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珠联璧合逸稳96W399D封闭式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docx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是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以下或称为“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 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条款;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过往业绩 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您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南京银行(以下简称为“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将 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在 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条 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政策风险:当期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影响理 财产品的发行、管理、投资运作和清算兑付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降低甚至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遭受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二)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应的债务主体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其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等,将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 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针对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不同特征,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针对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产品,将其纳入银行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范畴,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多 重指标对已投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投资要求的信用产品方可继续持有或允许投资,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资产则限期出售或不予投资,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监控所投资资产 的信用等级,尽最大努力控制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 (三)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理财产品投资不同类型的资产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理财产品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率资产将面临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2.理财产品投资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将面临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和股票发行人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3.理财产品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可能面临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风险。 银行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易情况,定期进行估值,如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动、重大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涉及亏损、诉讼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控 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财期末或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如有),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 资产变现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所投资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产品,以及投资 者不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当投资者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 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在理财产品成立期初,对理财产品及其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进行评估,对期限明显不匹配的理财产品评估较高的风险等级,并对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 自身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不予开展期限不匹配的投资,以控制流动性风险;在投资者方面,银行将充分提示投资者根据本理财产品期限,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 (五)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一方面在配置资产过程中严格选择信用水平较高的交易对手,另一方面参照同业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跟踪调查,管理理财产品配置资产过程中的交 易对手风险。 (六)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对于债券等 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汇率等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允价值波动,从而导致产品单位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 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七)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相应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 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理财产品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八)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如有)或其它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经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 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服务的,银行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延期兑付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十)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本金和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 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渠道查询,如果投资者 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决 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版本号:V21.01.0001 1 (十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的成立、发行、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 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税收风险: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 缴义务,则投资者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 成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下跌、本金损失的情况。 (十四)管理风险: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受产品管理人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理 财产品净值下跌、本金损失。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 本理财产品期限为 399 天。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本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级(本风险等级为本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仅供参考)。 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中级及以上(风险评级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者购买。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若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以上所述的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全额损失,则投资者到 期收到款项为 0,即投资者面临全部本金与收益的损失。为保证当期理财投资者权益而产生的费用由当期理财产品承担。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投资者声明: 1. 如投资者通过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风险揭示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投资 者在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点击接受本风险揭示书,即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所有条款,并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风险 揭示书的约束。投资者点击“确认”即视为确认本人符合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再需要手写填写及抄录。电子银行渠道所生成和保留 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银行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成有效证明投资者与银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 定证据,投资者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2. 本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本投资者的风险评级结果为: (低、 中低、 中、 中高、 高)(仅 由个人投资者亲自填写)。如果影响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履行上 述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4. 银行已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本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本投资者已充分认识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各项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完 全由本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本次投资决策,并未依赖于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以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明确记载的书面内容为准。 5. 