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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发计字〔2019〕2号-关于印发《海洋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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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发计字〔2019〕2号-关于印发《海洋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文件 海发计字〔2019〕2 号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关于印发 《海洋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资 金使用效益,现将《海洋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2019 年 6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科研管理 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中 科院、省市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科研项目,是指以中国科学院海洋 研究所名义、由我所在编人员(含在学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申 请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委托我所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服务项目。 所有科研项目必须纳入研究所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类: (一)纵向项目,指国家、各部委、中科院、各级地方政府 下达的各类项目,其他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计划项目等。 (二)横向项目,指我所作为市场主体承担的各级产业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等科研任务。 (三)所内项目,指由研究所部署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直 接责任人,所在研究组组长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保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及院所相关保密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须按照申报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认 真填写申报材料,并按时上交。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含不实信息。 第七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按照管理方或委托方要求, - 2 - 及时签订任务书(合同、协议)等。 第八条 联合申请项目时,联合申请协议书所含条款必须完 整,研究任务明确,资金分配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条款不 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我所合法权益。 第九条 项目立项开题程序。项目负责人向所科研处提交项 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原件以及项目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科研处通过 ARP 系统完成 开题手续。办理开题手续时,严格按照任务书(合同、协议)进 行,不得在研究所内部随意自行拆分课题。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合同、协 议)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完成规定的各项研究工作,按照 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要求,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研究进 展和其他材料,完成项目阶段检查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科 研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纳入所财务统一管理使用,注重实效, 专款专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任务书 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研究方向、降低考 核指标。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内容时,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管理或委托方要求履行相 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调整 项目负责人: (一)组织管理不力,项目研究未按计划完成预期目标,或 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二)项目组人员投入严重不到位,研究时间不能保证, 致使项目研究质量显著下降; - 3 - (三)经费使用超出计划安排, 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 (四)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运行。 第十四条 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研究组提出,经所在部门 和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报项目管理或委托方审批。达到退休年龄 的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新立项的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满准备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按 照相关要求,按时提交科技成果和结题材料并进行验收或综合绩 效评价。项目负责人须对结题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遇特 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须及时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管理或委托 方,并按照批复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财务 处全面清查账目,按照财务处提供的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及审计 检查要求的资料,并对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原 则上项目通过财务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的 3 个月之内应当办理 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管理或委托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资 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参照研究所《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海发计字〔2017〕7 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课题清理制度。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 部门每年集中清理 ARP 系统课题核算账号, 避免管理碎片化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 汇交项目全过程档案材料。 第五章 项目成果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均属我所所 有,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据资料、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 图件、软件、数据库以及鉴定评价证书、成果奖励等。其使用和 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我所相关 - 4 -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应按规定 标注单位名称和成果获得资助的渠道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按照《中国科学院海 洋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海发计字〔2017〕5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海发计字 〔2004〕2 号)、《中国科学院联合申请项目管理办法》(海发计 字〔2008〕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中科院以及项目管理(委托) 方有关管理规定相抵触时,以后者有关规定为准。 - 5 -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综合管理处 2019 年 6 月 10 日印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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