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发人字〔2019〕17号-关于印发《海洋研究所特别助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文件 海发人字〔2019〕17 号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关于印发 《海洋研究所特别助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特别助理制度实施细则》已经所务 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2019 年 6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特别助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流动队伍建设,根据《中 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9〕24 号),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别助理分为特别研究助理、特别管理支撑助理。 特别研究助理是指与我所建立聘用关系且从事科研工作的 具有博士学位的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含全国博士后管理委 员会批准招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 。 特别管理支撑助理是指与我所建立聘用关系且从事管理或 支撑工作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具体视各岗位要求)的非事业 编制人员。 第三条 实施特别助理制度,有利于扩大青年科技人才储备, 有利于建立青年科技人才择优遴选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 进良性流动。 第四条 实施特别助理制度,将充分利用国内外青年人才资 源,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建立开放灵活的吸引和培养机制。 第二章 岗位与聘用管理 第五条 特别助理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由各研究组或部门根据各 自发展规划和任务实际提出需求, 经所在研究室和研究所综合评议后 - 2 - 设置,由人事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资格审查后,人事处组织招聘 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评议,招聘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7 人,经三 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可确定为拟聘推荐人选。经 所务会审批后, 对拟聘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与我所签订合同。其中,博士后 人员的招聘与岗位管理按照国家、 中国科学院及我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所与特别助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及双方权 责,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次。其中,博 士后人员按在站时间确定合同期限, 进出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特别助理的薪酬待遇按所聘等级参照我所同等事业编 制人员薪酬结构和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地方的各类补 贴。 第八条 特别助理参加研究所组织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可 以申请参加岗位晋升评审, 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各系列各级岗位的任职 条件。考评结果将作为调整特别助理岗位、薪酬及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九条 作出突出创新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特别助理可享受 研究所重大成果奖励。 第十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特别研究助理可以依托我所申请 各类科研和人才项目,其中博士后人员可以申请国家、中国科学院、 山东省和青岛市的各类博士后资助。 “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 项目”的申请按中科院相关规定执行。 - 3 - 第十一条 符合中科院“百人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特别研究助 理,可按中科院、所有关规定要求,申报“百人计划”项目,积极营 造公平竞争的成长环境。 第十二条 我所聘用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原 则上应具有在我所不少于一个聘期的特别研究助理经历, 且受聘副高 级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所确需聘用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自然 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需报中科院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新进特别助理与研究所工作人员之间或新进人员之 间存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 亲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同期聘用。对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等特殊情况 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中科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 (以下简称“特别研究助理项目”) ,全院每年资助不超过 300 人, 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我所根据中科院核定的资助名额,由人事处 按中科院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经资格审查、研究所综合评议、单 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资助人选。在遴选过程中,发挥好党 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加强对拟资助人选政治立场、科研诚信等 方面的审核。拟资助人选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资助的,正式入选“特别研究助理项 目”。 - 4 - “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获得者、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 持计划”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获资助者等,直接纳入“特 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范围,不占各单位的资助名额。 第十五条 中科院给予每位入选者 60 万元资助, 资助经费分 2 年下达,主要用于特别研究助理的薪酬发放、科研及访问交流等 支出。我所为每位受资助人员匹配 10 万元经费,所在研究组和 部门匹配不低于 10 万元经费。 按照人才经费不重复支持原则,“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 人员,如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 流计划引进项目”等资助,且经费支持强度低于“特别研究助理 项目”资助标准,中科院给予补差支持。 第十六条 资助期内因故不再作为特别研究助理的,中科院 和我所不再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如已拨付资助经费,中科院和我 所将追回剩余经费。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研究所负责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将实施特别助理 制度、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成效,列入各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对特别研 究助理的关爱和培养,在科研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做好 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诚信、学风建设、经费使用监管理和成果追 踪等工作。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一经查 实,中科院将视情况给予取消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入选资格、 - 5 - 收回资助经费等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综合管理处 2019 年 6 月 7 日印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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