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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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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教工字[1985]4 号文件 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济南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代会是发扬教职工群众主人翁责任感,保障教职工群众行使民 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 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保障教职工合法权 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完成学校发展的各项目 标和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职 权 教代会在我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并审议 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问题。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 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和福利费管理 1 使用的原则及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采取代表评议的方式,民主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 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 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 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条件暂时不成 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由提案工作委 员会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 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 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代 会的提案,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 凡是我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 权与被选举权。 (一) 教职工以工会分会为单位,在所在部门党委的领导 下,直接选举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全局的同志 为代表。 (二)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 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代表总数中教师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其他人员占百分之四十左右。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 2 任。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 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 工代表若调离原选举单位(部门工会)时,代表资格可以保留或 予以注销,注销后,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 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被选为代表,可不占参选单位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权。 (二)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 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然后交提案工 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 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 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 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3 (二) 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作好本职工 作; (三)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 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 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由主席团确定有关领 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特 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 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组织制度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 会。 (一) 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名 单,交大会预备会表决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 持会议。届内的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但不实行常设制。 (二) 校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三) 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 意愿。 4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开 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 二次。 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 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 (二) 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 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代表团长联 席会或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 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后提出,报党委批准后, 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 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院、部门或者几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 人员的专题会议。 (一)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 会等工作机构。 (二)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福利委员会或其它专门工作委 员会。 5 (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代表担任。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处理 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 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每届教代会及每次会议召开前,在党委领导下会同 有关部门组成筹备组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会期间配合大会秘 书处做好会务工作。 (二) 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处理,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组成方案,由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产 生建议名单,经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三) 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 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 落实情况。 (四) 大会闭会期间,遇到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 议协商处理,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五)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 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七)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的情况。 第六章 附 6 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及职权划分。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 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选举产生工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在岗教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同时参选教代会代表 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离退休人员保留工会会籍,可参选会 员代表大会代表,并列席教代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和 选举权,不享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教 代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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