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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做客中纪委网站在线访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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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做客中纪委网站在线访谈 访谈主题: 认真学习贯彻两项法规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嘉宾简介: 张军,男,汉族,1956 年 10 月生,山东博兴人,1973 年 1 月参 加工作,1974 年 5 月入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 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副教授。现任中央纪委副书记。 访谈时间:2015 年 11 月 17 日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走进这一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 站在线访谈。2015 年 10 月 18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 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重要指示,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使广大党员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规范 和党的纪律要求,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树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 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做客演播室。张书记,欢迎 您! 张军: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张书记,首先想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两项法规是如何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的? 张军: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不断深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大 背景下出台的,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两项法规以党章为 根本遵循,突出执政党特色,坚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纪在法前、纪 严于法,把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 要成果。两项法规不求全求大,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坚持问题 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 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 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 等要求转化为准则要求、纪律条文,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树立 了高标准、又规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主持人:下面想请您给我们具体讲一讲这两项法规是如何来体现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的? 张军:我们知道,道德是使人向善的,是纪律严格执行必要的前 提和基础;而纪律要用来纠错,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有道德规 范才能激发人们内在的自律,有党纪约束才能明确行为的边界。中华 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主刑辅。我们套用这句话,实 际上就是“德主纪辅”。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 全站在纪律的边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 国相结合,我们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紧密结 合,这个“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 《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 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 立了看得见、够得到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是 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党纪处分条 例》把党章对纪律的相关要求具体化为六大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组 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 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两项法规同步修订、 颁布,形象地说,就像一套组合拳,既明确崇德向善的高标准,又划 出不可触碰的底线;既秉持“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 的规矩,他律与自律互补、守底线与高标准兼顾、依规治党与以德治 党结合,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更对广大党员领导 干部行止划定了新标准、提出了新要求。两者一高一低、一正一反, 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也相得益彰。 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革命理想高 于天,纪律是力量所在。对执政党而言,纪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 内心的纪律。纪律不可能覆盖所有领域、一切方面,只有坚持依规治 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才能强化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 腐朽思想的滋生。只有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守住 “底线”,勇攀“高标准”,从点滴做起,积小成为大成,才能实现 党的历史使命,兑现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主持人:张书记讲得非常具体。我们也了解到,尊崇党章、将党 章的规定具体化,是这次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一个重要的特点。那么在 《廉洁自律准则》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呢? 张军: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全面从严 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以更高的标准践行党 章的要求。这次修订两项法规,我们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 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把这些要求具体化到《廉洁自律准则》和 《党纪处分条例》当中,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的 具体化。 《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追根溯源, 在党章中都能找到相关依据或者原则要求。比方说,“必须坚持共产 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就源于党章总纲规定的“党的 最高理想和最高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四项基 本原则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章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 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党章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再比如,“八 条规范”中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这是党 章第三条规定的所有党员义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 持人民公仆本色”,则是党章第三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条 件。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在《党纪处分条例》当 中又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张军: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共 3 编,11 章,133 条,其 中,这次修订新增 42 条,占全部条款近三分之一;有重大实质性修 改 57 条,占整个《条例》五分之二强。新增和这些重要修改条款, 充分体现了“尊崇党章,将党章规定具体化”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 三个方面:一是在总则中强调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维护 党章权威。在总则第三条中开宗明义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 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重新划定了纪律分类。修订中,我们 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 10 类违纪行为,整合 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 生活纪律行为等 6 类,使《党纪处分条例》的内容体现党的纪律特色, 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三是与时俱进,充实和完善了 分则各章的内容。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 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条例》增加 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 纪律处分条款;再比如: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 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 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 样一项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相应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 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还 比如: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中完善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等。 主持人:张书记刚才给我们解读了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在两项法规 当中具体的体现,现在我们一直都在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 性,我想请问您,在《党纪处分条例》当中,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这两点有什么具体的体现和要求? 张军:我们说讲纪律、守规矩,一定要不忘讲的是我们执政党的 纪律,守得是我们执政党的规矩。《条例》分则六章共 85 条规定的 各项纪律,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 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是破坏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因此,修订后《党纪处分条例》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 严肃违纪行为归类。对原《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全部违纪行为 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将其他章节中本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内容划 到修订后的政治纪律之中。比如:原《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中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显然应 归入政治纪律。二是充实和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款。主 要是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中的突出表现,在政治纪律中新增了一些违 纪条款。比如:对抗组织审查,这就是对党不忠诚;组织或者参加迷 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等。三是更加强调要严格遵守政治规 矩。这次明确将“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 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 分种类和量纪幅度。 主持人:书记,我们也了解到,原《党纪处分条例》最突出的问 题就是纪法不分,那么相应的,纪法分开也是我们这一次修订当中的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想请问您修订之后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如何 来体现纪法分开这个原则的? 张军:原《党纪处分条例》确实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 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这就降低了对党组织 和党员的要求,也不能充分体现党纪的特色。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 例》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 79 条 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比如: 《刑法》中规定的投敌叛变、走私、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 私分财产,甚至贩毒这样的条款。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 的行为底线要求更加严格、明确。我们在这里特别要指出,删除原有 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 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 更严了。 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 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 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比方说受贿 500 元, 贪污 1000 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甚至违反国家民法、 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 纪律处分,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 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 主持人:张书记,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在执行过程当中的 原则是什么?如何来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张军: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总则第四条特别明确了党纪 处分工作五条原则,包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 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肃 正确执行党纪,必须全面、准确把这五项原则理解贯彻执行到位。要 切实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构、执纪人员的教育培训,在 监督、执纪工作中,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五项执纪 工作原则,不仅规定了各级党组织严肃执纪的责任,也充分体现了党 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执纪实践中,并非只要违反党的 纪律,就一律必须“绳之以纪”,而应“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 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是在总则中做了 明确规定的。