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多诺草罚字2022004).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多诺草罚字 2022004 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法 人 : 李 ** , 性 别 : 男 , 年 龄 : 49 , 身 份 证 号 : 150426********2370 联系电话:139****2732,家庭住址:内蒙 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四组 我机关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对你公司碾压、破坏草原 一案 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于 2022 年 9 月初至 12 月 5 日在多伦县多伦诺尔镇团结村九组未按确认 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碾压、破坏草原。经多伦诺尔镇综合行 政执法局及内蒙古元亨勘测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测量非法碾 压、破坏草原面积 8.2499 亩。经核实该地块属基本草原,天然 牧草地。你公司碾压、破坏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草原法》七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我机关已于 2022 年 12 月 18 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 证告知),你公司未提请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处罚款:草地 8.2499 亩×每亩地产草量 256 斤×每斤草 价格 0.75 元×4 倍=¥6336 元(陆仟叁佰叁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5 日内将罚款交到县财政国库集中 收付中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多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 多伦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联系人:多伦诺尔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 话: 0479—4526799 地 址: 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五楼 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