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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8〕9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 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 立有利于促进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构建产教深度融合、 校企协同育人、完善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 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7〕95 号)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产教融合规划引领 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与福建产业发展需求同步规划,与产业建设同步实施,与技术进步同步升级,将 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 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统筹优化教育和产业结构,同步 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教育厅、人社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 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推动各设区市在工业园 区建设职业教育园区,与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产教融合园 区,引导职业教育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推动各地结合区域功能、产业 特点,调整职业院校布局结构。组织优质职业院校“一对一”对口帮扶省级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大学对口帮扶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应用 - 1 - 型本科高校建设。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 区管委会 二、构建产教融合专业体系 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围绕做强做大主导产业需要,重 点建设新型显示、集成电路、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海工装备、精细化工 等学科专业。适应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需要,打造纺织、鞋服、食品、冶金、建材 等行业“数字化+”“标准化+”相关学科专业。对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 材料、海洋高新等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满足提升现代服务业需要,做优做强 生产性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支持家政、健康、养老、文化等社会领域专业发展。 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流通等相关 学科专业。支撑“数字福建”建设,积极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 能、网络安全等学科专业。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发展需要,培育学科专 业交叉融合新增长点,组建新工科联盟,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新工科研究与实践” 项目。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 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建立省级统筹、学校自律、社会评 价相结合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专业设置“正负面清单”制度,综合运用招 生计划安排、专业拨款系数、学费收费调整、绩效奖励等手段,引导职业院校、 高校增设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专业,减少人才饱和、就业率低的专业。完善毕业 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与发布制度,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设置调整 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支持高校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 建设校企协同研究机构,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方面 予以倾斜。支持高校与企业共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鼓励提高在站博士后 - 2 - 待遇。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打造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融入福厦泉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与龙头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实施一批科技重大工 程和科技重大专项,建设一批产业技术重大研发平台。推动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与设区市组建区域创新联盟,建立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和新 型研发机构。推动应用型本科高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组成创新联动系 统,建设一批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适应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需要,合理布局高等教育资源,提升产 业承载和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 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打造以 企业为主体、高校为主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 心,储备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支持企业为主承担技术开发与 应用项目、技术转移项目等省级科研项目,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 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重要来源,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完善高校科 研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推动高校建设专业化技 术转移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 聚。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四、促进企业参与办学 - 3 - 拓宽企业参与办学途径。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允许企业以资本、 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允许公办职业院校利用校企合 作、社会服务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评估价出资),按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与企业共同举办非营利性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办学机构,明晰举办权并依法 办理登记。鼓励企业与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共建非独立法人的产业学 院。允许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企 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 理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国有企业、龙头企业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 的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推动省、市属国有和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 教集团,遴选建设一批示范性职教集团。支持骨干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 共同组建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以资本为纽带、登记企业法人,带动中小企业 参与,促进集团成员的深度合作和协同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国资委、工商联、教育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各 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 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高校教育教学改 革,推进企业参与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材开发、实习实训、 考核评价等环节,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 面开展多形式的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应用技术研发中心、技能大 师工作室、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国资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 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4 - 规范和促进企业接收学生实习。企业依法接收学生实习,提供实训场地、设 施设备,安排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按规定 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 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 做好国有监管企业、中小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协调工作。行业主管部门 应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承担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任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国资委、税务局,各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 六、构建产教融合育人模式 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素质教育。加强实践育人,践行知行合一,提升学生动 手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 素质评价,推动职业院校与中小学共同开展劳动教育和生产实践体验。鼓励有条 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高校实训基地向普 通中学开放。职业院校要将培育工匠精神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健全德技并修、工 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论坛、劳模大讲坛、劳模进校园、劳 模八闽行等活动,在各级各类学校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 区管委会 推进产教协同育人。 推动职业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 在企业和重点技工院校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高等职业教育“二元制”技术 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协同育人的长效 机制。支持校企共建兼具教学、生产和研发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推行面向企业 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性教学 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 50%。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 - 5 - 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 革,扩大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模。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机制。推进高校、行业企业共建大学生 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园。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强化实践教 学,完善以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培养体系。支持高校“送教入企”,校企联办一批 产业班、订单班。建立健全产学结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鼓励龙头企业、 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科技厅,各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建设产教融合师资队伍 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招聘办法,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鼓励职业院校、高校从行业企业招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推进教师与企业人员 相互交流、互派互聘,支持职业院校专设流动岗位,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吸 引高科技、高技能人才等兼职任教。建立健全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企 业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接纳教师实践,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接 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依托大中型企业、高校和职业院校,建设一 批适应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人才需求 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厅、国资委,各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调动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职业院校、高校将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教 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评聘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职业院校、高校 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 - 6 - 额基数。