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doc
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7〕238 号 关于印发《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 认定及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已经 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7 年 12 月 22 日 - 1 - 山东政法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为深化学分制改革,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 风考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 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18 号令)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经监考人 员教育不服从的; 2.考试座位及周围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符号或材料 未清理,经监考人员教育不服从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教育不服从的; 4.使用规定以外的文具或者纸张答题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传、接文具或手表等与考试内容无关 物品的; 6.在考场及周围逗留、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入或者离开考场的; 8.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 2 - 答题的; 10.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11.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 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材料带出考场的; 13.考场内不服从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巡视人员 指令的; 14.辱骂、诽谤、威胁、诬陷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1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考场规则等违纪情形的。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记为无效, 取消补考资格。对于违反本条 1 至 6 款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 违反本条 7 至 12 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违反本条 13 至 15 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再次违 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考试答案或资料的; 2.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等电子设备或工 具的; 4.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并使用其发送或者接收信息信号或 上网搜索功能作弊的; - 3 - 5.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7.考生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考试开始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题目或者答案的; 9.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成绩行为的; 11.经鉴定被确认为雷同答卷的; 12.其他经认定视为作弊行为的。 对考试作弊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取 消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或严 重作弊 1.不服从考务管理,暴力攻击、殴打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 员的; 2.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3.校内外勾结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作弊的; 4.经过认定有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5.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的; 6.考试作弊受过处分、再次考试作弊的; 7.替别人考试或者找他人替考的。 - 4 - 对考试严重违纪或者严重作弊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该科 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对于违反本条 1 至 4 款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违反本条第 5 至 7 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及时收集并固定考生违纪、作弊证据,记入《考 场记录》,在考生答卷上标记“违纪”或“作弊”字样。 2.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考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制止其考试并 将其带到考点所在教学楼考务工作办公室,听取考生申辩;如不 申辩,则视其放弃该权利。 3.如考生拒不服从相关违纪、作弊处理程序,监考人员需在 《考场记录》上另外记录其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4.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及时将《考场记录》、考生违纪或 作弊证据材料、考生答卷、申辩书等材料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进 行备案;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二级学院自己留存。 5.教务处将《违纪作弊拟处理意见》通知相关二级学院。相 关二级学院应立即按程序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拟处理告知书》并 送达考生本人。 6.相关二级学院将送达给考生的《考试违纪作弊拟处理告知 书》和填写完毕的《考试违纪作弊拟处理告知笔录》复印件及时 上报教务处。 - 5 - 7.教务处按程序发文或处理。对于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 分的考生,教务处召开办公会后发文处理。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上 处分的考生,由教务处将相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做进一步处理。 8.发文后,相关二级学院应在两日内(遇假期可自动顺延至 学生开学之日)将处理决定送交考生本人并做好记录和签字工作。 五、异议复核与申诉程序 1.考生在接到《违纪作弊拟处理意见》后有异议的,本人应 在 5 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作出复核意见。 2.考生对违纪或者作弊情形复核意见仍有异议,或者对违纪、 作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核意见或《处理通报》 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 东政法学院关于考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鲁政院 〔2014〕123 号)同时废止。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 6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