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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必读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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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领导讲话 1.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的主 要精神……………………………………………………1 2.贺国强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12 3.俞正声在九届市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要点………… 29 二、文件法规 1.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51 2.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76 3.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84 4.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5 5.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若 干 规 定...…………… ..101 6.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 处 分 规 定………………………………………………….110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15 8.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 1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117 9. 关于 2010 年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 作的通知………………………………………………120 10.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123 三、学校制度 1.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 见……………………………………………………….133 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实 施 意 见………..148 3.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 法………… … … … … … … … … … … … … … … .155 4.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办 法…………………………………………………… … 160 5.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校院两级信访工作的 实施意见…………………………………………… … 165 6. 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工作实施细则…170 7.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 上交制度的实施细则……………………………… … 181 8. 重申严禁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有关规定………185 2 3 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 发表重要讲话的主要精神 (2010 年 1 月 13 日) 胡锦涛同志的讲话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创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胡锦涛同志指出,在过去一年里,各级党委、政府和纪 检监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的方针,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 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加强对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耕地保 护和节约用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关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 稳定工作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力促进了中央关于推 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把 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作为一项重大 政治任务来抓,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 问题,促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加强,带动政风民风进一步好转; 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研 究制定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加强对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整体推 1 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把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作为一项基 础工程来抓,通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加强教育培训、改革 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 工作水平。总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 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 保证。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反腐倡廉形势 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腐败活动 向一些关键领域渗透、向一些社会领域扩散,征地拆迁、工 程承包、企业重组改制、金融等领域腐败案件依然易发多发, 教育、社保、医疗、环保等领域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 域。二是高中级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严重,2009 年全国纪检 监察机关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 2725 人,比上年上 升 16%;党的十六大以来处分省部级以上干部 108 人,处分 中管企业主要领导 6 人。三是涉案金额巨大,一些腐败分子 同时具有多种违纪违法行为,往往集政治蜕变、经济腐败、 生活腐化于一身。四是腐败案件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等出 现新变化,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新 兴经济领域案件和运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呈上升趋势, 窝案、 串案、案中案增多。五是腐败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重大责 任事故上升,不少事件和事故背后隐藏着官商勾结、权钱交 易等腐败问题。六是一些领导干部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奢靡享乐之风滋长,有的甚至沉溺 于灯红酒绿、声色犬马。出现这种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 2 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时期, 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完善, 有着不少缺陷和漏洞,存在着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二是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 实施西化、分化战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趁机而入, 向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相结合,侵蚀着 党员、干部的思想,造成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 旨意识淡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长。 三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 展,多元利益主体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法分子 通过商业贿赂攫取非法利益,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四是干部 队伍构成发生很大变化,不少中青年干部缺少严格党内生活 锻炼和重大政治风浪考验,容易受腐败病毒感染。五是反腐 倡廉建设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管理失之于软、 失之于宽,教育不够扎实,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得力, 预防不够有效,应该严厉惩处的没有严厉惩处,好人主义盛 行,有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总之,世情、国情、党情的 深刻变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课题新要 求,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更 为繁重和紧迫。全党必须认清大局、把握大局,正确认识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 经取得的显著成效, 又清醒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 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 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 工作,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 题,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坚定不移把党风廉 3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胡锦涛同志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 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 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 的反腐倡廉建设,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 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围绕中心、服 务大局,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斗争新成效。 第一,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 自主创新、“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 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政策措施 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从严惩治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要抓好教育监督举 措贯彻落实,继续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带头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带头遵守《中国共 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进教育方式,提 高教育实效。要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 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党 内监督条例,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 机构统一管理。 4 第三,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突出问题。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 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 障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要继续认真 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 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 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 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 职案件,严厉惩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 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 任事故涉及的腐败案件;注重查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案件, 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案件,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 第二部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 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胡锦涛同志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 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随着 党的建设全面推进而推进。这些年来,我们加快反腐倡廉制 度建设步伐,坚持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突破难 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 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教育、查处违纪 违法案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预防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 保障党员权利等反腐倡廉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反腐倡 5 廉制度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保证了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力进行。 胡锦涛同志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 看到,这些年查处的大量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 多发的情况表明,我们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 少漏洞和缺陷,与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 全适应,与不断发展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 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当前,反腐 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是: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 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 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一些制度缺乏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一些制 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少制度没有 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这些问题需要 我们下决心、下力气抓紧解决。我们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 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 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 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 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当前, 要突出抓好以下制度建设。 第一,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 设必须从教育抓起,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思想道德基 础,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要以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 为重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性、 规范性、有效性。要加强对反腐倡廉教育规律性问题的研究, 抓紧研究制定贯穿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反 6 腐倡廉教育实施办法,以制度明确教育目标、落实教育责任、 规范教育内容、拓宽教育领域,加快形成有利于党员干部坚 定理想信念、弘扬优良作风、增强廉洁意识和树立正确的世 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第二,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监督是关 键。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 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逐步完 善监督体制,明确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 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健全 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严格 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 罢免或撤换等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拓宽监督渠道,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三,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反腐倡廉,预防是治 本之策。在科学制定惩治腐败制度的同时,必须着力探索预 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努力形成一整套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 要坚持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把 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要推 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 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 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 要把预防腐败的要求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 领域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各个 方面,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7 第四,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要坚决遏制一些领域 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 就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新 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探讨分析案件查处中的 难点问题尤其是制度缺陷,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 现、查处机制,更有效地查处腐败案件。要健全查处案件协 调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 法、审计等部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 内部各职能部门案件线索协调管理机制。要建立重大案件督 导督办机制,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 案工作的领导。 胡锦涛同志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注意方式 方法创新,既为有效执行制度提供条件,又为制度创新提供 有力支持。我们要坚持运用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方式方 法,更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积极探索新学科、新技术、 新知识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手段,高度重视现代科 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把科技手 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科技含量。比 如,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可以充分运用新兴媒体、运用远程 教育系统等载体和手段,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 服力、感染力;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监督资源, 发挥好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加强预防腐败,可以大 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把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群众窗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纳入电子监察 范围,更有效地收集和利用反腐败信息,提高工作预见性和 主动性;加强案件查处,可以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 8 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提高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查 处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能力。 胡锦涛同志指出,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反腐 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纪检监察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管理、专项 治理、监督检查、纠风、执法监察、信访举报、干部管理、 行政管理等方面制度,认真总结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好经验 好做法, 努力形成一整套有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 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部分,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 制度执行力。 胡锦涛同志指出,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抓好 制度执行,既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 效的重要标准。 第一,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 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以加快推进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载体,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机制为重点,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结合本地 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实招,求实效,保证反 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第二,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要把制度宣传教育作为 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泛深入的 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 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观念,养成 9 自觉执行制度的习惯,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 自觉行动。 第三,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制 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 使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无可推卸,采用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 等方式随时掌握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切实督促领导干部作执行制度的表率。要着力在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 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执 行制度上率先垂范。 第五,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各级领导班子和纪检 监察机关要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 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胡锦涛同志最后强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一支肩负党 和人民重托、深得党和人民信赖的光荣队伍,是党的忠诚卫 士,是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 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将“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 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转化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 机制,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要增强政治意识、 表率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宗旨意识。各级党委和政 府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 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委和政府主 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加强对纪检监 10 察工作的指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 助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反腐 倡廉各项任务。 11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贺国强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报告 (2009 年 9 月 19 日) 我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四次全体 会议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 全会精神,分析研究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形 势和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加强和 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 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在 应对国际国内重大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 键一年召开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 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 我们党对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科学态度,是指导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胡锦涛同志在全会 上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中央政治局一年来的工作,深刻 阐述了四中全会召开的重要意义,对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做好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对进一步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了深刻阐述,这对于我们落 12 实好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全面推进当前各项工作,具有十 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央纪委委员列席了十七届四中全会,认真学习和讨论 了全会文件,一致拥护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一致拥护 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当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首要政 治任务,就是要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四中全会精神。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切实保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 落实 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 宝。党的十七大强调,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 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 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十七届四中全 会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在深入分析世情、国情、 党情的深刻变化,认真总结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 强自身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党的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对于全面推进 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 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党的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 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 日新月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变 化,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态势,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 13 呈现新特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仍占优势,综合 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趋激烈,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 给我国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 关键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 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 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 略机遇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在我们这个十几亿 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中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党面临 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 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当前,党内还存在不 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 有些问题在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还相当突出。 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 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 政使命实现。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 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 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改革 创新精神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在世界形 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 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 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 导核心。 (二)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执政党建设的基本经验 14 和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深入分析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总结我们党作 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加 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要举措,对加 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决定》紧密结 合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建设成功实践,总结了执政党建设的 六条基本经验,即: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提高全 党马克思主义水平;坚持把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推进党 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事 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 线,保证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党的生 机活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这 些基本经验来之不易,凝聚了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为新 中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付出的心血和汗水,凝聚了全党同 志的智慧和力量,体现和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 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 思主义关于执政党建设的理论,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 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原则。《决定》从新形势下党的建 设的实际出发,提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坚持和 健全民主集中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抓基层打基 础工作、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建设等重大任务。这些重大部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 性,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 要全面领会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实质,认真理解执政党建 设的基本经验,准确把握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 15 建设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 的措施,深入扎实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三)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 贯彻落实。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 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要迅 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集中时间、 集中精力,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四中全会文件, 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 工作上下功夫,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 实现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 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推动四中 全会重大部署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要按照建设马克思主 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 育;按照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匡 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等问题;按照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 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要求,协助党委抓 好党的作风建设;按照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 要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 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要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 求,积极协助党委根据四中全会部署制定具体措施,促进四 中全会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加强对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情 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 作。要把开展党的纪律教育同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 来,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纪律观念, 16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积极献策、努力工作。总之, 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党的纪律, 保证和促进四中全会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坚 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党必须 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党执政六十年特别是改革开 放三十年来,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定不移地推进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 务,作出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走出了一条 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探索 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 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强保证。通过广泛开展理想 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从 政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 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 规范化;通过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领 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 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通过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清除不 合格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通过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 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不断推进 理念思路、方式方法、体制机制创新,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实践证明, 17 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是十分清醒的,惩治腐败的态度 是非常坚决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 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总体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我们党有信 心、有能力解决腐败问题,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的事业愈发展,党的建设愈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就愈要抓得紧而又紧。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 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 发多发,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反腐倡廉形势 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十七届四中全 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部署和要 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 作规划》,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查处一批大 案要案,严肃纠正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 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一批反腐 倡廉法规制度,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为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 伟大工程、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向前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 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服务。