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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组织员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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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组织员工作细则.doc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地大党办发〔2015〕5 号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组织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组织员工作细则》已经学校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3 日 - 1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组织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对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关于党员发展“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的总要求,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履行发展党 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具 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组织员是学校党委发展党员的参谋与助手,是严 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预审发展党员材料、检查发展党员质量、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第三条 组织员设置 学校设专职、兼职和特邀组织员。专职组织员的 聘任与任期按照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 法》(地大党字〔2013〕8 号)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组织员一般 聘任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副处级以上在职党务干部;特邀组织 员一般聘任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退休党员干部。 第四条 根据学院(课部)学生党员发展数安排专职、兼 职或特邀组织员。 第三章 第五条 - 2 - 组织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 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 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熟悉,具有履行 职责的政治理论水平,有 3 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或思想政治理 论课教学经历。 第七条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已、联系群众。 第八条 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组织员工作的时间和精 力,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四章 第九条 组织员工作职责 组织员负责做好以下党员发展相关工作: 1.指导协助基层党组织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指导协助基层党组织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 参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给入党积极分子讲党 课; 3.负责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审查发展党员程序是否符合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入党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入 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团组 织推优表、政审材料、党员和群众意见、公示情况、党支部拟 发展意见等)是否齐全、相关材料的时间是否规范、思想汇报 内容是否真实等负责把关,对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和标准严把质量关,预审工作一般不超过 15 天; - 3 - 4.了解党支部纳新情况,适当参加党支部吸收新党员大会, 检查指导发展党员工作; 5.代表上级党组织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前注意了解发展 对象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审阅《入党志愿书》,拟定谈 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与发展对象谈话时着重了解其对党的 认识、入党动机、政治立场态度、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以 及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等内容,通过谈话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 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时事政 治的再教育。专职和特邀组织员每年应完成所承担单位党员发 展总数 80%的材料审查和谈话工作,其余 20%的材料审查和谈话 工作由兼职组织员完成,谈话工作应在 15 天内完成; 6.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转 正和审查工作。 第十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参与基层党建工作调研, 配合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组织员工作纪律 严格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发 展党员条件和标准,坚持发展党员的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党性,不 徇私情,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或者弄虚作假的组织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 - 4 - 重的将解聘组织员职务;对不符合党员条件和标准、不符合发 展党员程序和要求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批准,并在本单位分 党委(党总支)扩大会上公布。 第六章 第十四条 组织员的管理和服务 组织员应接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员管理 和业务指导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组织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定 期召开组织员工作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组织员考核,对党性原则 强、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组织员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组织员每届聘期为 2 年,聘期内如因身体或其 他原因不能担任的,经本人申请后由党委组织部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二级党组织要为组织员工作提 供必要条件,包括学习传达最新文件政策、谈话工作间、办公 用品等。学校尊重组织员的劳动,给组织员发放一定的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组织员工作条例》(中地大党字〔2006〕50 号)同时废 止。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党委办公室 2015 年4 月3 日印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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