党政联席会议制度.doc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大艺院党字[2005]第 31 号·2005 年 12 月 30 日)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 和院务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作用,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统 一思想、沟通信息、互通情况、磋商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也是学 院决定重要问题的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1、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指示的贯彻 落实; 2、学院发展建设的重要问题。包括办学方向、发展目标、总体 规划、基本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3、分析教学形势,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实践、教学设施建设等 事项。 4、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 重要问题。 5、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 的重要问题。 6、年度考核,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 7、研究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分析安全稳定工作形势,解决突发 性问题。 8、协调日常行政、党务工作。 9、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或副书记、副院长及党 委委员、院务委员会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政治工作方 面的议题由党办汇总报党委书记审查确定、行政工作方面的议题由院 办汇总报院长审查确定,重大问题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审定。凡提请联 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要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并提前告知参 会人员。会议应按审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以研究思想教育、党 务、工会等政治工作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会议由书记主持;以研究教学、 管理、后勤等行政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会议由院长主持。也可以委托副 书记、副院长主持。学院党委委员和院务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院办 主任和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人员对议题作 汇报说明,而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 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的结论,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领 导或部门,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明确的再议要求。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既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 织原则,又要体现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体制特殊性。 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如讨论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 既要考虑多数人的意见,又要尊重举办者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 应再议或将不同意见报请董事会。 第八条 凡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或行政按其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不得拖延、推诿。对因主观原因落实不力,造成工作 失误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通知、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按会议主要议 题分别由党办或院办负责,党办和院办要分别作会议记录。会议精神 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办和院办分别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 向党委和院务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 本制度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