各级纪 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对中 18 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关于结构调整、自主创新、关 注民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等政策的贯彻落实, 更好地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四中全会《决定》 提出的建立健全落实科学发展观纪律保障机制的要求,明确 工作职责,制定相关制度,严格纪律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和 制约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 烈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违背科 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 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及时跟进,实行 监督关口前移,确保中央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 效。要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 责的暂行规定》,坚持问责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增强 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二)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 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 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 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 全党服从中央;坚持把发挥地方积极性同维护中央权威结合 起来,把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统一起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越是 19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长 期执政,越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 一。要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政治 立场,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信念,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 识,自觉做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在重大问题上立场 坚定、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坚 决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前, 特别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严格执行中央关 于处置去年3月14日拉萨等地和今年7月5日乌鲁木齐 发生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达 赖集团和“三股势力”的分裂本质,坚决反对分裂破坏活动, 坚决抵制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的言 论和行为,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这个大是大非面前, 始终做到头脑清醒、斗争坚决。必须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坚 决防止和纠正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 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要加大执行政治纪律的力度,严肃查 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区别不同情况,对情节较轻的,要 予以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 严肃处理。 (三)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 建设。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 败。各级纪委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切实履行协助党 委抓党风职责,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 律为抓手,下大气力解决突出问题,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 20 风,形成凝聚党心民心的强大力量。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 际的学风,引导党员干部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 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 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本人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等结合起来,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工作的有效性。 要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加强对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制度 和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和改 进信访工作,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认 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 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 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督促党员干部真正把心思用到干事业上, 把功夫下到察实情、 出实招、办实事上,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 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等方面不断取得实效;对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 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 究责任。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两 个务必”,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奢 侈浪费、挥霍公款的行为。要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督 促各级领导班子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 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实效性,坚决反对上下 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相互吹捧,坚决反对党内生活庸俗 化;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勇于揭露和纠正缺点错误, 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保护坚持党性原则的党员,不准压制 批评,严禁打击报复。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 21 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 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健康生活 情趣,对党员干部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生活作风方面的不 良现象要及时提醒、批评、制止。要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优 良作风养成的重要基础和动力, 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加强学习、 加强实践、加强党内生活锻炼,增强党员意识、党性观念, 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 发展新变化,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公 用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党 风廉政建设,实现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全方位、全覆盖,不断 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四)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的重点任务。我们一定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要求,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工作 力度,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取得明显成 效。要按照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要求,认真解决涉 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按 照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 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 真贯彻落实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 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2 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要求,教育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 位观、利益观,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经受住权力、金钱、 美色这“三关”的考验。切实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 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 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 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 的腐败案件,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 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 处。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严格执 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 ,切实加强对领导班 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 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 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 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坚持党 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 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按照四中全会《决定》提 出的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 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 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 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 投资项目审计。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化重要领 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 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惩 治和预防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 23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彻底清理“小金库”,抓好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五)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纪检 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许多新情况需要研究、新问题需要 解决、新领域需要探索。对《决定》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制 定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对《决定》已提出指导性要求的, 要列出专题,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提出可行性意见。要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 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创新、方 式方法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增 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大力推进纪检监察工 作理念思路创新,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按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要求,用辩证的、全面的、发 展的观点分析形势,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新任务、新部 署、新要求,围绕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不 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提出新的工作思路,提高纪检监察工 作的整体水平。要大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既 要坚持和发展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 办法和措施,又要加强对新任务、新措施、新课题的调查研 究,把握特点规律,坚持超前谋划、统筹安排,牢牢掌握工 作主动权。要大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和 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纪检 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以及组 织人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24 总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纪检监察 工作实际出发,努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勇于探索的 良好氛围。 三、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加强纪 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 设的战略部署,对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扎实开 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 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教育和引导广大纪 检监察干部努力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 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 和亲属严格要求,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 显成效。实践证明,我们这支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 信赖的队伍,这些年来涌现出的王瑛、姜瑞峰、李彬同志等 一大批先进典型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但也要看到,与四中 全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们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 合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反腐败斗 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干部面临诱惑与抗诱惑、腐蚀与反腐蚀 的严峻考验。近年来,极个别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 法,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教训十分深刻。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深刻领会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 自身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25 (一)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 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设马克思 主义学习型政党,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学习,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 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把思想理论建设 放在首位,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辩证 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掌握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 精神实质,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 立场、观点、方法谋划和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要深入钻研业 务,广泛学习历史、哲学、经济、法律、社会管理以及科学 技术等各方面知识,不断增加知识储备,提高业务水平。要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提高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解决实 际问题的本领。切实增强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不断探索和 拓宽促进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积极 协助党委、政府防范和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及 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增强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既要坚 决惩治腐败,震慑腐败分子,又要努力把握预防腐败工作的 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办法和措施。 (二)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深入贯彻落实 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各项 26 部署,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进一步加 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选好配强纪检 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真正把那些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 威信高的干部选入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知 识和专业结构,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要认真贯彻执行民 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和决策 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行 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要加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交流 力度,使领导干部在多种环境和岗位得到锻炼和提高,增强 领导班子的生机与活力。 要深化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扩大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范围,注重选拔有基层工作经 验的干部, 切实把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 要严格把好“进人关”,选调和录用一批熟悉经济、法律、审 计等业务的干部,改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要认真贯彻 落实《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 切实加强地方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建设。要关心爱护纪检监 察干部,努力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为他 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 可敬的良好形象。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 是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按照 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从严管干部、从严带队伍,切实加强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特别 是主要负责人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加强党性修养,模范学 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 主集中制;带头廉洁自律,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 27 人员。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 严格监督,强化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强内部 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督促纪检监察干部秉公用权、严 格自律,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自觉维护纪检 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锻 炼和作风养成,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遵守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自觉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主动接受 党组织、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和新闻舆论 的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班子的考察和考核,上级党委巡视组要注意加强对下级纪委 领导班子的巡视和监督。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 理,规范未派驻部门和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设。要强化纪律 约束,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打招呼早提醒,对不适合 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不管 是谁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 的要求, 自觉承担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高度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机关建设, 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 任务,纪检监察系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 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 信心,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的新成效,保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28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贺国强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2010 年 1 月 11 日) 我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五次全体 会议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 四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 2009 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研究部署 2010 年的任务。党中央对这次会议十分重 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审议了这个报告, 在京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同志将出席会议,胡锦涛同 志将发表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2009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回顾 2009 年是不平凡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 民,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胜利召开党的十七届四中 全会,隆重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继续保持了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党和国家各 项事业取得了新的伟大成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 次研究反腐倡廉工作。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 29 次全会上就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发 表了重要讲话,并多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重 要指示。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同志对政 府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作出明确部署。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 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 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反腐倡廉 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 清晰、措施更加有力,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为改革发展稳定 提供了有力保证。 (一)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 导,不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级党组织和纪检 监察机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反腐 倡廉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年的工作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闭幕后,中央纪委随即召开了第四次全 会,就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作出部署。 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学习、 理解执政党建设的基本经验,以及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 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了深入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党 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建 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明 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建立检查工作机制, 整体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 30 各项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中央关于科学发展等重 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 24 稳定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个中央检查组分3轮深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行业和企业,重点对 2008 年新增 1000 亿元和 2009 年新增 2800 亿元中央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 件,有力促进了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资源节约和环 境保护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 案件 33643 件、环保违法违规案件 10489 件。加强对汶川地 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灾 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 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力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 (三)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把加强 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作为一项重大政治 任务来抓,制定并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具 体措施,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 了党的作风建设的加强,带动了政风、民风的进一步好转。 比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公款 出国(境)旅游、改进公务接待等文件精神,取得显著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压缩出国(境)、车辆购置及运 行、公务接待等 3 项经费 158.06 亿元;全国党政干部因公 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 3 年平均数相比分 31 别下降了 49.0%、45.5%和 37.6%。 (四)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2009 年,全国 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 134504 件,结案 132808 件,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138708 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66 人。 严肃查处了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王益等一批大案要案, 震慑了腐败分子,增强了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深 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15548 件,涉案金额 39.1 亿元。扎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 对 2008 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项目展开排查,查处了 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案件审理和监督管 理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统一开通全国纪检 监察举报网站,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加强案件剖析, 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进一步发挥。 (五) 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特 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认真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 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问题,全国共 有 27343 名干部主动上缴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 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资产重组项目等为 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问题。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宣传, 开展“扬正气,促和谐”全国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等活动, 廉政文化建设深入推进。 (六)坚决纠正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会同有 32 关部门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农村 土地承包、流转和征收征用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治理涉 农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问题,减轻农民负担 6.7 亿元。 继续深入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30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开展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食品药 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进展。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 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开展成品 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全国已有 13 个省全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规范行业协会、 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化。清理 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成效明显。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继 续深化。治理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 突出问题取得积极进展。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力度不断加大。 (七)研究制定了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大力加强反 腐倡廉基础性法规和制度建设,制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 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 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研究修订 《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等法规文件。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建设,研究起草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申诉工作条例等法规 制度。召开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就抓好法规制度落实、推 进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调研, 制定实施了一大批制度和措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不断 向前推进。 33 (八)扎实推进了一批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从 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 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清理和审核国务院部门现 有行政审批事项 2057 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取消 行政审批事项 1925 项,下放行政审批和其他管理事项 2116 项。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司法体制 机制改革取得成效。财税、投资、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改革继续深化,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逐步推开。“小 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发现“小金库”22884 个, 涉及金额 101.58 亿元。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发 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推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得到加 强。 (九)加强监督制约,促进了权力的规范运行。认真贯 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会同有关部 门认真落实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的 制度,积极开展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 求处理办法试点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推进。中央巡视组对 12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8 家中央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了巡视,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也开展了巡 视。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和督办等制度,巡视工作取得新 的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开展了党务公开工作,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政务公开、厂务 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完 善。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力度不断加大,政府系 统廉政勤政建设进一步加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 34 关规定,对 7036 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十)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取得新成效。坚持把加强 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在深入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突出实践特色,深入开展“做党的 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促进了纪检监 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开展向王瑛同志等 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活动。推进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改革 创新,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大 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对全国近 2000 名县纪委书记进行集中 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 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工作得到加强, 对非派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加强指导。 中央纪委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进一步发展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 一年来,按照落实“两项重点任务”、推进“五个一批”工 作、夯实“一项基础工程”的工作部署,反腐倡廉建设突出重 点、整体推进,取得新的进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党委 统一领导,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 划和部署,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进,加强监督检查, 保证政令畅通,有效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注重用系统的思 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研究和部署工作,在坚决查处 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 度,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 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舆情的收集和研判,着力解决人民 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密切关注反腐败斗争中的新趋势、新 动向,注重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思路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35 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 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业 务能力。