以下划线部分,请投资者抄录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抄录: 版本号:V21.01.0001 2 (以下为签章页,适用于纸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情形) 个人投资者适用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版本号:V21.01.0001 3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南京银行珠联璧合逸稳 96W399D 封闭式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 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 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理财产品代码 ZC108692144866 产品登记编码 C1086921000034(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内部销售代码 Z50096 理财期限 399 天 销售区域 全国 理财币种 人民币 理财认购期/募集期 2021 年 3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9 日(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发 行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银行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 披露。) 成立日 2021 年 3 月 10 日 理财存续期 2021 年 3 月 10 日—2022 年 4 月 13 日 名义到期日 2022 年 4 月 13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银行可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 调整,并进行公告) 募集金额上限 15 亿元 风险等级 根据本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估,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级(本风险等级为本行内 部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 发行对象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中级及以上(风险评级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个人和机构投 资者购买。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1 万元人民币,以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投资起点金额 机构投资者起点金额 1 万元人民币,以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后续在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银行有权对上述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银行官网进行公告。 认购份额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确认日产品每份额净值(已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本 产品认购确认日产品每份额净值为 1。(按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到期兑付金额计算方式 到期兑付金额=认购份额×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已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按 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收益分配 存续期满,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实际运作情况向客户支付到期款项 资金到账日 产品实际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 版本号:V21.01.0001 4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证券 投资基金(主要为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非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允许银行理财投资的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理财产品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扬州龙 川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人主体评级为 AA+,资产剩余期限不超过产品期 限。若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所调整,管理人将选择优质企业作 为融资人,且资产项目已履行内部严格的审批流程,融资人业务经营正常,项目 还款来源明确,并在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的 100%,其中投 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50%。 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 注:非因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 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至说明书约定 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理财产品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前提下,以 自上而下的经济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合理筛选资产,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长。 本产品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晚于本产品到期日。 4.30%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率。本行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 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仅作为银行业绩报酬计提依据。 申购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赎回费。 销售费:本理财产品收取年化 0.15%的销售费,按日计提。 费用 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收取年化 0.25%的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 业绩报酬:如本产品到期时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费、固定管理费、 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 4.30%(年化收益)时,超过部分管理人将按 40%收取 业绩报酬。 托管费:本理财产品收取年化 0.02%的托管费,按日计提。 风险事件说明 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管理人 南京银行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南京银行,主要职责如下: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托管人及托管人职责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 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 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 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 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 版本号:V21.01.0001 5 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 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 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 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合作机构 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作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 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 拟进行合作的理财投资合作 机构 若上述合作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中进行信 息披露。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8 月,注册资本金 17 亿元;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5 月,注册资本金为 7.5 亿。两家合作机构许可经营项 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说明事项 银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周在银行官网上向投资者披露相关净值,并按监管 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其他重要信息。 税务处理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银行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 缴纳,税金由该理财产品承担。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 投资者负责,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条 情景示例(以下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 假设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 10 万元,成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份额 100000 份。产品期末,扣除所有税费后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 1.0500, 则客户在资金到帐日收到赎回款项为 105000 元。 设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 10 万元,成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份额 100000 份。产品期末,扣除所有税费后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 0.9000, 则客户在资金到帐日收到赎回款项为 90000 元。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测算仅为情景示例,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 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敬请投资者仔细判别。 风险提示:银行不承诺本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交易对手、发行人、债务人或担保人 等违约或者其他非属银行过错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未能按时足额收回,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无收益,并将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第三条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每工作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目的 版本号:V21.01.0001 6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一)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所投金融资 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具体资产估值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回购、借款和拆借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最近一个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净值进行估值。 3.债券的估值方法 (1)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市值法估值,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未上市债券及按照上述方法无法取得估值的债券按照其成本估值。应收利息按债券发行利率逐日计提,计入理财产品的当日净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5.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6.国家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第四条 重要提示 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银行将按照监管要求和说明书相关约定公布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到期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投资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未及时获知本理财产品的 信息披露事项的,相应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银行可基于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获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获知、 从代销机构获知等)、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和报送投资者的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理财产品交易信息等信息)。