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字【2018】2号《维修工程管理办法》.doc
校资字〔2018〕2 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8 年 1 月 18 日 —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 规范工作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统一维修标准,节约维修资金,更好的发挥维 修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维修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纳入预算采购 计划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及学 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 公共水电及绿化等维修工程。 第三条 学校维修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重点 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条 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工程、立项维修工程、大型 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原则上指投资额在 5 万元以下的工程,即 保障房屋及设施的日常正常使用的维修工程。 立项维修工程,指投资额在 5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维修工程。 大型维修工程,指投资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 第五条 需立项的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合同签订、 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 第六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 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维修工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 —2— 人不得擅自对公共房屋及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单位自筹资金安 排的维修工程,必须将维修方案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投资 3 万以下实行及时实施的管理程 序,投资 3 万以上 5 万以下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立项维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采取年度集中预算 立项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管理 每年 6 月底之前(与学校财务预算申报同步),各单位根 据需要,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后勤与国有 资产管理处。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对同意维修 的工程做出方案及投资概算,汇总形成下年度维修计划,经主 管校长同意后,在 8 月底之前报财务处。 财务处将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维修计划作为学校 下年度维修经费预算及报采购计划的依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同意后,作为下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工程项目。 经学校讨论,不予或延缓实施的维修工程,后勤与国有资 产管理处及时向申报单位通报。 第十条 排危抢险立项管理 突发安全事故的排危抢险工程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 实情况后报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事后,经 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确认立项。 —3—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包括以下内容:拟维修房屋或 设施的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维修 内容、时间、经费来源、工程估算、详细地址、维修后的用途 及申请单位联系人信息。 第十二条 工程估算、概(预)算要按河北省现行相关定额 规范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 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工程,须经后勤与国 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维修经费安排: 学校公共设施(广场、道路、环境)、公共教学楼、学生宿 舍、图书馆、食堂等的维修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 维修项目落实过程中各单位提出的超出原有计划的费用由 提出单位落实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3 万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组织论证、择优遴选,报财务处(建设采购中心)备案后实施。 (二)预算总投资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零星维修工程,经主管副处长、处长批准,由后勤与国有资 产管理处按年度采购计划,填报申请表报建设采购中心批准后 组织召开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参照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与选定的施工单位议定价格,由三家 以上施工单位报价选其一家,报建设采购中心备案。 (三)立项维修工程(预算总投资在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按学校建设采购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4— (四)大型维修工程(预算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参照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投资在 3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需签订维修合同,招标维修工 程中标的施工单位凭借中标通知书一周内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维修工程经过批准立项后,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 处与使用或管理单位进一步细化维修方案,经使用或管理单位、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确认后,管理单位按确认的维修方 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若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确认的维修方案基础 上提高维修选材标准,或在确认的维修方案基础上增加维修内 容的,则增加的经费由使用单位落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 延误损失等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维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改动 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第二十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派现场代表根据施工 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 键工序、隐蔽性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 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 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列 出工程须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停止点)并经施 工单位认可。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后勤与国有资产管 —5— 理处对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 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内容的更改和新增 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须按学校相应文件执行。凡擅自施工 的,一律不予办理该部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涉及签证计时工时,单次计时工 5 个以内的, 施工单位应在实施前先与现场代表商定计时工数量后,再予以 实施。计时工 5 个以上的,须施工管理负责人参加共同确定; 计时工 20 个以上的,须报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程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工程量的验收 签证,现场验收甲方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且必须是现场验 收并当场签字后送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事后不得补签。 第二十五条 施工方案或图纸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施 工管理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副处长审查签字后实施。工程款的 支付须报处长签字审批。 第四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立项维修工程必 须进行竣工验收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先全面自检,自 检合格后,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使用部门组成 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如有工程质量问题,即为不合格,施 工单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直 到验收合格。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必 —6— 须准备齐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同验 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 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后勤与国 有资产管理处初审,在工程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经后勤与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签字后报送学校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委 托审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 审计及现场复尺审计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报送完整竣工结 算资料的,按施工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维修工程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收集整 理,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7 个工作日内交施工管理单位。 施工管理单位负责将维修工程资料收集、分类、归档、整 理并及时移交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维修工程审计结算完毕后,后勤与国有资产管 理处依据工程结算审计单,并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留取相应的工 程质量保证金(留取审定额的 5%),按审定额的 95%支付。支 付前需严格履行学校财务部门的签字报账手续。 如果完工的项目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内未发现质量 问题,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退还工程质 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退还时,单据上应注明使用单位的使用 情况及使用单位的签字验收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7—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 同时废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8— 2018 年 1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