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面临许多新情 况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一些领 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作风飘浮, 奢侈浪费,享乐主义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 响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尤其是高级干部腐败案件时有发 生,社会影响恶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大案要案 频发,窝案、串案、案中案增多;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的反腐 倡廉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够。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着 薄弱环节。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增强 忧患意识,坚定信心和决心,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工作水平, 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二、2010 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0 年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十一五”规划顺 利完成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把 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对于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 重大意义。今年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 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36 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 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 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 设, 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 新、狠抓落实,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中 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 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 领导,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四中全会文件,深刻领会精神 实质,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 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关 于《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抓好分工方案确定的各项任 务的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牵头抓的 工作,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建立 相关制度,出台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对于协助抓的工 作,要切实加强沟通和配合,积极主动地完成承担的任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促进《决定》 部署任务的落实。 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按照党的十 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经济 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三农”工作、 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等 37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总结借鉴“廉洁奥运”的成功经验,加 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亚运”要求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 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整合监督资源,突出工作重 点,通过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增强实效,不断提高监督检 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 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以及纪律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 纪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中央政令 畅通。 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做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 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 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 执行政治纪律,严禁公开发表或散布同中央的决定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 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反腐倡廉建设新 要求新举措,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当前,要 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 消极腐败现象。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大 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 38 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 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厉惩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 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深入开展商 业贿赂专项治理,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在坚决惩处受贿 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 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 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依法查处中资企业在国(境)外的商 业贿赂行为以及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 行为。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 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对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 失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办工程 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腐败现象易 发多发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 纪律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完善反腐败 协调工作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内部制约监督机 制。严格执行有关依纪依法办案和安全文明办案的规定。正 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 法纪效果。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进一步发挥查办案 件惩戒和治本功能。 2.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管 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反映了群众的热切期望。要修订完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把住房、 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领导干部要按规 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弄虚 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 39 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3.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整治奢靡之风。各 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着力抓好以下 工作:(1)继续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 和经费支出,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巩固制止公款 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成效,研究建立禁止公款出国(境) 旅游的长效机制。(2)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违反 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用车,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3)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 喝,不得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 请客送礼。(4)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 建、装修办公用房。(5)认真解决各种庆典、研讨会、论 坛过多过滥的问题。对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的, 必须严肃处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也要按照以 上要求,制定相关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4.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小金库”等专项 治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 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 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 纪违法问题,对典型的案件集中公布。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 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及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 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完善工程 建设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工程监督机制。加大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并向社会 团体和国有企业延伸,坚决切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完善 40 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 域专项治理工作。 5.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组 织工作的透明度,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 主权利的基本要求。要制定《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 开的意见》,在党的基层组织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健全党内 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 渠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加强 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激励惩处、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提 高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县委权力公开 透明运行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党的地方组织党务公开。 6.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加强反腐倡廉舆 情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互联网是反映社情民意的 重要窗口,是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渠道。要落实和 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规定,健全网络举报 和受理机制,发挥群众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积极作用。要 注重对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健全相 关工作机制,对网络舆论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对重大案 件适时公布信息。加强正面引导,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等传 播手段开展反腐倡廉宣传的新途径,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 论氛围。 这些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 容,也是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愿望。各地区各部 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下大气力抓紧 抓好,抓出成效。 41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 血肉联系 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 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的改进,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 风气的好转。 切实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大兴密切联系 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 之风,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 力度。坚决纠正脱离群众的不良风气,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 访、定期下访、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 时反馈、限时办结。大力整治文风会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和范围,严格控制会议数量、经费、规模。坚决纠正违背求 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考核评价机制,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 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 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 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把 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 批评,坚决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相互吹捧的庸 俗作风,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各级纪委要 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领导干部保持高尚情 操和良好作风,及时发现和纠正少数领导干部在社会交往、 休闲娱乐、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认真 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 42 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监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健 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 的监管,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完善相 关社会保障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行为,严格落实食 品药品安全责任。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严肃 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 贫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检查,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治理各种加重企业 负担的问题。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协会、 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巩固清理 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成果。 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风 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规范职 务消费;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国有 企业权力运行制衡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重要经营领域和关 键管理环节的监督,不断深化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农村 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 度,切实解决虚报浮夸、与民争利等问题,加强对农村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加强高等学校、公用事业单位、 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 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四)强化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43 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 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树立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加强对廉政勤政先进典 型的宣传,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关于 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廉 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 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 论决定。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抓紧完善配套制度。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规 范和加强巡视工作。中央巡视组要在开展对省(自治区、直 辖市)巡视的同时,继续有选择有重点地对中央金融单位和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进行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巡视组要继续把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作为 巡视重点,有选择地开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 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的巡视。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 配强巡视干部,加强巡视成果运用。继续加强对省部级主要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 审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 罢免或撤换等制度。认真执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 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规定。深化政务公开,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深化厂 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一步畅 44 通公开渠道。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行行 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 结制、绩效管理制等制度,促进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坚持 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 挥好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即将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领导干部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 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 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 性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 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 动。督促有关部门完善领导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 纠正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低价购房、多占住房 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 的从业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 会等单位领取报酬。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 加强对其资金管理。 (五)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 头工作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坚持 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 新,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突破,最大限度地 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45 配合有关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 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对新设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开展听证。贯彻落实 《2010—2020 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规范 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促检查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 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匡正选人用人风气,防止和纠正“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 问题,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严 肃查处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和公正廉洁执 法,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 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严肃查处执法、 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深化财税管理体制、 投资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财政资 金监管,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 条线”规定。抓紧出台政府投资条例,试行政府重大投资项 目公示制。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推进反洗钱和征信体系建 设。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 度,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领域统一规 范的交易市场,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完善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体系。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加强行 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注重廉政风险防范,充分发挥国 家预防腐败机构的作用。继续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 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推 动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要以落实党的十 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46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为重点,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 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加强反腐倡廉长 效机制建设,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 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对现有法规制度要及时清理, 过时的要废止,有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 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认真总 结基层创造的经验,推广一批群众关注、切实可行的制度。 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完善执纪 执法保障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 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 三、以奋发进取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切实抓好反 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各级 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周密部 署、精心组织,锐意进取、真抓实干,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 成。 (一)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努力把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到 一个新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认清形势、把 握大局,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 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显著 成效,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又清醒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 严峻形势,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激励斗志、坚定决心,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 47 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推向前进。要深入调研、把握规律,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工 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深入基层,注重实践,认真研究反腐 倡廉建设深层次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 和有效做法,不断深化对反腐倡廉建设特点规律的认识,使 反腐倡廉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富有成效。要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坚持科学 理论指导,切实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 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制度 创新,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紧 密结合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 积极探索运用管理学、 组织学、 心理学等现代科学方法和信息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 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形成推进 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自 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委和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组织 领导,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工作落实。要适时召开专题工作 会议,及时掌握和全面分析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责任制报告制 度,将执行责任制情况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委和 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共同配合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紧密结合业 务工作,抓好所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的落实,抓好本部门本 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败协调机 制和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门之间经常通报情况、交换 意见,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 48 委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对工作部署特 别是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为完成全年各 项任务提供组织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党 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 观活动成果,认真总结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 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建立加强自身建设的长 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 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切实加强思想政 治建设和能力建设。着眼建设学习型纪检监察机关,把思想 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 头脑,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立健全学习制度, 拓宽学习领域,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切实增强学习效 果;强化实践锻炼,努力掌握和运用纪检监察工作所需要的 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 质和业务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配备,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充实领 导班子,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完善领导班子工作机制、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 作的本领;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定期务虚制度,加强对纪检监 察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深化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继续加大轮岗、挂职、交流 力度,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专业化水平。 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加强非派驻单位纪检 监察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探 索充分发挥乡镇纪律检查职能作用的有效办法;加强国有企 49 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要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解决自身作风方 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 作风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从严管干部、从严带队伍,强 化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 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干部秉公用权、严格自 律。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不 适合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要严 肃查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意识,主动 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秉公执纪,勤奋工作,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 的良好形象。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 周围,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深入推 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 胜利、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50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9 年 9 月 18 日中国共产党 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全面 分析形势和任务,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进一步 研究和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对 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 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 设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八年、执政六十年、领导改革开放 三十年来,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为己任,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 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我国相继实现了从半殖 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新社会的历史性 转变,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性转 变,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综合 51 国力大幅跃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中 华民族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 界、改造世界的伟大创举,是根本改变中华民族命运、深刻 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伟大变革。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 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好中国的事情, 关键在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 世界多极化、 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金融危机影 响深远,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变化,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态 势,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发达国家在经 济、科技等方面仍占优势,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 趋激烈,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给我国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和挑战。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 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 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 遇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总的来看,我国仍处于 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 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 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同时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 特征,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我们这个十几亿人口的 发展中大国,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肩 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党要适应这样 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 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描绘的 52 宏伟蓝图,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 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根据自身 历史方位和中心任务的变化,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取得巨大成就。当前,党的 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党员队伍素质总体上 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适应的。同时,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 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主要 是:一些党员、干部忽视理论学习、学用脱节,理想信念动 摇,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 心;一些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力,有的对中央决策部署 执行不认真,有的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一些党 员干部法治意识、纪律观念淡薄;一些领导班子整体作用发 挥不够,推动科学发展、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够,一些地方 和部门选人用人公信度不高,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屡 禁不止;一些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不强,有的软弱涣散, 有的领域党组织覆盖面不广,部分党员党员意识淡化、先锋 模范作用不明显;有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 脱离实际,不讲原则、不负责任,言行不一、弄虚作假,铺 张浪费、奢靡享乐,个人主义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 重;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 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 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 警醒,抓紧加以解决。 全党必须牢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 53 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 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 永远拥有。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 新的要求,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 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 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全 党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 之责,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继续推 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 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 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二、总结运用和丰富发展执政党建设基本经验 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 建设党这个重大课题,不断总结和运用自身建设正反两方面 经验,借鉴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探索形 成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 验。 第一,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提高全党马克思 主义水平。