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五原县卫健委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清单说明.docx
卫健委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清单 附件 3 说明 卫健委事项减时限基本情况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 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 知申请人。原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压缩 30 个工作日,现 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护士执业证核发 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 年 5 月 6 日卫生部令第 59 号发布 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施行 根据 2021 年 1 月 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 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 3 件部门规章 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7 号)修订)第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 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 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原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压缩 19 个工作日,现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三)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 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 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 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 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原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压缩 19 个工作日,现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事项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 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准与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原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压缩 19 个工 作日,现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