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校资字【2016】11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doc

定格我的天空5 页 41.5 KB下载文档
校资字【2016】11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doc校资字【2016】11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doc校资字【2016】11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doc校资字【2016】11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doc校资字【2016】11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doc
当前文档共5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校资字【2016】11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doc

校资字〔2016〕11 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已经校长办公 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6 年 4 月 12 日 —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周转住房是学校为解决本校在职正式教职工临时居 住而安排的临时性、过渡性住房。为加强周转住房的使用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 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冀政〔2010〕104 号)及《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秦政〔2006〕94 号)、 《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秦政〔2011〕 116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排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的条件: 1. 1998 年 12 月 15 日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实物分房待 遇又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开发区和昌黎县城 关无住房的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 2. 符合中办、国办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 号) 文件规定的异地调动干部。 3. 与学校签订合同、学校承诺提供周转住房的教职工。 4. 1998 年 12 月 15 日以后参加工作,本地无房的正式教 职工、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人员或临时雇工。 5. 在昌黎校区工作,家住昌黎城关以外的晚间任课教师。 第三条 学校今后引进高层次人才将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 —2— 式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正常接收的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购房、 租房行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其住房问题由个人解决。 第四条 需学校安排周转住房的教职工凭与人事处签定的 引进人才协议书或人事处出具的书面通知;异地调动干部凭组 织部出具的书面通知;由学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相关 规定安排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已经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的正式教职工(含 1998 年 12 月 15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和拟申请租 住学校周转住房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遗属或临时雇工 须有担保人),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学校房管部门审核,经主 管校长批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办理 入住手续。 第六条 学校周转住房由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 管理,每季度检查、核实一次周转住房使用情况;及时清理不 符合条件的租住人;房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和收费标准,逐月由 财务处扣缴。 第七条 房屋租金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执行: 1. 1998 年 12 月 15 日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实物分房待 遇或未领取购房补贴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本人 (特殊情况放宽至配偶、子女或父母)已经租住学校周转用房 的,维持原房租金每月 3.00-3.50 元/㎡收取;已享受实物分房 待遇或已领取了购房补贴或新入住学校周转用房的正式教职工, 房租金按每月 6.00-7.00 元/㎡收取。 —3— 2. 对 1998 年 12 月 15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正式教职工,租 住学校周转用房的,房租金按每月 6.00-7.00 元/㎡收取;下房 按每月 2.00 元/㎡收取;水费、电费、取暖费及有线电视费、 物业费等按实际计量结果由住户承担,由服务部门按规定向住 户收取。 3. 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人员,租住学校公有周转用房的, 房租金按每月 6.00-7.00 元/㎡收取。 4.临时雇工房租金按每月 9.00-10.00 元/㎡收取。 第八条 租住周转住房的期限:引进人才按引进人才协议的 约定执行;异地调动干部按中办、国办发《建设部、中共中央 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 〔2003〕13 号)文件规定执行;对 1998 年 12 月 15 日以前参 加工作、未享受实物分房待遇又未领取购房补贴的正式教职工 暂不设租住期限,待购房补贴发放后再给予优惠 12 个月。 第九条 租住校内周转房,除第八条规定情况或经学校批准 外租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房租金按第七条规定标准收取;超 过 12 个月的,房租金按市场价格的 70%收取(昌黎校区市场价 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约 13.00-15.00 元/月),即按使用面积每平方 米 9.00-10.00 元/月计收房租金;超过 24 个月的,按市场价计 收房租金。 第十条 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的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房管部 门的调配,按规定缴纳房租金及相关费用,保持住房室内外环 境整洁和设施家具完好;未经学校房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 —4— 屋用途,不得改动房屋结构,不得进行房屋装修;因违反规定 造成房屋结构、室内设施、家具、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一条 学校周转住房原则上只限教职工本人(特殊情况 放宽到配偶、子女或父母)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转租他人使 用;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调换住房。对于擅自将学 校周转住房转借、转租、转让他人者,以及不再符合租住周转住 房条件而拒不退还者,学校将按市场价租金 2-4 倍的标准直接 从其应发工资中扣缴房租金,并责令其上交该住房;对拒不上缴 住房者,由学校房管部门通知水电管理部门停止水电供应;同时 视责任人的具体情况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通过法律程序 解决。 第十二条 租用周转住房的教职工在办理退职、调离或去逝 补助手续时,必须将周转住房退还学校房管部门或办理相关租房 手续,拒不退还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人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退 职、调离或去逝补助手续或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细则》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院总字〔2004〕2 号) 同时废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12 日印发 —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