始终以思想理论建设为根本建设,坚持党的思想 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真理、修正错 误,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运用科学理 论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能力,使党的理论和实践始终体 54 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二,坚持把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推进党领导的伟 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 领导核心。 党的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党领导的伟大事业, 按照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展开,朝着 党的建设总目标来加强,着力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 斗力,为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建设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提供根本保证。 第三,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保证 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把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执 政党建设的根本任务,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着力提高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干 部队伍,凝聚各方面人才和力量,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 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 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 向、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 血肉联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为 本,贯彻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 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 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 众基础,使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 第五,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坚持继承和 创新相结合,坚持用时代发展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创新精 神提高和完善自己,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实践创新、理论创新、 55 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 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党 内民主,保障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创造活力。 第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 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严肃党的纪律,从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 战略高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开展反腐败斗争,坚 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不断解决党内存在的问题, 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这些基本经验,体现和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 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必须倍加重视、 倍加珍惜,必须作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指 导原则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 大关于党的建设总体部署,按照党章要求,着眼于继续解放 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着眼 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着眼于增强 全党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着眼于保 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全面推 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 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 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是中 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56 三、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 治水平 世界在变化,形势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在深 入,不断学习、善于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 想、新知识、新经验,是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引领中国发展 进步的决定性因素。必须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 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 习型政党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一)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 把马克思主义作为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紧密结合我国 国情和时代特征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发 展真理,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是建设马克 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首要任务。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 观点、方法准确把握当今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准确把握改革发展实际,及时总结党领 导人民创造的新鲜经验,围绕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 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 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 大问题,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增强理论说服力和感召力, 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进一步认识世界和 改造世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 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建设充分反映马 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培养造就 一大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特别是中青年理论家,推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科学理 57 论教育引导群众作用。 (二)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组织党 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辩证唯 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掌握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总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成功经验,形成有利于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 策导向、舆论导向、用人导向和体制机制,不断推动学习实 践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党员领导干部要作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的表率,着力提高理论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中央委员 和省部级领导干部要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著作,切实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 辩证思维能力,带头探索回答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大力弘 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引导党员、干部把学习理论同研究 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地区本部门改 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增强 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 (三)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党员、干 部模范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马克思主义 学习型政党的重要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全党学习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教育引导党员着力增强 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 性和坚定性,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党和人民事 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引导党员、干部增强 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做 58 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 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 别力,筑牢思想防线,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 的界限,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社会主义思想文化 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坚决抵制各种 错误思想影响,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加强思想道 德建设,加强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 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 态。 (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在全党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 氛围,积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优化知 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使各级党组织成为 学习型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成为学习型领导班子。组织党 员、干部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现代化建设 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 识。加强对全党学习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理论宣讲队伍建设, 完善和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把理论素养、学 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党校、行 政学院、干部学院和国民教育体系在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 政党中的重要作用。 59 四、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必须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 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 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 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 的集中统一。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 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一)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科学的领导制度是党 有效治国理政的根本保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 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 水平和执政水平。党委既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 关和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 展工作,又要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通 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 的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 和服务群众作用。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 制和工作机制,健全部门党组(党委)工作机制,健全党对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的体制机制。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 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 和强军的统一。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60 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完善党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 设和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真诚接受民主党派 和无党派人士监督,鼓励党外人士做我们党的挚友和诤友。 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 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 (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 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 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 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 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等制度。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 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 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 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三)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改善党代 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增强代表广泛性。 扩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 提名方式。建立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落实和完善 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 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 众等制度和办法,做好代表联络工作,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 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继续选择一些县(市、 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内选举办法,改进和规 61 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推广基层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 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 围。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 定自主行使选举权。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 动,维护选举结果严肃性。 (四)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 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 则和决策程序,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 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 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水平,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 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意见和建议,发 挥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 追究制度。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 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本领,注意听取不同意 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五)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 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 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 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 全党服从中央。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 度一致,坚持把发挥地方积极性同维护中央权威结合起来, 把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统一起来,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 62 纪律,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 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 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 公开发表和散布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对违反党的政治纪 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 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 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 坚持五湖四海,拓宽视野选拔干部,广辟途径培养干部,满 腔热情爱护干部,严格要求管理干部,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 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把干部的德 放在首要位置,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 根本要求和重要保证。选拔任用干部既要看才、更要看德, 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 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 干部德的评价标准,重点看是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 民,是否确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否真抓实 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是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 健康。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 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的德。坚持正确用人导 63 向,使选拔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让能干事者有 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 得利。 (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扩大选人用人民主,建 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 制度。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增强科学 性和真实性。鼓励多种渠道推荐干部,广开举贤荐能之路, 拓宽党政干部选拔来源。健全干部考察制度,完善考察标准, 落实领导干部任用延伸考察办法,增强考察准确性。完善公 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突出岗位特点, 注重能力实绩。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办法,推行差额推荐、考 察、酝酿。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党管人才,创新人 才工作体制机制,增强人才资源配置机制活力,完善人才培 养、吸引、使用、评价、激励办法,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 人才为重点统筹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 会和谐能力。以高举旗帜、坚定信念、践行宗旨为根本,加 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班子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协 作的自觉性,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干事创业水平。加强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能力培养,贯彻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 硬任务的战略思想,重点提高谋划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发 展、推动发展的本领和群众工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维 护稳定的本领,注重增强新形势下依法办事能力和应急管理、 舆论引导、新兴媒体运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等方面能力, 64 切实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履行好维护稳定这个第一责任。 优化领导班子配备,形成班子成员年龄、经历、专长、性格 互补的合理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按照政治上强、 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 民主作风好、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着力抓好县委书记队伍建设。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务虚制度, 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问题研究。注重多岗位锻炼干部, 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培训实效,更好完成大 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任务。健全促进科学 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 用,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 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四)培养造就大批优秀年轻干部。源源不断培养大批 优秀年轻干部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根本大计。加大培养选 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重点加强年轻干部党性修养和实践锻 炼,使他们切实做到忠诚党的事业、心系人民群众、专心做 好工作、不断完善自己。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有计划 安排年轻干部到艰苦地区、复杂环境、关键岗位砥砺品质、 锤炼作风、增长才干。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 选拔链,大力选拔经过艰苦复杂环境磨练、重大斗争考验、 实践证明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扎实抓好后备干部 队伍建设。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 做到系统培养、择优使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切实解 决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 (五)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干部管理要坚持严格要求与 关心爱护相结合。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深化干部分类管 65 理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制定符合企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办法。完善干部交流制 度,加大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东中西部地区干部交流力度, 疏通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交流渠道。深入了解干 部情况,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早发 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着力解决干部管 理不严问题。健全干部退出机制,切实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 能进不能出问题。严格按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切实解决违 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 制度,实行干部职级与待遇挂钩。对长期在基层和艰苦边远 地区工作的干部、长期担任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工 资福利倾斜政策。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必须坚持围绕 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党的基层组织,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生机活力,使党的基 层组织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 的作用,使广大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 (一)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全面推进各领域党的基 层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社会覆盖,做到哪里 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 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 发挥。在以地域、单位为主设置基层党组织的基础上,按照 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要求,探索完善基层 66 党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 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建立党组织的做法,抓紧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加大在中介机构、协会、 学会以及各类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力度。以党的基层组 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基层,打牢基础。 (二)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党的基层组织要适应 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创新活动内容方式,找准开展活动、发 挥作用的着力点,在扩大党员参与面、提高实效性上下功夫, 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 农民、带领群众致富、维护农村稳定贯穿农村基层党组织活 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领导核心作 用。把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 职工队伍和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贯穿国有企 业党组织活动始终,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 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 理、维护稳定贯穿街道社区党组织活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 建设文明和谐社区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服务中心、建设队 伍贯穿机关党组织活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 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高等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发 挥党组织在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 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贯穿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中小学等事业单位党组织活 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本单位履行职责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党的 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 67 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探索发挥作用 的途径和方法。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要在团结各族群众推动 发展、促进和谐、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普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化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创活动, 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信息化。 (三)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以提高素质为重点,抓 紧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建立健全教育、管理、 服务党员长效机制,激发党员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先 进性内在动力。注重质量、优化结构,改进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思想上入党教育,加大在工人、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 重视在高知识群体、在大学生等各领域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 积极做好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 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健全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健全党内表彰制度,加强对老 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落实基层党员教育培训规 划,建立基层党员轮训制度,拓宽党员受教育渠道。鼓励党 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推广党员承诺制等做法,探索建立党 员在居住地发挥作用机制。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民主评 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按照守信念、 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 建设。拓宽农村基层干部来源,选拔优秀党员担任村党组织 书记,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鼓励转业退伍军 人到乡、村工作,及时调整软弱涣散农村基层党组织班子, 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选好配强街道社区、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党组织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农村、 68 社区、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 主任、居委会主任、企业董事长。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 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加大从 农村、社区优秀基层干部中考录公务员力度。切实解决农村 基层组织负责人基本报酬和社会保障问题。 (五)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统筹城乡基层 党建工作,促进以城带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建立全国党员信息库,加强党员动态管理,健全城乡一体、 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服务工作制度。实行城乡基层党组织一方为主、接续培养、 两地考察、相互衔接的优秀农民工入党办法。加强城乡基层 党建资源整合,普遍推行机关、企业、社区党组织同农村党 组织结对帮扶等做法,推动城乡基层党组织互相促进。通过 财政转移支付等建立稳定规范的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 度。二0一0年底基本完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 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一体化建设任务。加强条条为主管理和 条块共管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 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层党建工作的支持。 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 联系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 必须在全党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 自我批评的作风,始终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以思想教育、 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下大气力解决突出 问题,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形成凝聚党心民心的强大 69 力量。 (一)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全党要认真贯彻党的群 众路线,坚定不移依靠群众,适应群众工作新特点新要求, 深入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工作,虚心向群众 学习,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受群众监督。坚持问政于民、 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作决策、定政策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 承受能力,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办好顺民意、解 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全服务 群众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服务群众中的带头、推 动、督促、保证作用。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创新联系群众方 式,机关工作要重心下移,基层干部要坚守一线,领导干部 要定期深入基层特别是经济落后、 问题较多的地方调查研究, 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解决困难。领导干部下 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扰民,不搞层层陪同,不组织群众迎送。 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信访联 席会议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定期接访、及时阅处 群众来信,注重分析网络舆情。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 众权益机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 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二)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把求真务实贯彻到治党治国 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真正做到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建立健 全工作责任制,营造求真务实良好氛围,使党员、干部真正 把心思用到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 上,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不断取得实 70 效。从领导机关做起,大力整治文风会风,提倡开短会、讲 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严格控制会议数量、经费、规模。 大力清理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切实解决节庆剪彩过多过 滥问题,改进各级领导干部活动报道。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 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 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 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全党要始终与人民群众同甘 共苦、为人民利益不懈奋斗,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党政 机关带头厉行节约,进一步控制办公经费,把有限资金和资 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经 济工作纪律,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装 修办公用房,严禁为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买、建造住房和配 置用车,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对铺张浪费、 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的,必须严肃处理。对党员干部社会交 往、休闲娱乐、生活作风方面的不良现象,要及时提醒、批 评、制止。 (四)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 和实效性,坚决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相互吹捧, 坚决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领导班子要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 和自我批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 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 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发挥民主生活会开展思想交流、 提高党性修养、增进班子团结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通过民 意调查等征求群众批评意见制度,自觉接受批评,积极进行 71 整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勇于揭露和纠正缺点错误, 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保护坚持党性原则的党员,不准压制 批评,严禁打击报复。 (五)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把加强党性修养 作为优良作风养成的重要基础和动力,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加 强学习、加强实践、加强党内生活锻炼,自觉学习党章、遵 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党性观念, 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把 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 析重点内容。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 的整顿力度。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范围,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重要依据。深入开展讲 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广泛宣传和认真学习先进典型, 使广大党员永葆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八、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反腐败斗争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 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 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 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一)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贯彻为 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在全党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72 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 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 效。