投资者特 此授权并同意,为业务需要,银行可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并要求其他机构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进行提供 。 本理财产品不纳入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受理范围。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银行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 请致电全国客服统一热线 95302 咨询、投诉。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 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版本号:V21.01.0001 7 银行打印栏(个人投资者适用) 投资者填写栏 授权指定账户 第 账户名称 版本号:V21.01.0001 一 8 联 银 行 留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交易币种 钞汇标志 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投资金额/份额 ☑业绩比较基准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预期年化收益率 (特别提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 慎) □现钞 □现汇 理财产品适合度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低 □ 中低 □ 中等 □ 中高 □高 产品风险等级(银行填写) □低 □ 中低 □ 中等 □ 中高 □高 投资者勾选:□已经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表明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 (本栏为签章页,适用于纸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情形) 本人已经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内容,并认可 银行盖章: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确认银行 打印记录正确无误。 投资者签名: 理财服务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 大损失,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是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应仔细 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版本号:V21.01.0001 9 版本号:V21.01.0001 10 投资者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理 财 产 品 在 投 资 并 获 取 收 益 的 同 时 也 存 在 投 资 风 险 。 为 了 保 护 投 资 者 ( 包 含 个 人 投 资 者 及 机 构 投 资 者 , 统 称 为 “ 投 资 者 ”) 的 合 法 权 益 , 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第一条 理财产品购买和服务流程说明 (一)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 资 者 应 仔 细 阅 读 拟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等 。 投 资 者 可 以 向 南 京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 银 行 ”) 理 财 服 务 人 员 咨 询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 期 限 、 投 资 范围、销售文件相关细节、疑问等,银行理财服务人员给予解答。 (二)风险承受能力及理财签约 ●机构投资者适用 投 资 者 向 银 行 申 请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须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若 选 择 线 上 签 约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理 财 签 约 界 面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后 即 视 为 签 约 完 毕;若 选 择 线 下 签 约 , 投 资 者 需 提 供:三 证 合 一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 开 户 许 可 证 、 开 户 单 位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 还 应 提 交 法 人 授 权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授 权 经 办 人 办 理 理 财 业 务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 依 照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 银 行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签 署 《 理 财 业 务 开 户 /认 购 产 品 申 请 书 》 后 视 为 确 认 签 约 完 毕 。 ●个人投资者适用 首 次 购 买 理 财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须 前 往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和 理 财 签 约 。通 过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投 资 者 可 以 清 楚 了 解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可 购 买 的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 风 险 评 估 须 填 写 《 南 京 银 行 投 资 者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个 人 版 )》 ( 三 )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申 请 投 资 者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 在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销 售 时 段 内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在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或 电 子 渠 道 购 买 。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 构 投 资 者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应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币 种 和 金 额 存 入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银 行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柜 面 相 关 交 易 录 入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信 息 , 完 成 认 /申 购 交 易 ; ●个人投资者适用 如投资者选择在银行营业网点购买理财产品,流程如下: 理 财 产 品 推 荐 及 录 音 录 像( 以 下 简 称“ 双 录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向 投 资 者 推 荐 合 适 的 理 财 产 品 ,提 供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介 绍 产 品 相 关 条 款 及 风 险 揭 示 等 内 容 。投 资 者 应 仔 细 阅 读 拟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如 确 认 购 买 ,须 在《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上 签 名 确 认 ,并 在《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上 亲 自 抄 录 风 险 揭 示 语 句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须 在 销 售 专 区 对 理 财 销售全过程进行双录。完成双录后,投资者须在《南京银行风险产品录音录像确认单》上签名确认。 个 人 投 资 者 向 银 行 申 请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须 开 立 银 行 借 记 卡 、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销 售 时 段 内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约 定 的 币 种 和 金 额 存 入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已 签 名 确 认 的 理 财 认 /申 购 申 请 资 料 和 《 南 京 银 行 风 险 产 品 录 音 录 像 确 认 单 》 提 交 银 行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购 买 操 作 , 银 行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柜 面 相 关 交 易 录 入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信 息 , 完 成 认 /申 购 交 易 。 如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银 行 提 供 的 电 子 银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或 监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销 售 渠 道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者 需 通 过 相关电子银行渠道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根据认购流程逐项点击确认进行购买。 ( 四 )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申 请 撤 销 。 投 资 者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 内 , 可 以 撤 销 理 财 产 品 相 应 的 认 /申 购 申 请 。 ( 五 )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 赎 回 /到 期 兑 付 和 税 收 。 提 前 终 止 — 当 理 财 产 品 发 生 全 部 提 前 终 止 时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告 知 相 应 理 财 产 品 的 提 前 终止事宜。 赎 回 /到 期 兑 付 —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的 相 关 约 定 , 将 赎 回 兑 付 款 项 划 入 销 售 文 件 约 定 的 投 资 者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发 生 特 殊 情 形 ,造 成 本 产 品 的 基 础 资 产 无 法 及 时 、足 额 变 现 ,银 行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向 投 资 者 提 前 兑 付 、延 迟 兑 付 或 者 分 次 兑 付 ,并 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披露兑付方案。 税收—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第二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 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说 明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应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银 行 应 提 供 统 一 的《 南 京 银 行 投 资 者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个 人 版 )》 供 个 人 投 资 者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银 行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的 评 级 由 低 到 高 包 括 五 级 , 分 别 为 : 低 ( 一 级 )、 中 低 ( 二 级 )、 中 ( 三 级 )、 中 高 ( 四 级 ) 和 高 ( 五 级 )。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 流动性需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银行完成投资者风险评估后应当将评级结果告知个人投资者,由个人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留存。 ● 个 人 投 资 者 超 过 一 年 未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或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情 况 的 ,再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在 银 行 网 点 或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在银行网点柜面重新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持续风险评估的投资者不能再次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 ● 特 别 提 示:如 个 人 投 资 者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其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情 况 ,再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主 动 要 求 银 行 对 其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 ●评级具体含义说明。