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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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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x

关于印发《临河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使 用状态说明书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1〕6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河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 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18 日 临河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 明书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管理工 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内蒙古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 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 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0〕577 号)等文件,参照《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 土地经营权证》后,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由农户和家庭农 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补 助资金投资建设,自主经营管理的饲草料库、青储窖、兽医 室、粪污处理设施、管理用房、农产品储藏窖或冷库等附属 设施;畜禽圈舍、养殖温棚、日光温室、食用菌恒温室、钢 屋架大棚等生产设施,经乡镇政府核实,可以申请办理农业 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 第三条 临河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系统的 建设、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办理流程的制定、农业设施 使用状态说明书的备案、登记、办理等具体工作由临河区农 牧局实施。对符合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办理条件的,由 临河区农牧局负责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由区人民 政府发放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 第四条 临河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有效期限为 5 年,有效期限内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对土地经营权属及 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进行核查,对土地经营权及农业设施使用 状态未发生变化的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盖年检通过章, 如年检时发现第十四条内情形的,终止有效期。 第五条 临河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由登记机构代 为保存管理。 第六条 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应符合以下 条件: (一)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 地经营权证》,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三)由乡镇政府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 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应提交以下 材料: (一)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申请表; (二)农业设施申请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共有的 农业设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额共有 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 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材料,载明设施农业用地 备案期限; (五)村组、乡镇政府核实意见,证明农业设施符合设 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同时明确记载农业设施的名称、 结构、面积; (六)农业设施平面布局图、测绘数据; (七)农业设施无抵押、查封、扣押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拟登记农业设施权属有争议的; (二)超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 (三)农业设施经村组、乡镇政府核实不符合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有关规定; (四)农业设施纳入征收、征用范围的; (五)农业设施有查封、扣押、抵押等情形的; (六)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 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前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 公告无异议、要件齐全后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 第十条 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地址; (二)设施编号、名称、结构、面积; (三)宣告书有效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农业设施坐落; (五)发证机关及日期;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号、面积; (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八)附图。 第十一条 符合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条件的, 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登记机构进行公告; (三)公告无异议,要件齐全,予以受理;公告有异议, 不予受理; (四)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编制农业 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簿,报区人民政府办理临河区农业 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 第十二条 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簿及其他登 记材料,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设施权利人认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 明书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查实确为记载错 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 施使用状态说明书作废: (一)有效期内,农业设施权利人丧失设施使用权的; (二)有效期内,农业设施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 放弃设施使用权的; (三)农业设施及占用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 业设施使用权丧失的; (四)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将农业设施损坏没有及时修复 丧失农业设施作用的,或者导致农业设施灭失的; (五)农业设施权利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 等手段获得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的; (六)农村经营权证注销或作废的; (七)其他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作废的情形。 第十五条 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非法印制、伪造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或者使用非法 印制、伪造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 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 规定存在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条款或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在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时,如办理 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违规办理等情形,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 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临河区农牧局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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