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资源建设的规定.doc
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7〕228 号 关于印发《山东政法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资 源建设的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山东政法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资源建设的规定》已经学校审 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7 年 12 月 15 日 - 1 - 山东政法学院 关于加强课程资源建设的规定 为加强学校课程资源建设,鼓励教师开发新课和讲授新课, 强化教师队伍素质,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 定。 第一章 新开课 第一条 新开课是指教师第一次讲授我校已经开出过的课程。 新开课教师所讲授课程的范围为已列入教学计划的所有必修课 或选修课。课程内容基本相同,但名称、课时量有所不同的,不 视为新开课。 第二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应对所开课程进行过系 统的专业学习; 2.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3.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的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写出至少 2/3 以上的讲稿及课件,剩余 1/3 讲稿及课件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第三条 教师新开课资格的审核程序: 1.教研室对拟开课教师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出具鉴定意见。 2.组织新开课教师进行试讲。试讲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有 关教研室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 - 2 - 不得少于 6 人,其组成人员应包括二级学院、教研室负责人和至 少 2 名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代表。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 组应对试讲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3.二级学院严格按照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和试讲情况 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写入《山东政法学院新开课申请表》,留 存二级学院备案。 4.二级学院对审核通过的教师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第二章 引进课程 第四条 引进课程是指我校从未开设、但是在其他高校已经 开发成熟的课程。 第五条 引进课程的标准和要求: 1.讲授教师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必须系统地讲授一门必修课程并经过两轮以上教学实践, 且近二年教学效果优秀; 3.完成引进课程的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 2/3 以上的讲稿及 课件,剩余 1/3 讲稿及课件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4.引进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及教材; 5.引进课程内容新颖,质量较高,具有独立的课程内容体系; 6.引进课程内容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基本 要求。 第三章 开发课程 - 3 - 第六条 我校从未开设过,在国内具有原创或独创性质的课 程称为开发课程。 第七条 开发课程的申报条件: 1.讲授教师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必须系统地讲授一门必修课程并经过两轮以上教学实践, 且近二年教学效果优秀; 3.开发课程项目成果必须备齐教学大纲(有实验教学环节的 应包含实验教学大纲)、讲义或讲稿、教案及必要的参考资料, 写出全部课程讲稿,并制作多媒体课件; 4.开发课程应具有原创性,内容新颖,质量较高,具有独立 的课程内容体系; 5.开发课程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预定的培养目标及培养 要求。 第四章 精品课程 第八条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 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第九条 精品课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的课程必须累计开设三年以上且主讲教师均讲过该 门课程。 2.申报的课程负责人近三年来教学效果为优秀。 - 4 - 3.课程负责人应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较高科研水平的学校 知名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有由一定数量的副教授、 讲师组成的教学梯队。 4.课程教学过程中能够注重使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相 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 网。 第十条 除本文件第五章相关规定外,精品课程建设其他内 容 参 照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 鲁 政 院 〔2013〕38 号)执行。 第五章 课程建设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课程建设(包括引进课程、开发课程、精品 课程)实行年度立项制度。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做好课程建设规划。 课程立项采取招投标和自主申报两种方式,其中招投标课程 从“学生期待课程调研计划”列明的课程或学校根据需要确定的 课程中遴选,自主申报课程由老师根据研究领域和人才培养需要 自主申报。 第十二条 拟申请课程建设的负责人填写《山东政法学院×× 课程建设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报二级 学院,由二级学院实行预审,择优向教务处推荐。 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课程进行初审,对初审后的课程组 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引进课程和开发课程采取书面评审方式, - 5 - 精品课程实行网上评审方式。 评审专家根据课程建设情况,提出评审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经院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授权,报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十三条 课程结项后,由教务处根据结项文件制作课程建 设经费报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经费划拨到相关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 课程立项申报实行总量控制。 教师申报选修课程总量设定限额,副教授、讲师在职称评审 周期内申请立项选修课总量控制在 4 门,超过 4 门后不得申请课 程立项。 课程以立项作为开设标准。已经立项的选修课每学年至少开 设一次,否则其职称评审时的赋分待遇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正式实施建设的课程设置建设周期。 引进课程按学分设置建设周期,不满 4 学分的课程建设周期 至少一年,4 学分以上不满 8 学分的课程建设周期至少 2 年,8 学分以上的课程建设周期至少 3 年。 开发课程的建设周期至少 3 年。 精品课程的建设周期至少为 2 年,8 学分以上的建设周期为 3 年。 第十六条 建设周期届满,由课程负责人或者该课程所在二 级学院向教务处申请验收。 教务处组织专家组采取网上评议方式, 作出鉴定意见,经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结 - 6 - 项,其中,开发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向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 员会就课程开发情况予以答辩,经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结项。 第十七条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不得作为引进课程和开 发课程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每次申报课程不得超过 1 门。课 程负责人在课程未结项之前,不得申报其他课程。 第十九条 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课程,或虽经同意延期 一年仍未完成的课程,学校将取消该课程立项。 第六章 待遇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对课程建设在教学工作量计算上予以支持。 工作量计算标准参照《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校级课程采取专项经费投入形式,实行 专款专用。 引进课程,按学分配置经费,2 学分以下课程每学分配置建 设经费 1000 元,超出部分每学分按 500 元配置经费,单门课程 经费配置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开发课程每门提供 10000 元的经费支持。 精品课程每门提供 5000 元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课程建设在赋分上予以支持。 - 7 - 校级精品课程 20 分;引进课程按照学分赋分,每门课程每 学分赋分 2 分,上限不超过 8 分;开发课程 30 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建设、开发实践实训课,建设程 序、待遇参照相应课程类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 《山东政法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资源建设的规定》 (鲁政院 〔2013〕 37 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山东政法学院新开课申请表 2.山东政法学院引进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3.山东政法学院开发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4.山东政法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 8 - 2017 年 12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