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 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依纪依法 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进一 步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任 职行为。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原则,继续推进公务消费 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 (二)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 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决不 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 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 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 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加强工 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 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专项治理。健全反腐败协调工作机 制,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健全反腐 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坚持 依纪依法办案,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被调查人 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 和通报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 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 73 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 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 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 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地方党 委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 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 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 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完 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坚 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 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 管人,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 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 化、法制化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企分 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 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 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 制度,保证公正司法。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管理, 彻底清理“小金库”。健全金融市场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和内 控机制建设,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有效防止和严厉惩处利 用证券市场和资本运作等手段进行腐败活动。完善政府重大 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 74 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 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 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制衡机制、薪酬 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 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决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 党,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 确保党的建设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健全党委统一领导、部门 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充分 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 实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 体系,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建设高素质党 务工作队伍。加强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 问题、总结新经验,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建设规律,推进党建理论创新,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 建设提供科学指导。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建设工 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决定精神作出部署。 全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 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 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团 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把党和国家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而努 力奋斗,永远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期望! 中共中央 75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 年 02 月 24 日)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 则。 总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 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 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 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 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 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 76 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 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 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 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 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 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 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 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 77 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 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 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 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 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 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 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 78 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 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 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 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 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 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 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 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 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 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79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 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 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 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 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 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 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 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 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 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 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80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 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 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 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 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 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 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 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 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 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 督检查。 81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 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 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 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 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 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 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 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 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 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 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 3 月发 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同时废止。 83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2009 年 7 月 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 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 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 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 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 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 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 84 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 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 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 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 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 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 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 85 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 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 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 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 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 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 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 86 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 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 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 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 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 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 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 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 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 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 作的监督范围、 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 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 来信、来电、来访等; 87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 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 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 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 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 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 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 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 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 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 88 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 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 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 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 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 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 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 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 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 视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 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 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 意见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 起 12 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 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 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 89 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 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 定等方面的问题, 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 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 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 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 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 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 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 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 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 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人员管理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90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 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 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 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 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 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 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 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 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 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91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 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 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 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 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 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92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 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 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 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 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 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 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 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3 中共中央 94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 年 6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 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 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 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 95 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 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 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 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 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 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 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 96 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 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 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 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 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 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 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 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 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 对需要实行问责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97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 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 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 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 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 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 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 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 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 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 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 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 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 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 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 98 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 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 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 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 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 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 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 申诉后,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 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 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 附 则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99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 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0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 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 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 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 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101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 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 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 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 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 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 部门批准, 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 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 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 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 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 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 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 102 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 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 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 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 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 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 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 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 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 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 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 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 103 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 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 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 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 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 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 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 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 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 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 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 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 下列行为: 104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 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 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 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 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 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 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 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 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 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 105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 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 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 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 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 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 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 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 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 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 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 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 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 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 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 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 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106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 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 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 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 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 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 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 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 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 107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 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 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 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 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 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 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 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 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 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 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108 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 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 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 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 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 年发布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 定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09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2009 年 1 月 23 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 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 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 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 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 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 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 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110 第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 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 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 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 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 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 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 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 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 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第五条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 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1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 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 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 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 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 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 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 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的;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 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 标的。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 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 定处理。 第六条 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 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 置国有资产权益的;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 112 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条 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 他人管理投资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九条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 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 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 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或 者滥发补贴和奖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 113 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 系的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9]11 号 (2009 年 2 月 2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 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中央、国务院 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反对 奢侈浪费。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受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凸显,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任务繁重。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 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 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各级党政 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 国(境)旅游活动。2009 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 经费支出要在近 3 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 20%,并相应减少 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 年各级党政机 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 3 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 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 年各级党政机 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 2008 年基础上削减 10%。