经所在单位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 薪酬。教师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 入股。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及与教学科研相关的社会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可提 取 50%~70%的比例用于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追加绩效工资总量。完善符合职业 教育和应用型本科高校特点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注重技能水平、实践教学和人 才培养实绩。对从企业直接录用的高技能人才,鼓励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及 以上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完善产教融合培训体系 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督促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 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 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行 业企业将职工培训机构设在职业院校,购买培训服务。支持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 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行业技术比武、创新成果评选等活动。对参加培训提升 技能等级的职工予以奖励或补贴,支持企业一线骨干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加强产 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 不得享受政府推进企业职工培训的各项政策资金补助。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 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总工会、工信厅、教育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 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支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面向职业院校、企业和 社会提供学生实训、师资培训、技能竞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产品生产、技 术服务等公共服务。推动职业院校、高校与行业企业共建共享优质公共教育资源, 建立一批“互联网+”培训平台,开发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加强省级在 线开放课程建设,拓展“福课联盟”功能,扩大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覆盖面。开展 “学分银行”建设试点,探索高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化互认;企业职工培训 - 7 - 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院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国资委、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 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发挥行业协调指导作用 建立省、设区市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产教融合工作协调对接制度。省民 政、林业、文旅、体育、粮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的 统筹管理与监督。省卫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商务、 药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建行业性职业院校,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 校办学、开展校企合作。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三年一轮发布制 度。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 教融合工作计划,参与组建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 息等优势,提供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等服 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 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企业、 院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 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并在登记、注册与备案等方面给予政策支 持。各级政府要将产教融合具体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利 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 的合作机制,促进校企紧密联结。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8 - 打造信息服务平台。教育、人社、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 服务平台,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设相关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大数 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开展产教融合信息共享服务。依托平台汇聚本区域和行业 人才供需、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毕业生状况、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 各类供求信息,向职业院校、高校和行业企业等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 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发改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加强社会第三方监测评估。教育、人社、工信、国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制定产教融合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各项产教融合 效能监测评价,发布评价报告。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教育、人社、财政等部 门将产教融合情况作为职业院校、高校办学评估和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 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工信、国资和行业主管部门将产教融合情况 作为行业企业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各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持续扩大对外交流合作 推动优质资源“请进来”。鼓励职业院校、高校围绕构建校企合作培养人才 和协同创新模式,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共建专业、共建基地、教师 交流、学生交换、科学研究等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合作。建好中德(福建)教育 合作与发展中心。 服务优质产能“走出去”。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合作, 支持职业院校、高校与积极拓展国际业务的大型企业合作培养人才;鼓励职业院 校、高校采取组建联盟等形式在境外设立教育机构,面向当地员工开展学历职业 教育或技术技能培训。 - 9 -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外办、工信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积极支持产教融合发展 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围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线,以 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设施为重点,强化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建设;支持应用型本 科高校加强实习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设施建设,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应用型人 才培养质量。实施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职业院校产教融合项目,改 善基本办学条件和实习实训条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厅 多渠道筹措产教融合发展资金。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应用型 本科高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鼓 励各地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教融合发展, 保障校企深度合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 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产教融合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 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 性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10 - 用地政策。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 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 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 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 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金融政策。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支 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引导银行业 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支持符 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债等方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 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 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省金融监管局 十四、建立产教融合激励机制 调动企业积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 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大影 响力的企业,可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经费奖补等方式予以倾斜支持。发 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对产教融合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升级、产品研发、平 台建设、科学研究、示范企业评选等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 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11 - 调动学校积极性。学校与企业项目合作相关成本费用,根据合作协议予以列 支。学校与企业项目合作取得的收入或收益,根据合作协议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分 配。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 益管理的自主权。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各设区市人 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健全产教融合推进机制 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发改、教育、人社、 财政、工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资部门积极参与的产教融合 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协同联动,通过统筹规划、科学部署、服务监督和政 策保障,推进产教融合工作落实。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实施办法或配套措施。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工信厅、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 理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支持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市、县 (区)和职业院校、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 的模式和经验,构建产教融合发展长效机制。遴选认定一批省级产教融合建设试 点,争取若干进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行列。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国资委,各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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