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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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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 1995 年 9 月 6 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要求的党校教育体系,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 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三条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 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阵地, 成为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 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人才。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培训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 (三)培训意识形态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理论骨干; (四)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学员在校期间进行考核考察; (五)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 (六)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 党校通过轮训和培训,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 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坚持无产阶级党性,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 一,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党校教职工必须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 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用改革 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建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党校,地(市)委党校,县(市)委党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校方向和教育方针,并 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领导干部进党校轮训、培训的政策; (三)配备党校领导班子; (四)协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支持党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条 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 部门正职干部选配。 第十一条 各级党校的办学规模由同级党委根据轮训、培训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实际 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 校委会在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 第十三条 上级党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 (一)对下级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与有关部门一起,对下级党校的班次、学制、课程设置、师资培训和科研工作进 行研究和协调,帮助下级党校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三)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校的教材编写和 学员的学历、学位及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 班次、学制和学历 第十四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进修班、培训班和理论班。 第十五条 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按照分工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 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干部和地厅级正职党员干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三个 月;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五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地厅级副职和县处级正职党员干部,地厅级干部进 修班学制两个月;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三个月。 地(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县处级副职党员干部和部分乡(镇)科级正职党员干部,进修 班学制一至两个月。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部分乡(镇)科级党员干部和基层党支部书记, 每期时间可根据同级党委干部教育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地(市)委以上党校应有计划地开设中青年党员干部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培训班的学制一般一至二年。地(市)委党校培训班的学制一般三至 六个月。 中央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地厅级中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少量优秀的正县、处级党员 干部参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县处级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部分优秀的 乡(镇)科级党员干部参加。 地(市)委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乡(镇)科级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部分优秀的基层 干部参加。 各级党校培训班还可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中挑选年轻优秀的党员参加学习。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开设理论班,培训意识形成 部门的干部,学制一至二年。其中研究生班学制二年。 第十八条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 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 格。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 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历,是任用干部的一个必备条件: (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干部轮训规划到相应的党校学习,取得党校进修班结业 证书; (二)中青年党员干部在被提升或提名选举到上一级领导岗位前,应具有相应党校的培 训班毕业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委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 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校的研究生,并纳入 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 部班次。 第二十二条 地(市)委以上党校受党委或政府的委托,可以举办领导干部和党内外专 家参加的专题研究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办分校、分部,轮训和培训党员 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 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 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 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 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党校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主课,同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相关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七条 课程设置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根据教学目标的实际需 要和学制的长短,作出不同的安排。学制长的培训班,开设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课、领导干部必备的业务知识课和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课;学制短的进修班、研讨班重点开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课,同时开设若 干专题讲座。 第二十八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性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要把学习马克思主 义基本理论同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结合起来。 第二十九条 党校教学改革的目标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员基本路线 为指导,建立能够体现党校教育方针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党校教学体制, 逐步形成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的教学体系。 第三十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的主体班次,实行以自学为主、阅读 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注重研讨的教学方法。 第三十一条 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到党校讲课,并和学员一起参加一些重大理论和实 际问题的研讨。 党校教学要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教员和学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 各自的优势,互教互学,教学相长。 第三十二条 党校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三十三条 科学研究是教学工作的基础。 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 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社会实践服务,为党委 和政府的决策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央党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要在党校系统的科研 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学科人才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重大实际问题 进行研究。 第三十五条 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面向社会,与社会各学术单位、实际工作部门及国外 学术界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科研体制。 第三十六条 地(市)委以上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 富有开拓精神的理论队伍,建立起党校系统的科研协作网络,并定期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 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正确贯彻“百花齐 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研究新问题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第三十八条 党校应加强科研信息情报工作,改进科研手段,提高科研工作水平。 第三十九条 党校要建立相应规模的图书馆(室)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党校图书馆要逐步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 第四十条 党校的理论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综合体现党校教学与科学研究的 成果,成为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的重要论坛。 第六章 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经常对党员和教职工进 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负责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 建设,进行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学研究、 行政后勤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三条 党校各主体班次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 作。 第四十四条 党校主体班次设组织员或班主任,配合党支部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 考察管理工作。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教研队伍、思想政 治工作队伍和行政后勤队伍。 第四十六条 学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党校教师必须做到: (一)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二)有探索、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 (三)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学员学习,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 党校教师队伍应形成学科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在发挥有经验 的老教师的骨干作用的同时,重点培养中青年教师,同时可根据需要聘请一些党政领导干部 和专家学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党校教师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经常深入实际,参加实践活动,进 行社会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以上党委和政府要为党校教师出国出境考察、进 修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党校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证质量。 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单独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第五十条 党校的人事和工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专业教研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和相应的工资制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部门的干部,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 制度和公务员工资制度。 第八章 后勤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一条 后勤工作地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要逐步改善学员和工作人员的学 习条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建立和健全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 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党校经费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党校事业费除一般行政经费外,还 包括教学业务、教学研究、图书资料、教员进修调研和业务指导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 全额拨款;党校基本建设经费由各级计划部门安排。 第五十三条 党校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分流一部分人员创办校办企业,并加 强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包括工资调级)同在职时 一样对待。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有关副省级城市的规定,参照本条例精神执 行。 第五十六条 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党校,结合各自的特 点参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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