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含义如下: 低(一级):风险承受能力弱,不能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且收益率不能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率。 中低(二级):风险承受能力弱,希望通过投资达到资金保值的目的。 中(三级):风险承受能力一般,能接受投资导致本金有损失。 中高(四级):风险承受能力尚可,能承担一定比例的本金损失。 高(五级):风险承受能力强,能承担较大比例的本金损失。 (二)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根 据 自 身 的 财 务 状 况 、投 资 经 验 、投 资 目 标 、风 险 认 知 、风 险 判 断 及 其 他 因 素 综 合 考 量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能力。机构投资者应自行履行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义务,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按 运 行 方 式 和 投 资 范 围 不 同 ,其 承 担 的 风 险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银 行 将 其 风 险 等 级 分 为 五 级 ,分 别 为:低( 一 级 )、中 低( 二 级 )、 中 ( 三 级 )、 中 高 ( 四 级 ) 和 高 ( 五 级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说明 投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南京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等级 低(一 中低(二 中(三 中高(四 高(五 级) 级) 级) 级) 级) 低(一级) √ × × × × 中低(二级) √ √ × × × 中(三级) √ √ √ × × 版本号:V21.01.0001 11 中高(四级) 高(五级) √ √ √ √ × √ √ √ √ √ 备注:√代表可以购买;×代表不能购买。 第三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说明 ●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产品的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 投 资 者 预 留 在 银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银 行 。如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告 知 银 行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造 成 银 行 在 需 要 时 无 法 联 系 投 资 者 , 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信息保护 ● 银 行 承 诺 依 法 履 行 投 资 者 信 息 保 密 义 务 ,防 范 投 资 者 信 息 被 不 当 采 集 、使 用 、传 输 和 泄 露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投资者向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若需投诉,请随时拨打银行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投资者的投诉将被记录,并在银行内部形成投诉处理工作单,银行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在接到投资者的投诉后,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第六条银行联络方式 ●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 95302。 ● 银 行 网 站 : www.njcb.com.cn。 第七条重要须知 本 理 财 产 品 由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财 业 务 专 营 部 门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中 心 进 行 管 理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业 务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 理 财 业 务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 ”南 京 银 行 已 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 公 告 获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批 复 筹 建 南 京 银 行 理 财 子 公 司 ,未 来 ,对 于 由 南 京 银行发行运作、且符合监管规定的可划转的理财产品,将逐步由南京银行划转至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并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由 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管理人继续勤勉尽责地开展产品管理工作。如投资者购买本产品,则视为同意届时本产品管理人由南京银行变更为 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者已充分认识到本产品管理人的变更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该等变更无任何异议。具体管理人变更及产品划转安 排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即使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有其他约定,关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变更的 事宜仍以本条约定为准。 仔细阅读提示 请 投 资 者 一 定 仔 细 阅 读 本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权益须知》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版本号:V21.01.0001 12 版本号:V21.01.0001 13 南京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经甲方( 协议如下: )与乙方(投资者)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 1.名 词 释 义 ( 1)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 是 指 银 行 确 定 的 接 受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起 止 期 限 。 ( 2) 理 财 存 续 期 : 是 指 理 财 产 品 成 立 至 终 止 的 期 间 。 ( 3) 名 义 到 期 日 : 是 指 在 银 行 未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下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到 期 日 期 。 ( 4) 实 际 到 期 日 : 是 指 银 行 实 际 开 始 停 止 计 算 本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的 日 期 。 若 本 理 财 产 品 未 被 提 前 终 止 , 则 实 际 到 期 日 即 为 名 义 到 期 日 ; 若 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 ( 5) 工 作 日 : 是 指 除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休 息 日 (休 息 日 包 括 周 六 、 周 日 )外 的 日 期 。 ( 6) 固 定 收 益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存 款 、 债 券 等 债 权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的 理 财 产 品 。 ( 7) 权 益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的 理 财 产 品 。 ( 8) 商 品 及 金 融 衍 生 品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商 品 及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的 理 财 产 品 。 ( 9) 混 合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债 权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 商 品 及 金 融 衍 生 品 类 资 产 且 任 一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未 达 到 80%的 理 财 产 品 。 ( 10) 公 募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面 向 不 特 定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品 。 ( 11) 私 募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品 。 ( 12)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自 其 签 署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 的 时 点 起 的 至 少 24 小 时 为 该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冷 静 期 。 ( 13)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用 于 支 付 理 财 产 品 的 认 /申 购 投 资 资 金 , 并 用 于 接 收 理 财 产 品 的 赎 回 /兑 付 款 项 的 银 行 账 户 。 ( 14) 银 行 : 指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15) 投 资 者 : 指 购 买 南 京 银 行 发 行 的 相 关 理 财 产 品 的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的 个 人 或 机 构 。 ( 16) 理 财 销 售 文 件 /销 售 文 件 : 指 理 财 产 品 对 应 的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知》等有关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 1) 甲 方 应 当 履 行 恪 尽 职 守 、 勤 勉 尽 责 、 诚 实 守 信 、 有 效 管 理 的 义 务 。 ( 2) 在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权 限 内 , 甲 方 拥 有 管 理 和 运 用 理 财 资 金 的 权 利 , 并 有 权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的 约 定 收 取 相 应费用。 ( 3) 甲 方 作 为 理 财 产 品 管 理 人 , 全 权 负 责 理 财 产 品 资 金 的 运 用 和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的 管 理 , 有 权 参 加 与 理 财 产 品 所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所 有 会 议 ,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有权并代表乙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 4)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 报 送 乙 方 身 份 信 息 及 其 持 有 理 财 产 品 信 息 ; 在 甲 方 办 理 与 理 财 产 品 相 关 事 项 所 需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甲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甲方获取的乙方信息。甲方应向上述被披露方明确其 保护乙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3.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 1)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理 财 资 金 为 合 法 拥 有 的 自 有 资 金 , 不 存 在 涉 嫌 洗 钱 、 恶 意 逃 避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乙 方 不 得 使 用 贷 款 、 发 行 债 券 等 方 式 筹 集 的 非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乙 方 将 其 自 有 资 金 用 作 本 理 财 协 议 条 款 项 下 理 财 交 易 并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 法 院 裁 定 或 命 令 的 要 求 , 乙 方 能 够 自 行 识 别 、 判 断 和 承 担 理 财 产 品 的 相 关 风 险;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 有 权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禁 止 或 限 制 购 买 理 财 产 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 2)乙 方 保 证 其 已 知 悉 甲 方 并 非 乙 方 的 投 资 顾 问 或 其 他 顾 问 ,乙 方 并 未 依 赖 于 甲 方 和 /或 甲 方 的 雇 员 、代 理 人 或 关 联 机 构 对 其 所 作 的 任 何 陈 述 (不 论 口 头 或 书 面 )而 决 定 投 资 于 理 财 产 品 。 