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 年中央财政支 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 通知 民办函〔2019〕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 工作,规范项目评审及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 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 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社〔2012〕138 号),我部制定了《2019 年中央财 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 ,现 予印发。 2019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重点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和有较大影响力的 地方性社会组织在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 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等 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社会服务等活动。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 系统统一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以下简称 “省级民政部门”)接收申报材料,按要求通过项目信息管 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前以电子邮件方 式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全国性社会组织向项 1 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申报(最多不得超过 2 个省份),地 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地方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 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内容应符合当地脱贫攻坚 的实际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项目确定 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 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效益。 各社会组织,尤其是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 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 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 行工作,进一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 行业的意识,积极参与到脱贫攻坚工作中,用好自身优势, 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展现示范效应,为 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脱贫攻坚,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 出积极贡献。 附件: 2019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 目实施方案 民政部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6 日 联 系 人:罗鸿彦、齐桂国 联系电话:010-58124132、58124037 邮 箱:xiangmuban2016@163.com 2 附件: 2019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 一步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 号),制定 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类型 (一)发展示范项目(A 类)。拟资助四川、云南、西藏、 甘肃、青海、新疆六省(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和其他服务群众的社会服务活动。 对于申请 A 类项目的基层社会组织,在开展社会服务活 动中确有必要配备相关设备设施的,可适当列支 5 万元以内 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 设施和项目执行所必需的费用。 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 25 万元。 3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 类)。拟资助社会组织 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救助扶贫等社会服务 活动。 扶老助老服务,是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 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社区居家或其他方式为依托,资助 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 社会参与等服务。 关爱儿童服务,是资助儿童成长服务,资助留守儿童、 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活动以及监 护评估、心理疏导等个性化服务,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 助孤儿、弃儿以及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其他儿童的收养、 治疗、康复教育、心理辅导、综合评估等活动,资助对流浪 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资助改善儿童 成长环境,资助对散居孤儿家庭的帮扶、培训和评估。 扶残助残服务,是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 练、医疗救护、就业帮扶、精神慰藉等改善残疾人身体、生 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的专业服务。 救助扶贫服务,是指针对贫困区域环境、贫困农户状况, 对扶贫对象实施帮扶等服务项目;针对贫困农户致贫原因, 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救助服务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 80 万元。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 类)。拟资助社会组织 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即以社会救助对象、城市流动人口、 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 4 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 需求提供包括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 关系调适等在内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 80 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 类)。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 业务工作人员培训。项目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 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 550 元。 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 30 万元。 三、资助范围及重点 重点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对三区三 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的项目予以倾斜。资金重点支持 A、 B、C 三类项目,D 类项目年度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央财 政安排资金的 10%。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讲课(D 类项目除外)、图书赠送、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 件系统开发等活动。 符合条件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也可纳 入资助范围。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 2017 年度检查合格; (二)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五)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5 (六)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 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五、项目申报和材料报送 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 (www.chinanpo.gov.cn/xiangmu)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 管理系统,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按照相关 程序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每个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可申报 2 个项目,每个地方性 社会组织可申报 1 个项目。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以下材料(一 式三份): (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 需改动);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 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调整预 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未按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 取消该社会组织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 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六、项目评审和立项 6 (一)评审。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 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评审,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 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 套等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 向基层、发挥脱贫攻坚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 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 组织特色的项目。 (二)立项。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根据评审专家评 审结论,将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立 项并向社会公告。 (三)预算审核。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所有立项 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七、项目管理 (一)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按程序拨付 70%的资金;项 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 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 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 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 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 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 7 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 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二)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 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 须按程序报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 2019 年内完成。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前,完成项目资 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 50%,并于 8 月 15 日前向民政部社 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中期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 并于 12 月 5 日前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末期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 情况等。各省级民政部门于 12 月 31 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 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三)审计和评估。 财政部、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进行检查。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 求,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 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 行处理,并报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配合第三方专业机 8 构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 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 目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按照有关规 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民政部将委托专业第三方机 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 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 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项目绩效评 估结果较差且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 节严重的将收回项目资金,且项目执行单位今后不得再参与 中央财政项目的申报。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还将与社 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衔接。 (四)宣传总结。 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 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 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 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 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 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 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 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 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 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9)”标识。 9 附件: 1.2019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 报办法 2.2019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 行办法 3.2019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 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10 附1 2019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一、2019 年项目申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电子文件申报, 二是纸质材料报送。所有项目申报单位只需按照要求报送项 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即可参加项目评审,评审获得通过并经立 项公告的单位再按照要求提交必需的纸质材料。 二、申报单位确定申报项目后,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 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或久其软件官 方网站用户中心参数下载栏(www.jiuqi.com.cn)中下载并 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使用说明,按照使用说明完整填写 电子申报书,并导出 jio 格式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 三、各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应当报项目实施 地省级民政部门,由各省级民政部门按要求通过项目信息管 理系统排序、汇总后以电子邮件方式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前 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四、A 类项目由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 六省(区)的基层社会组织申报,需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社会 服务活动;B 类和 C 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大影 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申报,需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 地区开展社会服务,助力脱贫攻坚;D 类项目由具有教育培 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社会组织申请,各省可申请 1 个。 11 五、经评审后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立项公告发布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报送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是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二是盖 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 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四是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 附上《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A 类和 D 类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纸 质材料;B 类和 C 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大影响 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纸质 材料(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涉及不同省份的,应分别向 相应的省级民政部门申请,但最多不超过 2 个)。各省级民 政部门将纸质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 心。未按期报送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 消该申报单位立项资格。 六、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 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 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申报资金预算支出 明细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 的各项费用。配套资金应当据实申报,对于虚报配套资金骗 取立项或配套资金在项目执行中未按约定到位的,民政部视 情收回项目资金。 七、项目申报书应当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 12 施效益和预期成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进度安排,科学规划 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 响外,确保与实际进度一致。 八、除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可申报 2 个项目外,每个地 方性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 1 个项目。 九、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 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 55 号 517B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电话:010-58124132、58124037 软件技术咨询电话:400-119-9797、010-58123310 邮 箱:xiangmuban2016@163.com 网址:www.chinanpo.gov.cn/xiangmu 13 附2 2019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 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 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 变更的,须按程序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 2019 年内 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前完成项目 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 50%,并于 8 月 15 日前报送中期 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 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 30%项目资 金。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 12 月 5 日前报 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 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五、项目的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由项目执行单位向各省级 民政部门报送(含电子文件),各省级民政部门集中汇总后 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各省级民政部门还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14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 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 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 对外投资、购买汽车、开发软件、考察旅游、户外活动等支 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 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 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 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A 类项目可以列支 5 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 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项目执行所必 需的费用。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 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 550 元以内,应保留会议 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 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在申报时明确培训内容并列出培训天数、 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 550 元以内,应保留培 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 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 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 术一般人员 300 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 2 天的,第 3 天 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 200 元/人/天执行。如上述会议和培训 15 活动不需要住宿,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 十一、民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 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 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级民政部门 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 务中心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 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社会组织 服务中心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 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 (2019)”标识。 十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 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尽快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 中心报备。 十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 效评价。 16 附3 2019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目标 通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项目,向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 工作人员,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 引导和团结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 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二、培训对象 主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 主要培训政策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 内容。 必修课程: 1.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2.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 3.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4.社会组织登记制度; 5.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6.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制度; 7.社会组织财税制度; 8.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17 选修课程: 1.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2.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3.社会组织项目管理; 4.社会组织资金及筹资管理; 5.社会工作方法在社会组织工作中的运用; 6.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7.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8.宏观经济形势; 9.社会组织有关专项工作; 10.其他课程。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不含报到时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选修课程。 四、项目管理 (一)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 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培训 承办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联合社会 组织共同申请和执行。 (二)每期培训需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 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 (四)支付标准:食宿、交通、会议室、授课、材料等 费用每人每天 550 元以内。 (五)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 18 高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六)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 人员对D类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