国内公 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115 四、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 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 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 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 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本通 知下发之日起到 2010 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 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 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 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 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2009 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 2008 年基础 上降低 5%。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 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 上堵塞漏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健全规章制 度,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 改革、外事、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 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 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116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 年 7 月 24 日)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 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 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 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 (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 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 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 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 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117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 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 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 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 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 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 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 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 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 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 分。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 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 118 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 号)印发后 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中央纪委 119 关于 2010 年元旦、春节期间 加强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中纪发[2009]28 号 (2009 年 12 月 28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 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 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 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 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节日期间加强党 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做好厉行节约工作,重申并提出以下 要求。 一、厉行节约,严格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要教育和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我国基本国情,牢记“两个务必”,牢 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勤俭办一切事业,带头执行中央关 于严格控制行政开支的要求,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带头抵制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本着节俭、务实的原则安排好节日期 间的各项活动,坚决制止名目繁多、没有实质内容的节日庆 典活动。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 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 要严肃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 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各种检 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减少各种茶话会、联欢会和节庆剪彩, 120 削减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发展经济、 改善民生上。 二、加强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按照为民、 务实、清廉的要求,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紧密结合 传统节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 位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自觉性。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形式、深化内涵、拓展领 域,努力营造崇尚廉洁、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要 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 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约束, 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 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利 用婚丧嫁娶收敛钱财,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 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 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群众的 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抓好关系群众生产 生活的各项工作。 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救助和送温暖、 献爱心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尤其要深入到受灾地区、 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中去,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 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要会同有关部门 重点解决好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 境保护、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 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 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他们节前及时拿到应得的报酬。 要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企业安 121 全生产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 故。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 纷排查化解,协助党委、政府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安定因 素,妥善处置群众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要密切关注网上 舆论,注重对节日期间有关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 组织力量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健康积极的社会舆 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认 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贪污、私分、 截留、挪用救灾救济款物、失业保险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行为,严厉打击囤积 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严厉打击黄赌 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 赌博的问题,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案件。要坚决纠正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等行为,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 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节日值班和安全保密工作,严 格落实岗位责任制,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故, 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 常运转。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122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教监[2008]15 号 (2008 年 9 月 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 委)、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 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 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高等教育 事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 临新的情况和挑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为全面 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要求,结合高校的实际, 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 体系 (一)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加强高校反 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 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 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123 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 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 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 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高校 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高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 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 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 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 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 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 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 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 到位。 (三)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 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 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 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指导和督促校 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作为年终工 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 督。 (四)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 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 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 124 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 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 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 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 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五)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在同级党 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 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 调和督促检查。要主动争取学校党委、行政对纪检、监察部 门的领导和支持。 认真落实监察处长(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院) 长办公会、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与党委其他工作部门负责人同 等职级等制度,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专项 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的落实。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 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 (六)高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 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 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 体系。要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 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 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七)各省(区、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 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按 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及时部署任务,开 展监督检查,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 125 验,实施分类指导。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对高校的巡 视内容。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 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 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 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 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 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 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 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 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 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 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 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 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 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十)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 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 126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学校任用 中层干部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职 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 期调整,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 期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党委 (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 (十一)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高校内部财务实行会 计委派制。逐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健全高校经济责任制。 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 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严格执行财务预决 算制度。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 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 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 效机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坚决禁止“小金库”,一经核实单位或部门设立“小金库”,严 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十二)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和监督。要科学合理地 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勤俭办教 育的精神,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制 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变更必须经集 体决策。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 程序办事,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任何人 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 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大力推行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基建部门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 127 (十三)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 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设立 学校内部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 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透 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 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 操作。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防治商业贿赂。开展物资采购审计,促进完善采购管理机制。 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等物资使用、报废等环节的规范管理,提 高使用效益。 (十四)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 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 费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 费使用效益。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 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 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加强对科 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 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 行为。 (十五)加强高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改革高校 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构建以 资本为纽带的校企关系,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 律风险。高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 高校所属院系及各部处等非法人单位严禁对外开展任何形 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建立完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内部 128 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依法维护 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高校国 有资产流失。 (十六)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招生政策、 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 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不 断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流程,丰富公开内容,使招生工 作在阳光下运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改革和完善特殊类型 招生制度,严格规范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行为,不断提高特殊 类型招生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加强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试题泄密和 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 和监督。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 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治弄虚作假。坚持学术诚信, 端正学术风气,建立和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充分 依靠和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 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十八)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尊重 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探索高校扩大党内基层 民主多种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 况通报制度。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 步加大校、院系两级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各项公开制度,制 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扩大并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创 新公开形式。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 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29 三、突出思想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十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高校党委要把 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深入开展理 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 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坚持每年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开展反腐倡 廉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培训。要把 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紧密结合起来,着力 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 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 校风。 (二十)加强对高校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 倡廉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 结合,开展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内容的教育,树立遵纪守 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十一)加强师德学风建设。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 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 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 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大 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 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 努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 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教思政[2007]4 号), 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 导作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引导作用和学生骨干队伍的示 130 范作用,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形式和各种 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合格公民、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努力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校园 廉政文化建设新途径,总结推广一批校园廉政文化品牌和廉 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 四、坚持惩防并举,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 (二十三)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高校党委、行政要高 度重视,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各省(区、 市)纪委要加强对高校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推 行区域内高校联合办案、交叉办案、集中和交叉审理等有效 做法。积极探索高校科学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 案效果。完善高校与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 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十四)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惩治 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意识,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 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违法的 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 界限,坚持查出问题是成绩,澄清问题也是成绩。要正确把 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 等方式和手段,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严格遵 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十五)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坚持和完善“一 案两报告”(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深入剖析 案件,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进改 131 革和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开展警 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各省(区、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 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请各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 校。 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132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0 年 3 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大 以来中纪委各次全会对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 新部署、新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市纪委、市教 卫党委、市监察局、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高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深入扎实地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学校 各项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 我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校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 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廉洁教 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为基础,以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为主线, 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为抓手,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 处等各项工作,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的健康成长提 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133 二、工作目标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校的反腐倡廉工作要紧紧围 绕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制 度规范,强化权力监督,创新体制机制,严肃惩治腐败,逐 步建立形式多样、覆盖全面、多方参与、及时有效的反腐倡 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逐步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 严密、制约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党委领导、党政 齐抓、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逐步构建与教 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上海师范大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工作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进学校的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加强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 思想道德防线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要在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廉洁从 政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政治意识、责任意识、 忧患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筑牢党纪国法和 思想道德两道防线。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 和干部任前、在岗教育以及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干部 教育培训计划,要将先进示范教育、案例警示教育与岗位廉 政教育结合起来,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2.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 要重点加强对组织人事、招生考试、财务资产、物资采 134 购、基建修缮、科研经费、校产经营等人财物管理关键岗位 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要紧密结合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 展反腐倡廉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教 育培训,促进工作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观念,增 强拒腐防变能力,预防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3.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把廉洁教育纳入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重要内容。进 一步加强我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关 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实 施《上海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建立完善教职人员在科 研、学术、校外兼职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充分发挥校院两级 学术委员会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学术权力行 使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 专家等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营造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 进一步强调“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师德内涵,要以贺宝根 烈士为榜样,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 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的优良学风教风。 4.加强对大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 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 育的意见》,健全大学生廉洁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努力发挥好干部、教师、专职辅导员、离退休老同志在学生 廉洁教育中的作用。要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和特点,努力构建 以诚信守法为核心,以培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谦虚谨慎、正直公正等品质为重点的大学生廉洁 教育体系。要增强廉洁教育“三进”工作(进课堂、进教材、 135 进学生头脑)的有效性,积极拓宽廉洁教育的渠道,将廉洁 教育贯穿于入学教育到毕业教育的全过程,把廉洁教育内容 渗透到课堂教学、党团活动、生活园区等各个环节和社会实 践中,探索和建立廉洁教育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 学、择业就业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5、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宣传教育总体部署 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纪委牵头,宣传、组织、党 校、学生工作部门等分工协作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 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校报校刊、广播 电视、校园网络等校园媒体的作用,传播廉洁理念,宣传廉 洁典型,营造廉洁氛围。要创新宣传教育手段,加快反腐倡 廉网络平台建设,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效果。要通过 举办书画展览、演讲辩论、歌咏活动等校园文化活动载体, 使反腐倡廉教育,寓教于乐。 (二)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以优良的干部作风带 校风、正学风 6.加强学习型领导班子的建设 要加强学习型领导班子和党组织的建设,全面提高领导 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要通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党校教 育培训、网络在线学习、主题读书活动和领导干部自学等途 径来规划、组织、落实政治理论、各种新知识的学习任务, 推进我校领导干部养成自觉学习、勤奋读书的良好习惯。学 校要通过组织党建工作、管理工作的课题申报,在领导干部 中大力倡导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的理论研究,形成理论联系实 际的浓郁学风。 136 7.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 要以加强党性修养和优良作风养成为重点,坚持开展讲 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主题教育活动,化大力气解决我校 领导干部在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 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着力教 育广大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 观和政绩观,把实现个人追求与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人民利 益紧密联系起来。积极引导广大领导干部认真遵守《中国共 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讲操守、重品行,慎交 友;为人正派,情趣健康;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 不为物欲所惑;全身心投入工作和事业。 8.改进干部的领导作风 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联系基层制度和 沟通交友制度,改进领导作风。校院两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 入教学、科研第一线,通过随堂听课、食堂就餐、乘坐班车、 个别谈心等方式加强与师生的联系和交流。要通过深入细致 的调查研究,了解教师教学和科研的基本情况,了解师生员 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扎实解决好关 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努力 把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机关部门和党群组 织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强化为基层师生服务的理念,改 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把经常到基层了解情况,上门 服务,及时解决基层干部和师生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作为 机关工作的重要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 9.改进干部的工作作风 要以认真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任务为契 137 机,大力倡导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精神。引导领导干部把 心思用到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上, 切实按照教育规律谋划发展,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 验的实绩。要求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 采取有效措施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实到日常管理 中。