版本号:V21.01.0001 14 ( 3) 乙 方 保 证 其 有 权 利 签 署 本 协 议 和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述 的 义 务 , 并 已 为 此 采 取 一 切 所 需 的 行 为 。 ( 4)乙 方 保 证 执 行 及 交 付 任 何 文 件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均 不 会 违 反 (i)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法 令 或 法 律 限 制 ,任 何 法 院 或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所 作 出 的 适 用 于 乙 方 或 乙 方 任 何 资 产 的 指 令 或 判 决;(ii)对 乙 方 或 乙 方 任 何 资 产 有 约 束 力 的 任 何 重 大 协 议 条 款 。 乙 方 应 在 签 署 本 协 议 的 同 时 在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存 入 足 额 的 资 金 以 确 保 账 户 余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认 /申 购 金 额 。 ( 5) 本 协 议 终 止 前 , 乙 方 应 保 证 其 “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发 生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 挂 失 、 换 卡 、 长 期 不 动 户 等 特 殊 情 况 或 被 有 权 机 关 采 取 冻 结 、扣 划 、强 制 措 施 等 变 更 或 异 常 情 形 ,导 致 认 /申 购 不 成 功 ,以 及 在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如 因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采 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6) 在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 如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甲 方 配 合 对 乙 方 理 财 份 额 、 理 财 账 户 、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进 行 查 封 、 冻 结 或 扣 划 的 , 甲 方 有 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 一 切 损 失 及 费 用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有 权 将 此 损 失 及 费 用 从 乙 方 的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理 财 本 金 及 收 益 中 扣 除 。甲 方 对 上 述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本 协 议 终 止 前 , 乙 方 不 得 将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销 户 。 若 发 生 因 乙 方 注 销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造 成 理 财 产 品 无 法 正 常 兑 付 的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8) 乙 方 应 确 保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 完 整 、 合 法 、 有 效 , 如 果 有 任 何 变 更 ,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如 因 乙 方 未 及 时 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9) 乙 方 进 行 投 资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反 洗 钱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 切 实 履 行 反 洗 钱 及 反 恐 怖 融 资 义 务 。 4.产 品 认 购 、 赎 回 ( 1)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 参 照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约 定 。 ( 2)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撤 销 申 请:乙 方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 内 , 可 以 撤 销 理 财 产 品 相 应 的 认 / 申购申请。 ( 3)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 若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日 , 本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规 模 未 能 达 到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要 求 , 则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成立,甲方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乙方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乙方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 4)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起 点 金 额 、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 参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中 的 条 款 约 定 。 ( 5)理 财 产 品 赎 回 /到 期 兑 付:在 正 常 情 况 下 ,甲 方 将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相 关 约 定 ,将 兑 付 款 项 划 入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发 生 特 殊 情 形 ,造 成 本 产 品 的 基 础 资 产 无 法 及 时 、足 额 变 现 ,甲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向 乙 方 提 前 兑 付 、延 迟 兑 付 或 者 分 次 兑 付 ,并 及 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兑付方案。 5.产 品 提 前 终 止 在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如 发 生 以 下 事 项 时 ,银 行 可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行 使 全 部 提 前 终 止 权( 如 银 行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银 行 将 于 该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银 行 网 站 ( www.njcb.com.cn) 上 发 布 提 前 终 止 公 告 ) : ( 1) 因 本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运 作 模 式 、 投 资 资 产 等 与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等 存 在 冲 突 导 致 理 财 产 品 必 须 提 前 终 止 的 ; ( 2)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监 管 规 定 、 政 策 的 改 变 、 紧 急 措 施 的 出 台 、 理 财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导 致 理 财 产 品 必 须 提 前 终 止 的; ( 3) 因 地 震 、 火 灾 、 战 争 、 罢 工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本 理 财 产 品 必 须 提 前 终 止 的 ; . ( 4) 银 行 合 理 认 为 应 该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项 下 ,银 行 应 于 提 前 终 止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理 财 产 品 清 算 变 现 并 将 相 应 的 资 金 划 转 至 投 资 者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如 提 前 终止项下,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向投资者进 行披露说明。 甲方根据相关条款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到期并兑付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6.特 别 提 示 ( 1) 在 本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 如 因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定 、 市 场 情 况 等 发 生 变 化 , 或 是 出 于 维 护 本 产 品 正 常 运 营 的 需 要 , 甲 方 有 权 对 本 产 品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等 相 关 销 售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根据销售文件及监管要求等进行信息披露。乙方有权不接受该变更, 并可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甲方指定的赎回期限内向甲方申请赎回。乙方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等 相 关 销 售 文 件 。 ( 2) 免 责 条 款 版本号:V21.01.0001 15 ( i) 不 合 法 。 如 果 因 遵 守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裁 决 、 命 令 或 指 令 (不 论 是 现 行 或 将 来 实 施 的 )而 使 得 甲 方 履 行 协 议 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成为不合法,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向乙方发出通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需对乙方因提前终 止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ii)不 可 抗 力 。如 果 甲 方 认 为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罢 工 、内 战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任 何 种 类 的 恐 怖 活 动 、暴 动 、公 众 示 威 及 / 或 抗 议 、法 律 变 化 、 中 国 內 地 或 全 球 金 融 外 汇 市 场 发 生 致 使 甲 方 无 法 进 行 货 币 兑 换 、 划 转 等 的 异 常 变 化;任 何 政 府 机 关 或 其 他 机 关 的 行 为 (不 论 是 在 法 律 上 或 是 在 事 实 上 )、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裁 决 、 命 令 或 指 令 (包 括 国 有 化 或 对 外 限 制 、 外 汇 管 制 )、 诉 讼 或 威 胁;或 任 何 其 他 非 甲 方 所能控制的情况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协议项下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支付义务,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 当资金存放在甲方的任何分支机构、任何往来银行或代理人处而他们因上述原因被禁止向甲方付款或履行义务时,甲方亦无需向乙方负责。 如 果 在 一 个 支 付 日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不 论 该 不 可 抗 力 是 否 持 续 整 个 当 日 ), 与 理 财 产 品 有 关 的 相 关 回 报 或 赎 回 金 额 (视 情 形 而 定 )的 支 付 将 由 甲 方 按完全自行酌情决定顺延至紧临的下一个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工作日。乙方将不会因此而收到额外的收益或者补偿。 ( iii)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或 其 交 易 资 金 被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或 甲 方 发 现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乙 方 或 其 资 金 存 在 洗 钱 、 恐 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 3) 赔 偿 及 责 任 限 制 乙 方 承 诺 ,如 果 乙 方 在 协 议 项 下 作 出 错 误 的 陈 述 、保 证 或 者 违 反 任 何 陈 述 、保 证 或 其 他 协 议 约 定 而 导 致 甲 方 发 生 任 何 损 失 、责 任 、支 出 或 者被提出主张、诉讼或要求,乙方应向甲方作出赔偿。本条所述的赔偿并不排除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或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尽 管 乙 方 可 能 给 予 相 反 的 指 示 , 如 果 甲 方 因 需 遵 守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种 支 付 体 系 的 规 则 和 规 定 )或 遵 守 与 其 他 银 行 、 金 融 机构达成的业务交易协议而导致甲方延迟执行乙方指示或者未能执行乙方指示或使乙方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或支出,甲方无需负责。 ( 4) 抵 销 ( i)除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或 其 他 的 抵 销 权 利 外 ,甲 方 有 权 (但 无 义 务 )将 乙 方 欠 付 甲 方 的 任 何 债 务 (不 论 是 否 已 经 到 期 、无 论 是 否 因 协 议 而 导 致 ,也 不 论 债 务 的 结 算 货 币 、付 款 地 或 登 记 处 )与 甲 方 欠 付 乙 方 的 任 何 债 务 (不 论 是 否 已 经 到 期 、无 论 是 否 因 协 议 而 导 致 ,也 不 论 债 务 的 结 算 货 币 、 付 款 地 或 登 记 处 )进 行 抵 销 , 而 无 须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员 ; ( ii)为 了 对 不 同 货 币 进 行 抵 销 ,甲 方 可 在 有 关 日 期 以 甲 方 所 选 择 适 用 的 市 场 汇 率 将 任 何 一 方 的 债 务 予 以 兑 换 。如 果 债 务 尚 未 确 定 ,则 甲 方可估计该债务的数额后进行抵销,但相关的一方当事人须在该债务得以确定时向另一方支付差额。 ( 5) 弃 权 如 乙 方 违 反 协 议 的 任 何 规 定 ,甲 方 的 任 何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迟 延 或 弃 权 ,或 甲 方 给 予 的 其 他 放 任 或 宽 限 ,均 不 损 害 和 影 响 甲 方 按 协 议 可 享 有 的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 ( 6) 可 分 割 性 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的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 ( 7) 税 收 条 款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7.争 议 处 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8.协 议 的 生 效 和 终 止 ( 1) 甲 乙 双 方 认 可 本 协 议 可 以 纸 质 、 电 子 数 据 等 形 式 提 交 、 订 立 或 确 认 。 ( 2) 本 协 议 书 以 纸 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 自 甲 方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及 乙 方 签 名 后 生 效 。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律效力。 ( 3) 本 协 议 书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的 , 乙 方 在 甲 方 提 供 的 电 子 银 行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或 监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销 售 渠 道 ) 点 击 接 受 本 协 议 ,即 表 示 乙 方 已 阅 读 本 协 议 所 有 条 款 ,并 对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含 义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已 全 部 知 晓 并 充 分 理 解 ,同 意 接 受 本 协 议 约 束 。 本 协 议 自 乙 方 点 击 确 认 且 甲 方 通 过 电 子 银 行 提 示 交 易 成 功 之 时 生 效 。交 易 成 功 仅 指 认 /申 购 申 请 提 交 成 功 ,认 /申 购 是 否 成 功 以 甲 方 另 行 提 供 的 确认为准。 甲 方 电 子 银 行 渠 道 所 生 成 和 保 留 记 载 的 相 关 电 子 数 据 及 交 易 记 录 以 及 甲 方 制 作 或 保 留 的 相 关 电 子 及 纸 质 单 据 、 凭 证 、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构 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 4) 甲 乙 双 方 在 本 协 议 及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 9.乙 方 声 明 在 签 署 本 产 品 协 议 书 以 前 ,甲 方 已 根 据 本 产 品 协 议 书 等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的 条 款 就 乙 方 提 出 的 疑 问 向 乙 方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说 明 和 解 释 ,乙 方 版本号:V21.01.0001 16 已 认 真 阅 读 本 产 品 协 议 条 款 及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明 确 本 理 财 产 品 委 托 代 理 性 质 , 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认知且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乙方充分认识到投 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于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 结 束 后 从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扣 划 相 应 的 认 /申 购 资 金 。 10.本 协 议 为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之 组 成 部 分 , 乙 方 签 署 本 协 议 视 为 同 时 同 意 并 确 认 了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条款,无需再对前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签署。 南京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非金融机构版) 版本号:V21.01.0001 17 编制单位: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号:V21.01.0001 18 投资者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产品在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包含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统称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第四条 理财产 品购买和 服务流程说明 (一)阅读理财 产品销售 文件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 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投资者可以向南京银 行(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服务人员咨询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期限、投资范围、销售文件相关细节、疑 问等,银行理财服务人员给予解答。 (二)风险承受 能力及理 财签约 ●机构投资者适用 投资者向银行申请购买理财产品前须开立银行账户,通过理财签约交易开通理财账户。若选择线上签 约,投资者在银行电子渠道理财签约界面点击确认按钮后即视为签约完毕;若选择线下签约,投资者需 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民政部门或 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经办人办理理财业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的身份证、依照监管部门规定,银行要求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材料,签署《理财业务开户/认购产品申 请书》后视为确认签约完毕。 ●个人投资者适用 首次购买理财的个人投资者须前往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理财签约。通过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投资者可以清楚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可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风险评估须填写《南 京银行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 (三)理财产品 认/申购申请 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时段内,投资者可选择在银行营 业网点或电子渠道购买。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 构 投 资 者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应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存入授权指定账户,银行柜面服务人员通过柜面相关交易录入投资者认/申购信息,完 成认/申购交易; ●个人投资者适用 如投资者选择在 银行营业 网点购买 理财产品,流程如下: 理 财 产 品 推 荐 及 录 音 录 像 ( 以 下 简 称 “ 双 录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 向投资者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介绍产品相关条款及风险揭示等内容。投资者 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如确认购买,须在《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上签名确认,并在《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上亲自抄录风险揭示语句。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须在销售 专区对理财销售全过程进行双录。完成双录后,投资者须在《南京银行风险产品录音录像确认单》上签 名确认。 个人投资者向银行申请购买理财产品前须开立银行借记卡、通过理财签约交易开通理财账户,在理财 产品认购期/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时段内,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存入授权 指定账户。 版本号:V21.01.0001 19 个人投资者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签名确认的理财认/申购申请资料和《南京银行风险产品录音录 像确认单》提交银行柜面服务人员进行购买操作,银行柜面服务人员通过柜面相关交易录入投资者认/申 购信息,完成认/申购交易。 如投资者选择在 银行提供 的电子银 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或监管机 构认可的 其他销 售渠道 )购买理 财产品,投资者需通过相关电子银行渠道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根据认购流程逐 项点击确认进行购买。 (四)理财产品认/申购申请撤 销。投资者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募集期/开放期/投资冷静期(私募产品 适用)内,可以撤销理财产品相应的认/申购申请。 (五)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赎回/到期兑付和税收。 提前终止—当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银行应当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 式向投资者告知相应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事宜。 赎回/到期兑付—银行应当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将赎回兑付款项划入销 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如果发生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 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 投资者披露兑付方案。 税收—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 新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 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一)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 明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个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银行 应提供统一的《南京银行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供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银行对个人投资 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评级由低到高包括五级,分别为:低(一级)、中低(二级)、中(三级)、中高 (四级)和高(五级)。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 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银行完成投资者风险评估后应当将评级结果告知个人投资者,由个人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留存。 ●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 时,应当在银行网点或银行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在银行网点柜面重新评估的,评估结 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 持续风险 评估的投资 者不能再次购买银 行理财产 品。 ●特别提示:如 个人投资 者发生可 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 情况,再 次购买理 财产品时 应当主 动要求 银行对其 进行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 ●评级具体含义说明。