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通知.docx

∠?oq╄uetry┆5 页 213 KB下载文档
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通知.docx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通知.docx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通知.docx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通知.docx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通知.docx
当前文档共5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通知.docx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采〔2016〕37 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 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 北的决定》 (冀发〔2016〕29 号)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 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精神,进一步简 化和规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程序,提高采购 效率和质量,支持科技创新,现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 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凡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 备的,均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预 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 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 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 行过程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若采购需求发生 变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需求内容,同时向 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非财政拨款资金需要明确政府采 购预算的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采购计划备案与采购方式审批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包括进口科研仪器设 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二十三条 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 知》(冀财采〔2015〕25 号)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 审批手续。 高校和科研院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不再报设区市以上财政 部门审核,但需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专家由采购 人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审批的 附件,不再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三、采购组织方式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既可由采购 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 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 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 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要 在采购前依法进行公示。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受法定采购方式限制, 由采购人自主采购。 五、评审机构人员组成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 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要按照《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 18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74 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财库〔2014〕214 号)有关要求组成。评审专家可由高 校和科研院所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 所选评审专家应当符合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财库〔2003〕119 号)规定的条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库抽取专家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 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在评 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 交结果一并公告。 六、信息发布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公示、 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应当在河北省政 府采购网上发布。 七、合同备案 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供应商签订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合同 7 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 八、其他要求 (一)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要按照《河北省财 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6 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要加强对科研仪器 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合同履约验收程序。主动公开 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省财政厅 2016 年 11 月 30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