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律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7.17[1].doc
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县 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县政府依法稳妥处 置涉法事务的能力和化解争议纠纷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 属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和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法律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县政府法制办遵循公平、公 开、择优的原则遴选,报县政府审批后聘任,人数控制在 9 至 11 名,含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的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 可聘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对象包括公职律师、执业 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品行良好; (二)执业律师应具有 8 年以上司法工作或律师执业经历, 5 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 处分,并经当年律师年度考核合格; (三)法律专家和学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8 年以上法 - 1 - 律教学、研究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敬 业精神,并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四)根据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县政府聘请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担任县政府 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要求,支付法律顾 问服务费。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采取基本法律服务费、超额 法律服务费和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的方式支付。 第八条 基本法律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500 元,主要用于 对法律顾问承担基本法律服务任务的补助。基本法律服务任务 一般涉及送审资料总量适中、法律意见书内容相对简短、工作 时间跨度不大的涉法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一般性合同、合 法论证行政行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参加相关会议、解读单项 法律实务、信访接待和即时咨询等。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会议、信访接待、解读法律等服务事 项,一般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前不少于 1 日告知。审查合同文件、 合法论证等服务事项的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 3 日。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月提供基本法律服务超过 2 件 (次)的,超出部分按每件(次)300 元标准由县政府支付超 额法律服务费。 第十条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是指对县政府重大涉法 事务需要单独采购法律服务的支出,支出方式以计件为主。重 大涉法事务主要包括: - 2 - (一)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或以县政 府名义作决定的案件,因案件专业、疑难、复杂等原因,需要 执业律师代理的; (二)涉及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目、 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决策,需要执业律师论证的; (三)草拟、修改或审查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 合同,需要专业人员参与的; (四)涉及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法律专家或 学者提供智力支持的;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根据涉法事务的复杂程度、责任轻重、服务周期、 标的数额等因素,确定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计件支付标准, 并按照以下情形进行采购: (一)支付标准在 2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的,由县政府法 制办会同县政府办负责采购; (二)支付标准在 10000 元以上至 50000 元的,由县政府 办、县政府法制办商议,报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采 购; (三)支付标准在 5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由县政 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商议,报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县政 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采购; (四)支付标准在 100000 元及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 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进行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 3 - 采购支付标准在 100000 元及以上的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 务,由该涉法事务的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承办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会同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公管局、县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就该涉法事务的采购方式、支付标准进 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支付标准在 100000 元以下的重大涉法事务专项 服务,一般面向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自行采购;确因工作需要, 经县政府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面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法律团队采购,具体由县政府办商议县政府法制办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基本法律服务费、超额法律服务费实行按季度支 付。县政府法制办于每季度首月凭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有效 票据和相关资料办理支付上一季度基本法律服务费、超额法律 服务费。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一般在交办事务完成后一个季度 内支付。服务周期较长或者需要长期跟踪的事务可以预先支付 一定费用。 第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涉法事务较多的单 位应当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并采购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费支付标 准和采购方式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执行;其他涉法事务 较少的单位可以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并采购法律服务,也可以向 县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县政府法制办提供延伸服务。 第十五条 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县政府法制 - 4 - 办年度部门预算。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 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重大涉法事务专 项服务的,应当以所在单位名义与县政府或县政府办签订《专 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季度无正当理由累计 2 次不 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取消支 付该季度基本法律服务费。 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重大涉法事务法律服务时,出现明显 过错的,按季度计算,由县政府法制办取消支付处置重大涉法 事务期间的基本法律服务费并终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的,应向县政府作书面说明或书面申请辞去县政府法律 顾问职务;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 以解聘。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事宜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 2 年。 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政策修订或调整的,按新的规定 执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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