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含义如下: 低(一级):风险承受能力弱,不能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且收益率不能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率。 中低(二级):风险承受能力弱,希望通过投资达到资金保值的目的。 中(三级):风险承受能力一般,能接受投资导致本金有损失。 中高(四级):风险承受能力尚可,能承担一定比例的本金损失。 高(五级):风险承受能力强,能承担较大比例的本金损失。 (二)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 明 机构投资者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 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机构投资者应自行履行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义务,并对此 承担相应责任。 (三)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银行理财产品按运行方式和投资范围不同,其承担的风险程度各有不同,银行将其风险等级分为五级, 分别为:低(一级)、中低(二级)、中(三级)、中高(四级)和高(五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说明 投资者风 南京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险承受能 版本号:V21.01.0001 20 力 等级 低(一 级) 中低 中 (二级) (三 级) × × √ × 中高 (四 级) × × 高(五 级) 低(一级) √ × 中低(二 √ × 级) 中(三级) √ √ √ × × 中高(四 √ √ √ √ × 级) 高(五级) √ √ √ √ √ 备注:√代表可以购买;×代表不能购买。 第六条 理财产 品信息披 露的方式、渠道和频 率说明 ●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产品的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 前终止等信息公告。 投资者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 造成银行在需要时无法联系投资者,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信 息保护 ●银行承诺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保护投 资者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投资者向 银行投诉 的方式和 程序 ●投资者若需投诉,请随时拨打银行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投资者的投诉将被记录,并在银行内部形成投诉处理工作单,银行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在接到投资者 的投诉后,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第六条银行联络 方式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302。 ●银行网站:www.njcb.com.cn。 第七条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由南 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资产管理 业务中心 进行管理 。根据《 商业银 行理财 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 过具有独立法人地 位的理财 子公司开展 理财业 务。暂不 具备条件的,商业 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 营部门,对理财业 务实行集 中统一经营 管理。 ”南京银行 已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 公告获中国银保监会 批复筹建南京银行 理财子公 司,未来,对 于由南 京银行发 行运作、且符合监 管规定的可划转的理财产品, 将逐步由南京银行 划转至南 京银行理财 子公司 ,并进行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的变更,由南京银行理财子公 司作为管理人继续 勤勉尽责 地开展产品 管理工作。如投资者购买本产品,则视为同意届时本产品管理人由南京银行变更为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 投资者 已充分认 识到本产品管理人 的变更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 该等变更无任何异 议。具体 管理人变更 及产品 划转安排 将按照相关信息披 露要求进行披露,请投资者及 时关注相关信息。 即使本理 财产品销售 文件中 有其他约 定,关于本理财产 品管理人变更的事宜仍以本条 约定为准。 仔细阅读提示 请投资者一定仔细阅读本 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理财产品 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 明 书》、《理财产 品风险揭 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了解 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关注投 资风险,自 主决 定是否投资。 版本号:V21.01.0001 21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 版本号:V21.01.0001 22 大损失,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是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应仔细 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经甲方( )与乙方(投资者)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 方在甲方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3.理 财 货 币 : 人 民 币 ; 认 /申 购 产 品 名 称 : ; 认 /申 购 产 品 期 次 : ; 认 /申 购 产 品 代 码: ;□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 %(开放式理财产品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 品说明书》约定为准);收益起始日: 年 月 日(开放式理财产品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 定为准);实际到期日: 年 月 日(开放式理财产品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4.投 资 金 额 : ( 大 写 ) 元 ,( 小 写 ) 称: ,账号 元。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名 。 5.名词释义 (1)认购期/募集期:是指银行确定的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2)理财存续期:是指理财产品成立至终止的期间。 (3)名义到期日:是指在银行未对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 4)实际到期 日: 是指银 行实 际 开始 停止计 算本理财产 品收 益的日 期。若 本理 财 产品 未 被提 前终止 , 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 (5)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日包括周六、周日)外的日期。 (6)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7)权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8)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 9)混合类 理财产 品:是 指 投资 于 债权类 资 产、权 益 类资 产 、商 品及 金融衍 生品 类 资 产且 任 一资 产 的投资比例未达到 80%的理财产品。 (10)公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11)私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 12)投 资 冷静 期: 私 募理 财 产品 的投 资者自 其签 署《理 财产 品销售 协议 》的 时点 起 的至 少 24 小 时 为该投资者的投资冷静期。 (13)授权指定账户:指投资者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认/申购投资资金,并用于接收理财产品的赎回/ 兑付款项的银行账户。 (14)银行: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号:V21.01.0001 23 (15)投资者:指购买南京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个人或机构。 (16)理财销售文件/销售文件:指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共 同 构 成 一 份 完 整 且 不 可 分 割 的理财合同。 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甲方应当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6)在 本协 议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 和 权 限内 ,甲 方拥 有管 理和 运用 理 财 资 金的 权利 , 并 有权 按 照 对 应 期 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7)甲 方作 为 理 财产 品 管理 人 , 全 权负 责理 财产 品资 金的 运用 和 理 财 产品 资产 的 管 理, 有 权 参 加 与 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有权并代表乙方利益,按照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 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8)甲方有权 按照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要 求, 报送乙 方身 份 信息及其 持有理 财产品 信 息; 在 甲 方办 理 与 理财产品相关事项所需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甲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 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甲方获取的乙方信息。甲方应向上述被披露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 承担相 应保密义 务。 5.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1)乙方应 当保证 其理财 资 金为 合 法拥有 的 自有资 金 ,不 存 在涉 嫌洗 钱、恶 意逃 避 税 收征 收 管理 等 违法违规行为。乙方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乙方将其自有资 金用作本理财协议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 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 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 险。 (2)乙方保证其已知悉甲方并非乙方的投资顾问或其他顾问,乙方并未依赖于甲方和/或甲方的雇员、 代理人或关联机构对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不论口头或书面)而决定投资于理财产品。 (3)乙方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 4) 乙 方 保 证 执 行 及 交 付 任 何 文 件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 均 不 会 违 反 (i)任 何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 法 令 或 法 律 限 制 , 任 何 法 院 或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所 作 出 的 适 用 于 乙 方 或 乙 方 任 何 资 产 的 指 令 或 判 决 ; (ii)对 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 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10)本协议终止前,乙方应 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 ”处于正常状态,乙方授 权指定账 户发生资 金余 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 等特殊情 况或被有权 机关采取冻结、扣 划、强制 措施等变 更或异常情 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如因有权机关依法 采取强制 措施导致理 财份额、理 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 划的,甲 方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11)在本理 财产品存 续期内,如有权机 关要求甲 方配合对 乙方理财份额、理 财账户、授权指 定账户 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甲方有 权根据实 际情况采取 如下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全 额或部分 终止理财交 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 授权指定 账户、理财 本金及收益中扣除 。甲方对 上述后果 不承担任何 责任。 版本号:V21.01.0001 24 (12)本 协 议 终 止 前 , 乙 方 不 得 将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销 户 。 