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字【2016】10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细则》.doc
校资字〔2016〕10 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档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基建档案管理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研 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6 年 3 月 11 日 —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保证学校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档案工作 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 2001 第 90 号令)、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等国家现行的 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学校档案馆规定,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基建档案,是指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 建设单位应收集、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1)前期报建资料; (2)工程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3)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4)开工、竣工资料;(5)设备、材料供货合同和相关资料; (6)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签证资料;(7)工程概算、预算、及 结算、财务决算审计资料;(8)各类会议纪要;(9)有价值的照 片、图表等资料;(10)监理文件;(11)施工文件;(12)竣工 图;(13)其它与工程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 基建档案按项目管理归档,计划内项目编码应与列入教 育厅计划项目编码规则一致,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科室、项目 组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 时,应在专用条款中对基建档案和工程资料的编制责任、套数、费 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科室、项目组应将工程文件的 —2— 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各科科长、项目组组长为资料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 工作规则 第五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科室、项目组应随工程进度同 步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按规定移交,移交的资料原则上应为工程 原件。 第六条 基建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 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 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工程资料在相关移交过程中应办理相互签收手续,保证资料安全。 第八条 工程资料存档原则上必须是正本、原件(盖鲜章);如 果原件另有它用,则在复印件上应注明原件存档处。工程档案一般 不少于四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学校档案馆; 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一套由施工单位留存。移交清 单一式两份,填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 移交双方签字盖章,各持一份存查。 第九条 按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即 可分前期报批手续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决算完成等三 个阶段和时期分别完成。 第十条 基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是 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 —3— 的使用寿命,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 20 年以下,其中永久和长期 适用于需要归档于城建档案馆及校档案馆的资料,短期适用于留存 于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科室的资料。根据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 处情况,短期规定为不低于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 15 年。招投标、 合同、结决算等长期资料可视具体情况在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留 存 3 年后移送校档案馆。 第十一条 对基建档案资料信息的开发利用由后勤与国有资产 管理处分管处领导负责组织和审查,重要、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 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二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资料员负责规范基建档案材 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工作,对后勤与国 有资产管理处各项目组及各科室工程资料整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对各项目组及各科室按规定报来的工程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及建筑工程备案完成之后 6 个 月内将整体资料移交校档案馆。 (二)对接收的档案资料及时登记,编制检索工具,将基建档 案著录卡的数据、文字、图片存入微机中; (三)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基建档案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三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园规划科负责前期报批资 料的收集、整理,并在项目前期报批手续整体审批完成后移交后勤 —4— 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资料室。 第十四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园规划科负责基建投资计 划、项目投资估算、施工预算、结算、决算、各类工程合同等资料 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资料室。 第十五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管理科负责工程施工过 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资料室配合基建管理科和项目组 (施工单位)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二)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 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三)施工过程中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经济洽商由基建管理科及 项目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资料室。 (四)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施 工和监理竣工资料、竣工图各 2 套。(竣工资料其中一套原件;竣 工图为蓝图)交到资料室,并对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进行审查,否 则不能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资料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招标的 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工作。工程项目在招标工作完成后 1 个月内, 将招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其中经济标为正本,其余为 副本)、招标资料、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送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资 料室。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等其余资料留存本科室。 第十七条 短期资料到保管期限后,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基 建管理科统一造册销毁。销毁前,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处领 —5— 导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监销人按清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 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处 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 GB/T50328 -2001 ) 、 《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著 录 规 范 》 ( GB/T 50323-2001)《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中“学校基本建设类档案 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 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6— 2016 年 3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