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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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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通知.doc

特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沪财会〔2016〕42 号 关于开展 2016 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 (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上海财经大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2010-2020 年)》(财会〔2010〕19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 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 (2014-2020 年)》(沪财会〔2014〕33 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 2016 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 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 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 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 1 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人才提供重要储备。 二、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 实守信; (二)取得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3 年 以上;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基本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 写,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 级资格考试金银榜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选拔程序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上海财经大学及主管 财政部门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填写《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 人才培养申请表》(附表 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 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主管财政部门。其中: (1)市国资委和经信委管理企业的申报人员,直接报送至市财 政局会计处;(2)税务管理关系在区县税务局的区属企业申报 人员,报送至所在区县财政局会计科;(3)税务管理关系在市 税务三分局的企业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监督局财政管理科。 正式申报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主管财政部门应 于 8 月 5 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交市财政局会计处。 2 (二)选拔笔试。市财政局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对申报人员进 行集中选拔笔试,笔试内容为会计、公司战略和财务管理综合知 识,考试参考资料为 2016 年度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高 级会计实务》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初步定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周六)上午 9:00—11:30,笔试地点在上海财经大 学(中山北一路 369 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确定培训对象。根据笔试、资料审核两项成绩合计, 按照成绩高低、择优录取,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6 年度上海市 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班招生人数为 75 人。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6 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工作初 定 9 月—10 月完成,培训周期为 10 天,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 理两个部分。培训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 求,由上海财经大学另行通知。 五、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 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 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并购重组、内控与风险、企业领导力等,集 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 展管理视野,提升学员综合财务管理能力(课程安排见附表 2)。 (二)跟踪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 组织开展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3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学习、研究、 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 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管理 (一)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建立学员档 案,系统记载学员的学习、科研和活动等情况。 (二)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 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将由上海市 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解决,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 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或给予补贴。 联系方式: 1.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朱 刚 联系电话:54679568-17043、13817635579 邮箱:zhg700708@sina.com 2.上海财经大学 张少逸 联系电话:35305684、13816060559 附件:1.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 2.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课程安排表(暂 4 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6 年 7 月 5 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申康中心。 2016 年 7 月 6 日印发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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