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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海南区殡葬管理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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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海南区殡葬管理实施意见》.doc

海南政办发〔2008〕19 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区殡葬管理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南区殡葬管理实施意见》已经 2008 年 5 月 19 日区人 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海南区殡葬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根据国 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实 施办法》和《乌海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殡葬管理坚持的方针 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加大殡葬改革力度,提高殡葬管 理水平。 二、殡葬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遗体和骨灰管理 1、凡在海南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外 地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应到市殡仪服务处火化;因特 殊原因需要将尸体外运的,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运送遗体要 用殡葬专用车辆,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接运遗体。未经区民政部 门批准,遗体不准外运,禁止偷埋乱葬。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涉外人员在我区死亡的,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须由死者家 属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办事处审核同意, 由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区域内实行土葬;对自愿实行火 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3、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及时火化,冬季停尸不得超过 7 天, 春、秋季不得超过 5 天,夏季不得超过 3 天。办理遗体火化手 续,应凭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厂矿企业、村(居)委会出具 的死亡证明。 4、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确定身份后,应立即进行火化;需 暂时保留的,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证明,保存时间一般不超 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保留的,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 延期保留遗体证明,但保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保留期 限过后,如以压尸讲条件拒不处理遗体的,由区民政会同公安 部门进行强制火化。 无人认领尸体由公安机关鉴定后通知市殡仪服务处接收, 并及时发布认领公告;一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出具 准予火化证明,由市殡仪服务处将尸体火化并保存骨灰;火化 后六个月内,骨灰无人认领的,由市殡仪服务处按规定处理。 尸体、骨灰保存和火化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拨付。 5、患传染性疾病死亡或已腐烂的遗体,由卫生防疫部门 消毒后立即火化尸体。 6、火化尸体后骨灰处理方式以寄存、深埋植树、平地深 埋、散撒为主(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区域散撒);禁止将 骨灰装棺土葬。 (二)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管理 1、死者家属为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家属的,由其生前 所在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业、村(居) 委会为丧事承办人。 2、凡在城区举办丧事活动、从事祭祀活动,应当采取健 康、文明、节俭的祭祀形式,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严禁扰 民;不得在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叫夜、抛 撒纸钱;不得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进行;不得毁 损树木、草坪;不得破坏环境或妨碍公共安全。 3、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区民政部门审查批 准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丧葬用品、提 供丧葬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由物价主管、民政部门予以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销售纸火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 止生产、销售棺木;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和居民住宅区生产、 销售花圈。 4、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提供优 质便民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强制当 事人购买其销售商品或要求提供其它服务,不得索要或收受他 人财物。 (三)殡葬设施管理 1、区人民政府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 心等殡葬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加大投入,完善殡 葬服务设施。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心等殡葬 设施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 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2、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少数民族有丧葬习俗实行土 葬的,遗体墓单穴不得超过 4 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 6 平方米。 公墓墓穴的使用周期为 20 年,逾期使用应办理延期手续,逾 期 6 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禁止在墓区内建设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 止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3、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建设用地范围内、工业用地规 划区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及时通知坟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迁 坟事宜,并付给合理的经济补偿。迁坟出土的遗骨处理按照本 意见遗体骨灰管理第六条规定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迁坟 手续的,按无主坟处理。 4、殡葬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保持殡 葬服务场所及设施整洁和完好,对殡葬用具定期进行消毒,防 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三、处罚措施 (一)将尸体偷埋乱葬的,将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不及 时将遗体火葬或将骨灰处理的,或在墓区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 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强制执行。对未利用殡葬专用车辆非法外运尸体的,由区 民政部门予以制止,交警部门予以配合,并处以 200—1000 元 的罚款。 (二)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吹奏祭奠乐曲 扰民的,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叫夜、抛撒纸钱的,在公园、 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祭祀活动,毁损树木、草坪的, 破坏环境或妨碍公共安全的,由区民政、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 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挖掘、毁损墓地的,未经 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区民政会同建设、国土部门取缔 建设实施,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依照《国务院殡葬 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三)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生产、销售棺木或 在城区主要街道和居民区生产生活区销售花圈,由区民政部门 会同工商等部门,予以没收经营物品,并依照《国务院殡葬管 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 (四)墓地面积超过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政府规定标准 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国 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五)殡葬服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强 制丧事承办人购买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索要和收受丧事 承办人财物的,由区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一定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各镇、 办事处,区宣传、发改、卫生、综合执法、环保、民宗、监察, 海南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区民 政部门负责全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 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镇、办事处、厂矿企业协助 区民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负责本单位或辖区 内人员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行殡葬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能,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 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确保殡葬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 实处。 (二)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应将殡葬管理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给予工作经费保障。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海南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管理和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海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殡葬 意见 通知 ——————————————————————————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办公室,人武部、纪委,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6 月 19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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