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修订).doc
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 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践行“博学 笃志、格物明德”,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 据《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以 下简称“地环球环境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接受 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地球环境所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候选人, 报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优秀学生评审委员 会进行评定,由国科大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 部”、 “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 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 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良; (三) 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 (四) 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 生活习惯良好。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 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 符合“三好学生”基本要求; (二) 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 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 从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二) 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三) 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 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 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 (三)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 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的优先。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地球环境所范围内评选,比例 为不超过地球环境所在学学生人数的 1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地球环境所范围内评选, 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 选产生,比例为不超过地球环境所在学学生人数的 2%。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 由地球环境所评选推荐,国科大综合评定,推荐比例不超过 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 1%;。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在地球环境所范围内评选, 比例为不超过地球环境所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 5 月中旬起根据国科大下发通知时间组 织优秀学生评选。7 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 月份新学年 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 兵”。 第十三条 地球环境所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 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 织本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 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按照确定名额内评选: (一) 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 (二)“三好学生”候选人根据评选比例,由研究生导师 依据学生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推荐 本人指导的优秀学生报各研究室,各研究室根据导师推荐情 况及分配指标确定本研究室“三好学生”候选人名单报研究 生办公室;“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 标兵”候选人根据评选比例由地球环境所评审小组依据国科 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三) 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 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 5 天; (四) 对公示通过的人选,由研究生办公室报国科大备 案、审批。 第十四条 国科大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 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他各 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 示 7 天,无重大异议后报国科大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 制作。“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 誉证书,由地球环境所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 书由国科大管理发放。并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 人档案。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 消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地球环境所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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