实际也是我们形象具体指出的,要在具体执纪过程中综 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组合拳”,从而避免要么是“好 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结果。那些只属于一般、轻微违纪,这 种行为也要有人问、组织也要管,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 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对大多数违纪党员所适用的处 理方式,对那些严重违纪的重处分、降职降级的成为少数,那些严重 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主持人:刚才您给我们介绍了《党纪处分条例》当中一些很具体 的内容。两项法规当中,《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是非常的简洁,具 体规定也是很原则,那么在执行当中应该如何去执行和落实? 张军:我们法规的执行从来是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廉洁自律 准则》作为党内的法规,是没有罚则的,都是正面的倡导,全部是正 面要求,广大领导干部、党员要促进他们努力身体力行,去自觉做到。 这从它的题目“自律”也能够看出来,《准则》的执行更主要还是靠 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自律、自我约束去落实;但是,任何法规的 执行,包括这个《准则》,与单纯的道德规范不同,离不开有约束力 的纪律和惩戒机制来督促、保障执行。也就是说,《廉洁自律准则》 也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肃的惩戒机制,来保证其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审议两项法规时强调, “我们把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些手段给了大家,该用的都要坚决用起来。” 实际上,《廉洁自律准则》的每一条正面要求,反过来看,背后都有 惩戒制约机制提供保证,关键还是在执纪。比如《准则》第一条规定 “坚持公私分明”、第五条“廉洁从政”、第六条“廉洁用权”的规 定,违反了,都能在《条例》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等具体规定中找 到处分的依据。这一点我们在学习中一定要讲清楚、弄明白,不做违 规触纪的糊涂人。 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在 具体执纪过程中,要坚持把《廉洁自律准则》与《党纪处分条例》的 执行结合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 小,违纪必究。要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结合 巡视工作,加强对《廉洁自律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 反《准则》要求的行为及时提醒、加以纠正,必要时应当辅以严肃查 处、纪律追究。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一些具体要求,我们知道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想请您来谈 一谈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管党治党失职和渎职行为都作了哪 些处分规定? 张军: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 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 的前途命运。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确实还存在着 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两项法规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进 一步完善了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这在《条例》 第十章有三方面规定:一是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组织 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 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或者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了公 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 及决策部署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 失的,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处分。 二是增加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如果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就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了对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 纪处分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包括这样三种情形:党员被依法判处 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 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 事项的,也就是不愿意得罪人;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等等。 各级党组织、党的纪检机构及其负责同志,都应该深刻理解以上 规定,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切实抓住主体责 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 任田”。 主持人:我们知道,两项法规出台之后受到了非常大的关注,我 们整理了一些网友们的问题,有一些非常有代表性,在这里想请您一 并做一些解读和回答。 首先我们注意到,在修订之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当中,删除了 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我们想请您来解读一下,这是不是 意味着我们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是松绑了,是不是要求更松 了呢? 张军: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在 刚刚召开的党的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 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 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了超计 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我们前面讲到的要按照纪法分开的原 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处分条例》不再 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 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 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主持人:《条例》中有 17 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我们是 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条例》通篇是对所有党员的纪律的要求,那么, 这 17 处写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特定主体规定的条文? 张军: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这一条针对 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 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 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 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 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 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 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 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 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主持人:《条例》的第 83 条和第 84 条,提到一点也是比较受人 关注的,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 卡等,对于这个“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该是什么?我们 知道,比如说在东部的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不发达地区,这个“正常 的礼尚往来”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这个标准能不能做出一个明确的 规定? 张军: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 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 系,也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确实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 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 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 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 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 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 出正常礼尚往来”。 所谓“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 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第二是指明显超 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主持人:再来看一下我们整理的网友的第四个问题,《条例》当 中的第 126 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我们很想请您来解读一下,“生活奢靡” 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 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群众 举报,会不会受到处分? 张军:《条例》第 126 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 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 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 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 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 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 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 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 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 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 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 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 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主持人:张书记,还有最后一个问题。两项法规颁布之后,贯彻 落实是关键,请您谈谈对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有哪些具体要求? 张军:立规易,执纪难。《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 颁布后,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 写、墙上挂挂。 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切实担当和落实好 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按照两项法规去抓落实。一是要坚持以党 章为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要通过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 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把两项法规,特别是党章要求真正刻印 在心上。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放在 首位。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抓住 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三是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决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纪法不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 囚”;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等问 题。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 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各级纪委(纪检组)一定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 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 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 “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 纪律保证。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 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 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 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不同的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 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 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 尚。 这里我还想特别谈到,两项法规颁布后,中央主要媒体,包括 “新闻联播”“焦点访谈”都多次做了专题介绍,广大人民群众比以 往更加了解、关注这两项重要党内法规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对党 要管党、从严治党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监督从来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力量源泉。执行好这两部重要 党内法规,同样离不开人民的支持、群众的监督。身边的党员、干部 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要求,违反了纪律处分条款,群众严肃指出、 给予批评,或者积极向党组织反映,确实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大爱护, 是对永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我们执政党的最大支持。我 们衷心欢迎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关注,促进我们把两项法规严 肃贯彻落实执行好!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书记的解读。今天张书记围绕两项法规的具 体内容和要求,给我们做了非常深入的介绍。再一次感谢张书记今天 做客我们的在线访谈,也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我们这一期的节目,我们 下一期在线访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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