加强对会议和活动的管理,精简会议,注重质量,讲究 实效;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压缩纸质文件的发放;明确公 务招待的原则和标准,加强对公务用车等公用设施的管理, 防止公物私用情况的发生。 (三)完善制度和健全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和队伍的管 理与监督 10.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学校要通过不断推进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防治腐败体 制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体 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要 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 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要加强对制 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 要定期梳理、修订全校的管理制度,及时修正不适应学校发 展新情况的旧制度。 11.健全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要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要项目 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校党 政领导班子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校 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学院要认真执行《上海师范 138 大学二级学院工作条例》 。要加强领导班子决策前论证沟通、 决策中充分讨论、决策后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和完 善教学、科研等专业性事项必须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的 制度,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并经教代会审议或表决通过的制度。 建立完善决策实施情况的反馈、评估和调整机制,确保决策 及其实施的科学、民主、高效。 12.建立学校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学校纪委书记牵头,相关领导和纪委监察、组织 人事、校办、审计、工会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学校监督工作联 席会议。进一步增强纪委在监督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功能,促 进各有关职能部门在相关的监督工作中各负其责和协作配 合。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监督信息,综合运用监督 成果,整合学校监督工作的力量,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提 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形成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合力。 13.建立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设的试点,逐步在全校各 单位和岗位推行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重点通过梳理各部 门(单位)领导干部岗位权力运作的流程,查找可能产生影 响廉政的风险点,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应的 防范措施,形成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机制。 14.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 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监督,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检查,并作为自查的重要内容列 139 入校院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 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函询、质询、问责等权力 运行制约和监督措施,进一步抓好礼品登记、收入申报、个 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15.加强对重点领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干部人事工作的管理监督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按照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层干部任用必须经党委常委会集 体讨论决定,提任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 考察、任前公示及会议票决等程序。建立完善人财物等权力 集中的重点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 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干部任用考察制度。进一步发挥校 人事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论证、审议人事工作重要事项的作用, 坚持重大人事事项向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汇报制度,加 强纪检监察部门对人事录用招聘的全程监察。 (2)招生考试的管理监督 进一步健全招生工作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信息公 开机制。认真执行招生政策、招生及报考资格、招生计划、 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环节的“六公开”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的及时性, 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强对本科招生,特别是 免费师范生、艺术体育类及其特长生、自主招生的监察,完 善对研究生和成教招生的监察,实施对各类型招生工作的全 140 程监督和招生监察的全覆盖,避免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 生。坚持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做好学校与各学院签订 《招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工作,严格执行招生工 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对 参与招生的干部、教师和工作人员开展招生纪律教育和师德 教育,自觉抵制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 (3)财务资产的管理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与纪律,加强学校资产的管 理,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资产处理程序。严格执行财务 预决算制度,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的刚性和执行 力。建立完善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年 度财务收支计划,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资金支出的 管理,坚决杜绝“小金库”、“帐外帐”。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 度,财务处、审计处与监察处要加强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 健全和落实经济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开展领导干部就任时的经济责任告知性教育,坚持对领导干 部进行任期内两年一次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要 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与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实施财务公开 制度,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 况。发挥二级学院(单位)财经监督小组的作用。 (4)基建(修缮)工作的管理监督 按照《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 (试行)》的要求,完善《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和监 察工作实施细则》 。 健全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小组和工 141 作班子, 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和按规定报批制度。 严 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严禁任何人违 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和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加强对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项目签 证、项目变更的内容审核,严格实行项目变更必须经集体讨 论决定制度。充分发挥投资监理的作用,加强工程项目的财 务管理,实施基建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和工程款支付会 签制度。坚持对新建项目和重大修缮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和 竣工项目决算审计。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坚持 整改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坚持业务、廉政双合同制度,努 力争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工程。学校监察、审计 部门要加强对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 标程序监督,加强对各类基建、修缮工程相关设备自行采购 项目招标的程序监督。 (5)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 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健全学校物品采 购制度。建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 员的校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各类物品采购的 管理和监督。设备物品管理部门要健全设备物品采购工作的 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 和大批量采购,应先由部门采购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 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立健全学校物资采购内部控 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的 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加强采购活动的过程控制,并 逐步实行物资采购人员轮岗制度。要坚持实行透明、阳光采 购,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142 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严禁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 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要加强 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察和审计,严肃物资采购工作纪律,严 禁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以虚高的价格套取回扣、向供应商索 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的行为。 (6)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 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校科技处、社科处分别 协同财务处对全校的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凡是以学校名义开 展的科研项目, 其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 增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对人员经费、 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科研经费购买 的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做好结题后的经费结算 和设备处理工作,避免经费、设备流失和不当使用。健全课 题组内部经费使用、分配的制度,做到既有利于调动教师科 研的积极性,又合理合规。严格禁止将学校科研经费滞留在 外和在科研活动中变相给予回扣等行为,防范科研经费使用 和管理中违纪违法问题发生。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的绩 效考评机制。加强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实施对重大科研课 题、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7) 校办产业的管理监督 根据教育部(2008)2 号文件精神及市教委要求,依法 组建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 经济和法律风险。统一管理学校各类企业和经营性资产,实 现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上 海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 143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人的职能。理顺资产 经营公司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上海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产经营公司工作党委 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及下属 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者)廉洁从业行为。建立健全厂务公 开、职代会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营造廉洁经营氛围。 16.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 民主权利,发挥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积极推进 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完善群众民主评 议领导干部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健全校务公开工作规范, 建立校务公开责任制,提高校务公开的程序化、制度化、规 范化水平。进一步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监督职能,认真实行学 校重大事项向教代会报告制度和有关教职工利益的事项由 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制度,逐步推进教代会民主评议领 导干部工作。坚持“双月座谈会”制度,发挥民主党派和党外 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校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疏通渠道作用,为师生员工申诉、投 诉提供平台,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查信办案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17.认真受理信访举报 认真落实我校关于加强校院两级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健全学校两级信访工作体制,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问 题排查分析制度、预案报告制度、沟通协调制度,定期开展 144 二级信访工作培训和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时查核信访 举报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根据查 清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依纪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强对党员 干部的提醒诫勉教育,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违规行为。 18.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办案方针,依法依纪严肃查办违反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学术道德的案件,严肃查 办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资以 及堕落腐化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办班、 违规收费等案件。 19.正确运用宽严相济政策 案件查处工作要坚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 济、区别对待。要坚持综合运用纪律、行政和组织处理、经 济处罚等方式和手段,综合考虑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要 坚持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 申诉权;要坚持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实行回访制度,加强思 想教育,促进被处分人员放下包袱,改正错误。 20.充分发挥查案治本功能 要坚持认真执行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的“一 案两报告”制度,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开展 警示教育,针对制度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 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要建立和完善案后整改措施报告制 度和整改实施情况检查制度,确保案后整改工作责任到人、 落实到位。 145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 系 21.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 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中心任务。学 校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听取纪检监察 部门的专题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学校每年要召开两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总结和部 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 实到位。 22.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校院两级班子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 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 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将反腐倡廉建设融入日常工 作之中。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做到亲自部署、重 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 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机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明确责任范围和责 任分工,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 廉建设责任体系。 23.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 要进一步实施责任分工、责任报告、责任考核和责任追 究四位一体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建立健全校院两级领 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度重点任务分工确认书” 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签订制度。通过建立责任分工 146 的备案制度、责任落实的专项检查制度和责任履行的年终报 告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督查、考核、奖惩 和追究机制。要通过责任落实的专项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履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测评。要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奖惩和 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 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 要严肃追究责任。 24.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 纪委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 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完善纪检 监察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校纪委委员、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 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情 况,交流信息,形成工作合力。要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加大教育、培养、交流、使用力度,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 的思想素质和履职能力。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147 上海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2010 年 4 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使我校各级党政领 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 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 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 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 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与管党 风廉政相一致,一级抓好一级,层层抓好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风廉政工 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开展,同时检查, 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 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通过切实抓好本单位、本 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保证我校改革和发展 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 148 任;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首要责任,对党 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委副书记、 党委常委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党 委常委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根据分 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 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廉政建设和行风建 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全校的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负首要责任,对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副校长、 校长助理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 抓好全校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并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 内的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状况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 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副校长抓好学校廉政 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并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 设和行风建设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 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纪委书记对纪委组 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其合署办公的行政监察工作 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校纪委班子、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的 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领导 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 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职和下属单位正职的党风廉政状 况负责;各单位、部门的副职协助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149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上 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组织贯彻落 实; (二)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 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 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进行分解,对党风廉政建设的 任务进行分工; (三)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经常对领导 干部和党员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 严格监督; (四)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 件,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 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工作难点,指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内容 (一)协助党委和校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 败工作,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二)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我校实际,制 订相关规定、实施办法和具体的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监督 检查全校各单位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情况; 150 (三)经常开展对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和党风廉政教育, 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 督;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协 同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 行的情况,每年向党委报告一次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做好对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执纪监察,协调开展纠 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六)查处有关对领导干部、党员的信访举报和违纪违法 案件,指导、检查和协调我校二级单位的信访处理和执纪工 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领 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贯彻落 实上级组织布署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二)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结合业务 工作,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三)定期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对责 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 的行为,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四)经常对下属工作部门和岗位开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提出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并按照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 进行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实施; 151 (二)指导和落实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 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采 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组织; (三)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监督,对责任对象每年至 少个别谈心一次,了解党风廉政情况,鼓励进步,指出不足。 每年至少一次结合业务对分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党风廉 政教育, 督促责任对象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规定; (四)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规定的行为。在责任对象存 在滋生错误倾向的问题时,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的责 任;在责任对象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根据组织要求,对 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讲清问题并接受组织处理; 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 作责任的情况进行自查,不足的方面应及时整改。在责任对 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将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 任制的情况书面向组织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应是领导干部年终考核述职报告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 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合进行。每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述职, 撰写党风廉政责任履行情况报告;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履行 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第十五条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予应以表彰、奖励; 152 对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督促批评。对考核 不合格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晋升职级。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 纪违法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查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 领导责任;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要 向学校递交责任报告。 第十七条 两位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单位或人员的, 其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 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同单位的不同 事务分属两位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 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违纪违法事项,依照党章和 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 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 轻微的,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决策严重失误,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 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 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 (三)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 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153 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 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滥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 纪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为掩盖党风廉政存在的问题,拒不接受监督部门 意见和建议,对下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 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 扰、妨碍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 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 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师 范大学贯彻执行[上海市教卫系统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实 施意见]的若干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上海师范大学 154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对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2010 年 4 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充分发挥信访监督、党风廉政考核、 执纪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的整体监督作用,形成谁主 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 系,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 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开展诫勉谈话教育的基本要求 开展诫勉谈话教育,是党风廉政责任人按照党风廉政责 任制的要求,运用提醒、诫勉的方式对责任对象进行教育的 一项制度。具体要求党风廉政责任人,针对群众来信来访、 党风廉政考核、 执纪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出来的, 有关责任对象在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以及思想道 德作风等方面的尚未构成违纪的问题,或经初核虽有轻微违 纪行为,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领导干部,按照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通过谈话的形式履行及时提醒、诫 勉或批评教育的责任。 在需开展诫勉谈话的情况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可对 155 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对象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和 组织部门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 话;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成员 进行诫勉谈话。 二、诫勉谈话教育实施的对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 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 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 “政绩工 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诫勉谈话教育实施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反馈群众来信来访、党 风廉政考核、执纪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的有关问 题; 2.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3.指出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帮助并提 156 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要求谈话对象检讨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表明整改态 度,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教育实施的程序与方法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实施。 1.纪委办(监察处) 或者组织部门,根据群众来信来访、 党风廉政考核、 执纪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并分析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提 出对有关责任对象进行诫勉谈话的建议; 2.实施诫勉谈话要应当报有关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 对正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经分管干部的党委副书记或纪委 书记批准后,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或纪委办(监察处)、 组织部门实施;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经纪委办(监 察处)或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后由党风廉政责任人实施; 3.对未构成违纪问题的责任对象,可由党风廉政责任 人实施谈话;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的党风廉政责任对象, 一般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实施谈话。 由党风廉政责任人主谈, 纪委办(监察处)安排相应人员参加谈话,并作谈话记录; 4.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的责任对象,在诫勉谈话教 育后还须要求其交出书面检查;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的单 位,在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后,还须要求其交出书 面的集体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 5.诫勉谈话后,纪委办(监察处)和组织部门应当采 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进情况进 157 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党委的意见, 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五、开展诫勉谈话教育的注意事项 1.谈话前,纪委办(监察处)和组织部应将涉及责任对 象有关问题的详细情况告诉责任人。 2.谈话时,责任人要教育引导责任对象正视自己的问 题,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3.谈话时,责任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重视责任对象 的说明、解释,经了解属群众反映失实的问题,要引导责任 对象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 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4.应提倡鼓励责任对象,在意识到自己的问题需要说 明时,能主动找责任人接受诫勉谈话教育。 5.责任人在实施诫勉谈话教育后,要关注责任对象的 整改情况,必要时还应针对同一问题,进行多次诫勉谈话教 育。 6.谈话后,由责任人填写诫勉谈话教育情况表,并交 纪委办(监察处)归档。 7.由两人谈话的,须将谈话记录交纪委办(监察处)归 档;须交书面检查的,责任人阅后交纪委办(监察处)归档。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由进行诫勉谈 话的部门留存。 8.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 询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准泄漏反映人姓名、单位等内容,以 158 切实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上海师范大学 159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2010 年 4 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规定》,按照中纪委提出的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行为,必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的明确要求,并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09 年 7 月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修订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的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我校各级领导干部中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在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 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决策严重失误,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 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 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 3.