若 发 生 因 乙 方 注 销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造 成 理 财 产 品无法 正常兑付 的,甲方不承担任 何责任。 (13)乙 方 应 确 保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 完 整 、 合 法 、 有 效 , 如 果 有 任 何 变 更 ,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 行承担 ,甲方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14)乙方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6.产品认购、赎回 (1)理财产品认/申购: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 2) 理财产品认/申购 撤销申请 :乙 方在理财产品 认购期/募集期 /开放 期/投 资冷静期(私 募产 品适 用)内,可以撤销理财产品相应的认/申购申请。 ( 3)理财产 品不成 立:若 在 募集 期 结束日 , 本理财 产 品发 行 规模 未能 达到对 应期 次 的 《理 财 产品 说 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甲方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乙方进 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乙方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 4)理财产 品投资 品种、 投 资起 点 金额、 收 益支付 方 式: 参 照对 应期 次的《 理财 产 品 说明 书 》中 的 条款约定。 (5)理财产品赎回/到期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 将兑付款项划入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如果发生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乙方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 方披露兑付方案。 7.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下事项时,银行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如银行提前 终止本 理财产品 ,银行将于该理财 产品提前终 止日前 3 个工作日在银行网 站(www.njcb.com.cn)上 发布 提前终 止公告) : ( 1)因本理财 产品 资产运 作模 式 、投 资资产 等与法律法 规、 规章的 规定或 者监 管 部门 的 要求 等存在 冲突导 致理财产 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 ( 2)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监 管规定 、政策的改 变、 紧急措 施的出 台、 理 财市 场 环境 发生重 大变化 等导致理 财产品必须提前终 止的; (3)因地震、火灾 、战争、罢 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 财产品必 须提前终止 的;. (4)银行合理认为 应该提前终 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在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项 下 , 银 行 应 于 提 前 终 止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理 财 产 品 清 算 变 现 并 将 相 应 的 资 金划转至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如提前终止项下,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银行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选择 向投资者提前兑付 、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 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说明。 甲方根据相关条 款提前终 止本理财 产品或理财产品到期并兑付完 毕后,本 协议自动 终止。 8.特别提示 ( 1)在本产品 存续 期内, 如因 国 家法 律法规 、监管规定 、市 场情况 等发生 变化 , 或是 出 于维 护本产 版本号:V21.01.0001 25 品正常运营的需要,甲 方有权对 本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 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 示书》和《投 资者 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比例以及 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根据销售文件及监管要求等进行信息披露。乙方有权不接受 该变更,并可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甲方指定的赎回期限内向甲方申请赎回。乙方未选择赎回本产品, 视 为 已理 解 并 接受 修 订 后 的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理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 售文件。 (2)免责条款 ( i) 不 合 法 。 如 果 因 遵 守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裁 决 、 命 令 或 指 令 (不 论 是 现 行或将 来实施的 )而 使得甲方履 行协议项 下的义务全部或部 分成为不合法,甲方有 权在任何 时间向乙 方发 出通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需对乙方因提前终止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 任。 ( ii) 不 可 抗 力 。 如 果 甲 方 认 为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 罢 工 、 内 战 、 战 争 、 军 事 行 动 、 任 何 种 类 的 恐 怖 活 动、暴动、公众示威及/或抗议、法律变化、中国內地或全球金融外汇市场发生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货币 兑 换 、 划 转 等 的 异 常 变 化 ; 任 何 政 府 机 关 或 其 他 机 关 的 行 为 (不 论 是 在 法 律 上 或 是 在 事 实 上 )、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裁 决 、 命 令 或 指 令 (包 括 国 有 化 或 对 外 限 制 、 外 汇 管 制 )、 诉 讼 或 威 胁 ; 或 任 何 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情况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协议项下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支付 义务,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当资金存放在甲方的任何分支机构、任何往来银行或代 理人处而他们因上述原因被禁止向甲方付款或履行义务时,甲方亦无需向乙方负责。如果在一个支付日 发生不 可抗力(不 论该不可抗力是否 持续整个当日),与理 财产品有 关的相关回报或赎回金额(视情 形而定) 的支付将由甲方按完全自行酌情决定顺延至紧临的下一个不存在不可抗力的营业日。乙方将不会因此而 收到额 外的收益 或者补偿。 ( iii)如 乙方 违反 本协 议的 约定 或其 交易资 金被 国家 有权 机关采取 强制 措施 ,或甲方发 现或 有合 理 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约定行为的,甲 方有权 提前终止 本协议。由此造成 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 责任。 (3)赔偿及责任限制 乙方承诺,如果乙方在协议项下作出错误的陈述、保证或者违反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协议约定而 导致甲方发生任何损失、责任、支出或者被提出主张、诉讼或要求,乙方应向甲方作出赔偿。本条所述 的赔偿并不排除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或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尽管乙方可能给予相反的指示, 如 果 甲 方 因 需 遵 守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种 支 付 体 系 的 规 则 和 规 定 )或 遵 守 与 其 他 银 行 、 金融机构达成的业务交易协议而导致甲方延迟执行乙方指示或者未能执行乙方指示或使乙方产生任何责 任、损 失或支出 ,甲方无需负责。 (4)抵销 (i)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或其他的抵销权利外,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将乙方欠付甲方的任何债务(不论 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而导致,也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地或登记处)与甲方欠付乙方的任 何债务(不论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而导致,也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 地或登记处)进行抵 销,而无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 (ii)为了对不同货币进行抵销,甲方可在有关日期以甲方所选择适用的市场汇率将任何一方的债务 予以兑换。如果债务尚未确定,则甲方可估计该债务的数额后进行抵销,但相关的一方当事人须在该债 务得以确定时向另一方支付差额。 (5)弃权 版本号:V21.01.0001 26 如 乙 方 违 反 协 议 的 任 何 规 定 ,甲 方 的 任 何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迟 延 或 弃 权 ,或 甲 方 给 予 的 其 他 放 任 或 宽 限 , 均不损害和影响甲方按协议可享有的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利、权力 或救济。 (6)可分割性 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的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 或可强制执行。 (7)税收条款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9.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甲乙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2)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一 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本协议 书以数 据电文 形 式订 立 的,乙 方 在甲方 提 供的 电 子银 行( 包括但 不限 于 网 上银 行 、手 机 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接受本协议,即表示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 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乙方点击确认 且 甲 方 通 过 电 子 银 行 提 示 交 易 成 功 之 时 生 效 。 交 易 成 功 仅 指 认 /申 购 申 请 提 交 成 功 , 认 /申 购 是 否 成 功 以 甲方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甲方电子银行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 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无条件认 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 4)甲乙双 方在本 协议及 对 应期 次 的《理 财 产品说 明 书》 项 下权 利义 务履行 完毕 之 日 ,本 协 议自 动 终止。 11.乙方声明: 在签署本产品协议书以前,甲方已根据本产品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条款就乙方提出的疑问 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乙方已认真阅读本产品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 《理财 产品风险 揭示书》、《投资 者权益须知》,明确本理财产品委托代理性质 ,愿意 承担投资风险,并对 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认知且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乙方充 分认识 到投资本 期理财产品可能面 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 险,特此确认。 乙 方授权甲方于 认购 期/募 集期 /开放 期/投资冷 静期(私募产品适 用) 结束后从乙 方授权指 定账 户扣 划相应 的认/申购资金。 12.本协 议为理财 产品 销 售 文件 不 可 分割之 组 成部分,乙 方签 署本 协 议视 为同时 同 意 并确认 了 对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及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等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无需再对前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签署。 版本号:V21.01.0001 27 (以下为签章页,适用于纸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情形) 甲方:(盖章) 网点地址: 网点电话: 传真: 理财服务人员: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年 月 日 版本号:V21.01.0001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