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doc
+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的 通 知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省直管县(市)委宣传部: 现将《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则 为增强我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 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宣部等 5 部委《关 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 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 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在总结我省政工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二、参评范围 第三条 全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党 的组织健全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范围内的管理岗位人员可申报 参评。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 (一)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 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参评。 (二)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 1 年 的,不能申报参评。 (三)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不 能申报参评。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 3 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不合 格的,不能申报参评。 第五条 已经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参加事业单 位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专业性较强,且设有本专业专业职务 的部门,如党史研究、档案管理等,一般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 评定;隶属关系归行业领导(条条领导)的单位,如邮电、金融等, 若无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不能参加我省的评定。 第六条 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 的人员,改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须从事政工工作 1 年以上,业 务成果、荣誉称号等要符合相应政工专业职务的晋升条件,申报 和评审也要按照晋升人员的程序进行;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后 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但在政工岗位 的履职年限须在 2 年以上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 第七条 由党政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到规定参评范围单位和 岗位的政工人员,从事政工工作 1 年以上,具备相应的专业成果、 荣誉称号、论文等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 (一)管理岗位 10 级及排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员。 (二)管理岗位 9 级及连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 (三)管理岗位 7、8 级及营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师。 (四)管理岗位 6 级及副团职干部可以申报高级政工师。 (五)管理岗位 5 级及以上、正团级及以上干部可以申报正 高级政工师。 第八条 其他省、市、自治区调入我省和省内跨市调入的政 工专业人员,应按照其专业职务级别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予 以认定。填写确认表,颁发我省统一的任职资格证书。 三、参评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 真学习并系统掌握党在各时期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理论体系和科 学内涵,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内容,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正确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任现职 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政工师专业职 务岗位;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设置的最高岗位等 级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最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 术职称等级。 第十条 申报参评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 省统一组织的政工业务考试,合格者方可参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岗位条件 参评正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要聘用在管理岗位 6 级以上 岗位;参评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要聘用在管理 8 级以上岗位; 参评中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要聘用在管理 9 级以上岗位。 第十二条 政工员。 (一)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有做好一般性思想政治 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 年以上;高中(中 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2 年以上。 第十三条 助理政工师。 (一)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 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 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 年以上;大 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 2 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 员 4 年以上。 第十四条 政工师。 (一)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能力)条件: 1.努力研究探索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有一 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有一定专业文 字能力。 2.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正确分析 处理现实工作中的问题,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二)学历、资历条件:获硕士学位,从事政工专业工作, 取得助理政工师 2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专业工作, 取得助理政工师 4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专业工作, 取得助理政工师 5 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专业工作, 取得助理政工师 7 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期间,为加强思想政治工 作做出贡献,受到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 2.思想政治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获得过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 作方面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主要作用。 3.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工作经验或选树的典型在全 市或全行业范围内交流推广,对推进本单位或本行业思想政治工 作起到较突出作用(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 思想政治工作课题,并获得县级以上奖励。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 政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出版社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本人独立 撰写 3 万字以上,或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本人独立撰写 5 万字 以上。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 1 篇以上, 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第十五条 高级政工师。 (一)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思想政治工作经历(能 力)条件: 1.深入研究探索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工作 经验丰富,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 能力。 2.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研究职工思想活动的新情 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 规律;能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正确分析处理现实工作中的复杂 问题;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二)学历、资历条件:获博士学位,从事政工专业工作, 取得政工师资格 2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政工专 业工作,取得政工师资格 5 年以上。事业单位大学专科毕业,不 能参评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期间,职工队 伍稳定,团结向上,成效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2.思想政治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过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 作方面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主要作用。 3.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丰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或选 树的典型在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内交流推广,对推进本单位或本行 业思想政治工作起到较突出作用(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主持、 完成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并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 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出版社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本人独立 撰写 5 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教材,本人独立撰写 8 万字以上。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 2 篇 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 3 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 上发表 4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五)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 并取得政工师资格 2 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 3 篇 以上,独立完成,且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或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不少于 10 万字) ,独立完成,且有 一定的社会影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一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 4.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经验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 第十六条 正高级政工师。 (一)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思想政治工作经 历(能力)条件: 1.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工作经验丰 富,有较强的统筹谋划、开拓创新、组织指导、调查研究、专业 文字能力。 2.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入研究职工思想活动的新情 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 和客观规律;能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社会深层次问题, 破解工作难题;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二)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政工专业工作,取得高级政工 师资格 5 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或对所在 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2.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在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 推广(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 作课题研究。 3.所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省、全行业产生过重要影响 (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 政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由个人编著,或与人合著而本人为第一作者,由出版社正 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专著一部(不少于 10 万字) 。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思想政 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章 5 篇以上,独立完成,(其中 3 篇以上在 核心期刊发表) 。 (五)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 并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 2 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章 3 篇以上,独立完成,且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或由出版社正式出 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不少于 20 万字),独立完成,且 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两项,或获 得省级奖一等奖一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 究课题一项。 3.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 4.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获得国家级领导肯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发表文章、荣誉称号的时限:申报政 工师者,指其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申报副高级政工师者,指其 担任政工师期间;申报正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副高级政工师 期间。 四、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成员要在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 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人员中选聘。评委会成员应是政治理论和业 务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思想 政治工作人员或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十九条 高级政工专业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由 11 到 13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评委会由相当于处级以上 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正高级政工师水平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各中、初级评委会一般由 9 至 11 人组成,设主 任 1 人,副主任 1 至 2 人。评委会由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 干部和具有高级政工师水平的专家组成。中级评委会要上报省委 宣传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每年选聘一次,任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届评委会会议并在会上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在投票表决时,有按自己意见投票的权利。 (三)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最终结果产生前,有向评委会主 任提请就某申报人进行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成员的义务 (一)有熟悉、掌握中央和省有关政工专业人员评审的文件、 规定,并遵照执行的义务。 (二)有按要求完成评委会交办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有保守评审工作中各项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主任、副主任除具有评委会成员的权利 和义务外,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召集评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就职评 工作有关问题召开会议。应在正式评审之前报告各项准备工作和 在评审之后通报评审结果。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