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 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160 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 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滥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纪 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为掩盖党风廉政存在的问题,拒不接受监督部门意 见和建议,对下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 不报、压制不查,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 妨碍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 明人打击报复的; 7.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或由于履行不 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责任追究问题的认定 1.从对责任对象教育的实施上看,是否把好教育关, 是否失教。属于失教的,应追究责任; 2.从对责任对象廉洁情况的掌握上看,是否失察。属 于失察的,应追究责任; 3.从对责任范围和责任对象的监督、管理上看,权利 制约措施是否严格有力,对苗子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失管。 属于失管的,应追究责任; 4.从对待责任范围及责任对象发生问题、错误的态度 上看,明知下属或本单位有问题,有无隐瞒、庇护,是否认 真查究,是否失纠。属于失纠的,应追究责任; 5.从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原因上看,是否失职。属 于失职的,应追究责任。 161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批评教育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节较轻、影响面较小的责任人,可采 取下列批评教育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 (1)诫勉谈话,即由党风廉政责任人对被追究对象进行 谈话; (2)批评教育,即在被追究对象所在的领导班子内进行 批评和自我批评; (3)责令检查,即责令被追究对象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即将被追究对象的问题在全校相关范围 内口头或书面通报。 上述四种方法,可依照干部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等方面 的情况而决定如何采用,可单独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 进行责任追究。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可由纪委、 监察处提出建议,经党委分管领导批准,由纪委、监察处会 同党风廉政责任人或被追究对象所在的领导班子实施。 2.组织处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大、群众意见较大 的责任人,可采取下列组织处理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 (1)取消评优,即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 的资格; (2)暂缓提升,即在被追究的年度内和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的履行未明显好转之前暂缓提职提级; 162 (3)调离岗位,即将被追究对象调离关键岗位; (4)引咎辞职,即被追究对象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我追究责任; (5)责令辞职,即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被追究对象本人辞 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免去职务,即免去被追究对象的现任职务。 上述六种方法,可依照干部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失职问题 的轻重程度,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追究。由纪委、监察 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出建议,提 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实施追究。 3.纪律处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构成违纪的严重失职行为,由纪委、监 察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政纪处分的规 定,按照案件查处的程序予以追究。 4.经济处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任人,除 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外, 还应依据有关经济责任追究的文件规定,同时实施经济处分。 具体为:追回原给予的奖励,扣薪,降薪,停薪等。经济处 分由监察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人事 处具体实施。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 163 惩教结合,处理恰当、依法有序的原则,具体体现为: 1.对于有失职行为即该管不管、该为不为的领导干部 一定要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不应负失职责任的领 导干部不能随意牵连; 2.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于集体存在的问题, 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还 要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4.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 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从轻实施责任追 究;具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对反映、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节的应当从重进行责 任追究。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上海师范大学 164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加强校院两级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校党委发(2009)14 号 (2009 年 10 月) 各工作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各单 位: 按照党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开展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 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结合我校信访工作面临的新情 况、新特点,特提出以下加强校院两级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健全学校两级信访工作体制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校、院(部 处、单位)两级信访工作体制,形成合力,构筑齐抓共管的 大信访工作格局。 1.学校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牵头,校办 公室、纪委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负责对全校的信访 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协调。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校办。 2.校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分别专门设立信访接待处理 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全校信访工作。其中,校办主要受理群 众各种类型的来信、来电和来访(包括校园网校长信箱); 165 纪委办公室主要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和执 行纪律问题的来信、来电和来访(包括网上举报信箱) 。 3.各机关职能部门要把接待处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信访 投诉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涉及政策性强、与师生切身利益 密切相关的工作部门,要指派专人兼任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4.各学院、各单位要由党组织的书记牵头,成立信访 接待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涉及本单位信访问题的接待、调查、 分析和处理。 二、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校、 院(部处、单位)两级信访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1.校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所发生信访问题的处理, 负有指导、协调、督办的责任。涉及重大疑难信访件,由分 管校领导包案或指派有关领导亲自负责调查处理、跟踪督办, 要一抓到底,直至案结事了。当信访问题涉及到两个或多个 校领导分管的工作范围,相关领导都应该参与,并通过协商 确立主要负责的校领导。 2.校办要对全校日常信访工作的协调处理负责。校办 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纪委办要对 涉及干部、党员思想、作风和执行纪律问题的信访处理负责, 纪委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各机关职能部门要对自己职能范围相关信访问题的 处理负责。部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 各岗位的干部要参与自身工作相关的信访问题的处理。 166 4.各学院、单位要对自己工作范围内所发生信访问题 的处理负责。学院、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 5.部处和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要按照“首办责任 制”的原则,努力把信访问题妥善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责 任范围内。在接到群众的信访投诉后,属工作范围内的信访 问题,应负有处理解决信访问题的全部责任;属需要与其他 部门、单位共同解决的信访问题,应负有处理解决信访问题 的主要责任;对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件,应负责将信访问题移 交到相关的责任单位,或通过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移交,使 群众信访投诉的受理主体得到落实。要提高初信初访一次处 理解决的比率,降低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群体信访的比率。 6.各学院、部门及单位在信访问题的处理中要加强协 调、配合。信访反映人所在的单位有责任协助与信访问题相 关的责任单位,做好信访反映人的疏导工作,使信访问题得 到妥善解决。 7.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应受理的群众信访采取推诿态 度,或处理信访问题不力、不当、延误处理时机而引发重大 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 三、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制度,形成校院两级信访 工作机制。 1.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传达贯彻 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精神,研究我校信访工作,研究处 167 理学校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2.校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每周四下午为校领导信访接待日,由校领导轮流接待、 处理师生员工的来访。校领导信访接待的安排表于每学期第 一周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公布,并由校办在每周会议表中公布 具体安排。 3.信访信息报告制度 校办和纪委办要坚持信访信息报告制度, 定期向校领导、 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编报《信访情况月报》 、《信访情况 年报》。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校领导和校信访工作领导小 组作专项汇报。 4.信访问题登记上报制度 各单位要及时将群众反映投诉的信访问题的主要内容 和调查处理结果登记在学校统一的《信访登记表》内。 各单位每月将信访问题的发生数、内容及处理结果等项 目,汇总后填入《信访问题报表》,于次月第一周向校办报 送,未发生信访问题的单位应作“零发生”报告。 5.信访问题排查分析制度 校院两级要定期对信访问题进行排查。校信访工作领导 小组要结合学校每年的中心工作,到基层单位下访,与基层 单位共同分析可能发生的信访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各基层单位要注重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对可 能引发信访、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 排查。 6.信访问题预案报告制度 为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介 168 入、早化解,做到防患于未然,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附属单位应按照“各负其责,工作在前”的原则,在每项重点 工作开展前、每项新政策出台和落实前,以及每个涉及群众 利益的改革方案实施前,对可能发生的信访问题通过认真分 析研究作出预测,制订预防、应对、化解的工作预案,填写 《信访问题预案登记表》,并报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 校领导。对已经接待处理,但尚未化解并可能发生越级信访, 或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问题,要制订进一步化解、应对 的工作预案,填写《越级信访和群访问题预案登记表》,并 报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 7.信访问题沟通协调制度 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复杂疑难信访的协调和 督办,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听证会等方法集中力量尽早解 决信访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基层单位在遇到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时,可以及时与校 办、纪委办或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 一旦发生群访或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信访问题,校信访 工作领导小组要随时召开信访处理联席会议,与相关单位负 责人紧急磋商处理对策,并分头开展工作。一旦发生突发性、 群体性重大信访事件,应立即启动有关工作预案,相关单位 的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相互配合,做好接待、答 复、劝返工作。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169 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 工作实施细则 校发(2010)6 号 (2010 年 1 月) 切实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监管工作,既是学校建 设、发展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又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 廉洁自律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加强基建、修缮监管工作,必须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 理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议事决策原则;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 原则;坚持创建“工程优质,人员优秀”的双优原则;坚持勤 俭节约和与时俱进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少化钱、多办事、 办好事,尽最大可能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原则。 现针对基建、修缮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提出如下加强 监管的具体要求: 一、校内工程立项审批权限 设立新基建、修缮项目,属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 须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必须有职能 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基建、修缮领导小组 研究后, 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凡单项投资 50 万(含 50 万)以上的基建、修缮、 170 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必须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 公会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工程立项手续。 2.单项投资小于 50 万大于 30 万(含 30 万)的基建、 修缮、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必须经校基建和修缮工 作领导小组预审及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同意落实资金后,报校 长审批。 3.单项投资小于 30 万大于 10 万(含 10 万)的工程项 目,由分管基建、修缮、财务的副校长共同预审后,报校长 审批。 4.单项投资小于 10 万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基建、修缮 的副校长审批。 5.凡国家有规定程序的工程立项,须先经校内立项程 序审批,再申报地方有关部门正式立项。任何部门、任何个 人都不得越权审批。 6.各学院、校产、后勤实业中心等部门,凡有修缮、 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需按上述审 批权限进行立项申请,不允许搞违章建筑和违章装修。(专 有授权的除外) 二、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要求 1.学校基建、修缮管理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基 建、修缮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招投标 规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利益,防止投标单位用串标、 陪标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损害学校利益,每个基建、修缮 171 项目的招标文书和评标办法都要经过工程管理职能部门领 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列入市、区招标办办理的招投标 项目的招标文书和评标办法要报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 3.学校推荐投标单位要经过工程管理职能部门领导班 子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列入市、区招标办办理的招投标项目 的推荐投标单位,必须由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 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否则,监察处 有权否决任何未经合法程序而被推荐的施工单位。 被推荐单位的必备条件: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壹级及壹级以上企业。 (2)通过 ISO9002 质量体系认证。 (3)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壹级资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可以有 所降低,但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 被推荐单位的优先条件: (1)国营大、中型企业。 (2)近二年得过鲁班奖、白玉兰奖、浦江杯的施工企 业。 (3)在我校建设工程中有优秀业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企业。 (4)近二年在上海市综合考评或质量业绩考核中进入 30 强的企业。 以下施工单位不得作为被推荐单位: (1)采用行贿、请客送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施工单 位。 172 (2)有严重的施工质量、无故拖延工期等问题企业信 誉度不高的单位。 (3)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结算,经审价部门审计后,基 建项目核减率超过 15%;大修项目核减率超过 20%的单位。 凡是学校推荐投标的单位,事前必须由工程管理职能部 门对该单位的项目经理、施工队伍、施工业绩等进行认真的 考察,确保被推荐单位具有真正的实力。 4.除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其他在学 校内部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下,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评标。 (1)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 目,由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进行操作。 (2)50 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就由校基建、 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3)任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发包,不论经费多少, 均不得由个人擅自决定。 5.鉴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建筑、装修企业目前 还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尚须学校给与政策上的倾斜 和扶持的现实,学校每年都要拿出一些工程,不经过招投标 就直接发包给他们。为使此项工作既合理又合法,必须按以 下规则操作: (1)每年给资产经营公司的工程总量、施工范围等均 须经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 得另行开口子。 (2)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 定组织施工,在与协作单位签订工程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廉 173 政协议,并严格按协议执行,不允许有任何私下交易和暗箱 操作。 (3)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 与下属建筑、装修企业经理之间是“责任人”和“责任对象”的 关系,要切实加强教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4)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和下属建筑、装修企业的干 部和职工都要严格遵守《上海师大基建、房修管理人员廉洁 自律若干规定》 。 6.日常维修工作监管要求: 资产管理处应对学校下拨的日常维修经费使用负总责。 为管好、用好维修经费,资产管理处要成立维修监管小组, 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尤其对一万元以上的较大维修项目的 审批、管理,要形成集体议事、程序化操作的机制。 对日常维修的经费结算同样要严格审计。资产管理处要 依据审计结果,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7.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在与中标单位或承建单位签订基 建、修缮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甲、乙双方 都要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各项规定。 如果甲方人员违反规定, 由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如果乙方违反规定,用不正当 的竞争手段行贿、腐蚀干部,则不得再进入我校建筑市场。 三、实行工程管理例会制,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例会是由建设方、设计、监理、施 工队、审计、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的就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 监理、质量、造价、工程进度及其他有关工程配套问题等进 行公开议事、集体讨论、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分头实施的 174 一种议事形式。凡涉及重大问题和大宗材料、重要设备的确 定,要邀请校、基建处、监察处、财务处的领导一起参加。 为更有效地发挥工程管理例会的作用,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 理,特强调以下几点要求: 1.工程管理例会每周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2.工程管理例会所讨论的内容和结果要作详细记录, 一旦形成决定,记录在案,责任方必须认真落实;如须变更 会议决定,也须经例会集体讨论通过,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 得随意变更决定。 3.施工质量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结果进行检测、质量 评定之外,要着重加强对施工过程,尤其是重要环节的监察。 要深入现场,严格要求,监察到位。 4.审计部门在实行跟踪审计时,要着重加强对物资价 格和工程总造价的监控,如出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向校基建、 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指派的项目责任人和施工管理员 要对落实工程管理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并对施工单位的工 作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 督,要加强对大宗物资采购和重要设备招投标的监察,要加 强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察,对违反规定、违 反程序的做法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 7.遇有工程管理例会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职能部门 要及时向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预算和经费监管 175 1.按项目预立项要求,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在听取使 用方意见后,按一定程序确定建设和维修的标准与规格,经 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学校批准。 2.由基建、修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预算、用 款计划。 3.如要修改标准、规格和调整预算,按以下规定操作: (1)工程总造价超出原预算 20%以上,或超支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职能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按立项程序提 请复议,调整预算。 (2)单项工程超预算金额在 30—50 万元之间,由分管 财务与基建、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共同审核,并报校财经工作 领导小组确定。 (3)单项工程超预算金额在 10—30 万元之间的工程, 由分管财务与基建、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共同审核。 (4)单项工程超预算 20%以内并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工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确认,并要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5)若基建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超预算、概算 5%以内或 总额低于 50 万元,修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超预算、概算 5% 以内或总额低于 5 万元,经分管基建、修缮校领导审定,除 此之外,须仍按基本建设规定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组 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和相关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学校自筹基建、修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上级单位下拨基建和专项经费应进基建处专用账户, 专款专用。 5.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在工程开工时,必须有 176 三分之一以上的资金到位。 6.财务处根据用款计划和基建、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 共同签发的“划款通知书”,在预算或调整预算范围内,将工 程款按期分批划拨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控制付款进度,并 负责工程结算。 7.所有工程以审计处核准并在校内最终生效的审计报 告,在预算或调整预算范围内进行结算。 8.基建、修缮管理职能部门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 合同时,对合同书中付款办法的约定与经批准的用款计划的 一致性负责。 五、加强基建设备、物品、材料采购的监管 凡是基建、修缮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物品、材料采购 均须符合以下操作规程: 1.以包工包料形式签订合同的基建、修缮项目,其设 备、物品、材料采购原则上由施工方操作,但建设方要组织 监理、审计、财务、使用方等部门对施工方的操作过程进行 监管。主要设备、物品、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等必须按 工程管理例会制度规定程序确认。 2.为了节约投资,一些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物品的 采购可由甲方直接操作(但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在操作 时,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 然后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审计、财务、使用单位、若 干业务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监察处要到评标 现场进行监督。 177 六、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 1.校审计处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 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一切资料,积极 给予配合。 2.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 500 万元以上 的基建项目,都要实行跟踪审价。 3.在跟踪审价过程中,建设方因设计变更、功能改变 等原因须追加预算,应及时通知项目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如 发现造价异常,应及时向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发出造价超支警 示。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要分析原因,采取应对措施。 4. 未实行跟踪审价的项目,在审计报告未确认最后造 价前,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或调整预 算造价的 70%。 5.严格控制“闭口合同”。签订“闭口合同”的部门应在 事前向审计处进行书面咨询,认真核算,严格把关,并对其 程序的合法性和价格的合理性负责。审计处只接受对“闭口 合同”有关事项的咨询,不作“闭口合同”的决算审计。 6.严格控制单项签证(工程签证和材料签证)。凡工程 签证,签证人只能对工程的“量”进行签证,无权对“价”进行 签证,“价”只能由审计处最后审定。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尽可能采取“联合签证”,在工程管 理例会上解决的办法。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进行临时签证的, 由职能部门处长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人负责。工程管理职能部 门应对所签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7.单项 1 万元以内的零星小修、抢修项目,由有关职 178 能部门审核后付款。 8.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自审。 9.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送审。审计处要对受 托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督。 七、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纪律要求 1.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 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介 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等经济活动。 3.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准利用自己职权 和职务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 的经济活动。 4.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准在施工、设计、 监理、供货等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 索要和收受回扣,有回扣或商业折扣的应如数上缴学校。 6.不准要求和接受施工等单位为自己或亲友提供装修 房子、旅游等利益。 7.不准擅自接受应由对方承担的工作而从中谋取私利; 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8.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 活动。 9.不准收受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 179 价证券和礼品,无法拒绝的,应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干部 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 处理。 10.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泄露标底 等应保密的内容。 八、加强基建、修缮工作的执法执纪监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基建、修缮项目的重要环节及工 作程序、经济活动进行监察。对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以及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 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 照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 《实施细则》有悖,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 180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干部在公务活动中 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实施细则 沪师纪监(2009)7 号 (2009 年 9 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 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根据近年来中央和市委多次重申的 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进一步抓好我校干部的廉洁自 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现金、有价 证券(包括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礼 仪储蓄单和债券、股票等)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关单 位和个人”是指:直接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主管范围 内下属的单位和个人;与本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 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干部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影响和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不准在礼 仪、庆典、业务洽谈等各种公务活动中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 不准收受外商和民营企业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对影响或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即使是亲友馈赠的,也应坚 决拒收。对确实难以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转交的礼品,必 181 须在收到后的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 理登记上交手续的,应在事后说明原由。 第五条 收受的礼品进行登记或上交的规定 (一)一次收受的礼物价值合计在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 的,受礼人必须填写《礼品登记表》进行登记; (二)一次收受的礼物价值合计在 200 元(含 200 元)以上 的,必须登记上交; (三)未能拒收的现金(包括各种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 一律登记上交。 第六条 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 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追究该 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第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 交的,其所在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应提醒其登记上交,若拒不 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 处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接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 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 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 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礼品登记上交的受理单位 (一)全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礼品登 记上交由校纪委办负责受理; (二)各学院各部门(所、馆、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 勤人员)由各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受理。 182 各受理单位须指定纪检委员或一名领导负责受理工作, 并有专人做好本单位礼品、礼金的登记、上交、保管和处理, 负责填写受礼人《礼品登记表》,于当月月底前交校纪委办 统一归档。 第十条 对已登记上交的礼物、礼金的处理办法 (一)属纪委办受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价值在 200 元以下的礼物,按第五条规定登记后, 经纪委办领导签字同意后留归受礼人; 2.价值在 200 元以上的礼物,须经纪委办讨论决定处 理意见。若是食品及时留归其所在单位处理;若是高档礼品 则由纪委办上交学校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或拍卖处理; 3.礼券、购物卡等有价证券,在向发售单位退兑有困 难的情况下,由纪委办讨论决定上交学校或交由受礼人单位 用于单位办公、职工学习、奖励、慰问或帮困等,并做好物 品的领用签收手续,以备查。 4.现金和退兑以拍卖后的所得款,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或捐赠灾区,交款后的凭证由纪委办归档。 (二)属各学院、各部门(所、馆、中心)的总支、直属支 部负责受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价值在 200 元以下的礼物,按第五条规定登记后, 经所在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归受礼人; 2.价值在 200 元以上的礼物,须经所在部门领导班子 讨论后按下述办法处理: (1)适宜办公使用的礼物,可由本单位留用。 (2)工艺品等可作为本单位的陈列品。 (3)食品留归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 183 (4)高档礼品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 按以上办法处理的礼物,均需做好登记、领用、签收、 用途记录等,报校纪委办归档。 3.现金、有价证券一律上交校纪委办,由纪委办按第 十条第一款中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部门将有关礼品登记、上交及处 理的情况定期上报校纪委办,纪委办每年对各学院、部门的 礼品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纪委办每年将全校的礼品登记、上交及处理 的情况上报市教卫纪工委,并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各直属、附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 日起实行。 纪委办、监察处 184 重申严禁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 的有关规定 沪师纪监(2009)8 号 (2009 年 9 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公费变 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 号)、《关于进 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纪发[2004]26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08]9 号)、《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办发 [2009]12 号)等文件的精神,特重申如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以考察、学习、研 讨、培训、福利待遇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任何 单位不得派人参加跨地区、跨单位的、以各种名义通过旅游 渠道组织的公费出国(境)活动,如收到此类通知应拒绝参 加,并报告上级领导。 2.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 报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 义、改变身份,不准通过旅行社(团)渠道出国(境)。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 作。 3.凡属擅自组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单位负责人和 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个人,要从严处理,不仅所有出国 185 (境)旅游的费用要全部自理,而且要视情节的轻重给予适 当的处分。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组团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校人事、外事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防止以公务为 名,行公款旅游之实;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对此类开支一 律不予报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 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规定 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 以上重申的各项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纪委办 监察处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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