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人才〔2017〕7号-关于印发“国内外高级人才引计划资助支持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doc
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合人才〔2017〕7 号 关于印发《国内外顶尖人才引领计划资助支持 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省部属驻肥 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国内外顶尖人才引领计划资助支持暂行办法》、《合肥市 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暂行办法》和《合肥市优秀企业家国(境) 外培训计划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 年 12 月 26 日 — 1 — 国内外顶尖人才引领计划资助支持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 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合发〔2017〕1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服务发展、高端引领、注重贡献、增强合力” 的原则,坚持引进与培育并重、资助与服务并举,对新来合肥和 长期在合肥工作的顶尖人才同等支持。 第二章 第三条 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所称顶尖人才是指: (一)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性 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 (四)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五)根据《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合组〔2017〕119 号)认定的其他 A 类人才。 第四条 — 2 — 在肥企事业单位(含省部属驻肥单位)现有、新入 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须与合肥市用人单位签订 3 年 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每年在肥累计工作时间 不少于 6 个月。其中,全职引进的外籍顶尖人才,需持合肥市外 国专家局发放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公安部门发放的工作居 留许可等有关证件。 第三章 第六条 支持政策 对新入选、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每人补助 200 万 元,直接发放给顶尖人才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 条件。补助经费分三年拨付,第一年 100 万元、第二年 50 万元、 第三年 50 万元。 第七条 对新入选的顶尖人才培养单位,每培养 1 人最高奖 励 500 万元,主要用于科研攻关、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事项。 第八条 对长期在肥工作,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创新,为争取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装置落户合肥或为产 业转型升级做出特殊贡献的顶尖人才(以下简称“特殊贡献顶尖 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生活补助和最高 500 万元工 作经费。 工作经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管理,主要用于顶尖人才的科研攻 关、团队建设和自主选题研究等事项。 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顶尖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 — 3 — 站),推进高层次产学研深度合作。具体支持措施参照《合肥市 支持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实施细则》。 第十条 顶尖人才及团队在肥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创 新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 对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可按规定以优惠价格购买 或免租金入住 220 平米的高品质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 顶尖人才享受优诊保健待遇。在合肥市三甲医院 开辟“绿色通道”,为顶尖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 第十三条 开设顶尖人才停居留特别通道,推行顶尖人才代 转口岸签证服务。在人才集聚区域增设出入境服务站,为顶尖人 才提供全面的出入境和居留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向顶尖人才发放“江淮(合肥)优才卡”,持卡可 在调入关系转接、本人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 住房保障、居留和出入境、自用物品进境免税证明、创业扶持等 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 织部、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 4 — 第十六条 对全职引进和新培养顶尖人才的奖励资助,由用 人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负责初审,市委组织部牵头组 织复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特殊贡献顶尖人才的奖励资助,按以下程序组织 实施: (一)每两年组织一次特殊贡献顶尖人才评选,每次评选不 超过 5 人。 (二)成立“特殊贡献顶尖人才推荐委员会”,设主任、副 主任和委员,共 30 人左右,由在肥科技、教育、经济、社会管 理等领域知名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名单由市科技 局商有关部门后提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制定特殊贡献顶尖人才推荐 评选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由用人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特殊贡献顶尖人才奖励资 助,市科技局负责初审。 (五)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按批准的方案组织推荐工 作,推荐情况向“特殊贡献顶尖人才推荐委员会”报告并以署名 投票的方式产生建议人选。 (六)对“特殊贡献顶尖人才推荐委员会”推荐的建议人选,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媒体和人选所在单位同步 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委研究审定。 — 5 —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获得奖励资助的顶尖人才应在合肥全职工作不 少于 3 年,提前离开我市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 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并视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 — 6 — 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暂行办法 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引进产业紧缺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 《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 意见》(合发〔2017〕1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产业、 节能环保、新材料、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等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和主导产业领域内,支持用人主体大力引进发展急需的技术骨干 和紧缺人才。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每年重点资助 3000 人左右,对其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条 资助对象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近年来我市企业(含非公企业)工作的引进人才;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的全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特殊原因不在我市缴纳社保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特别优秀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技术骨干; 2.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3.市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4.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并能解决实际 — 7 — 问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5.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人才; 6.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双一流”高校和原“985”、“211”高校全 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7.各县(市)区、开发区认定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 专长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符合条件并通过申报审核认定后,申报人持续在申 报企业工作,3 年内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 1、2、 3、4 项条件之一的,每月可享受 3000 元生活补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 5、6、 7 项条件之一的,每月可享受 2000 元生活补助。 第四条 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各承 担 50%,每年发放一次;市属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助由市政 府全部承担。 第五条 市政府承担的经费统一拨付至县(市)区、开发区 指定单位帐户,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指定单位拨付至相关企 业,再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及时转账给补助对象。县(市)区、 开发区承担的经费应和市级经费同步到位、一并拨付。 第六条 申报、评审、认定和资助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开发区、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受理并依 — 8 — 据人社部门发布的年度紧缺人才目录进行初审、核实相关原件; 市属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负责初审和核 实相关原件; (三)各开发区、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 门依据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申报人员进 行联合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报市经信委;市国资委负责对市 属国有企业申报人员进行评审推荐。 (四)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通过评审对推荐名单 进行复核认定,提出入选建议名单,并在媒体、县(市)区、开 发区和人才引进企业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按 程序拨付经费。 第七条 申报产业紧缺人才生活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企业引进产业紧缺人才生活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完税证明; (三)引进人才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及能够证 明其技术水平的证件; (四)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劳动合同; (五)引进人才缴纳社保证明及个人所得税证明;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使用管理的主体,享受以下权利并 — 9 — 履行相应义务: (一)引进人才由企业自主使用,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和 管理关系受法律法规保护,政府部门不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 动; (二)提供享受生活补助引进人才的个人联系方式和银行账 户; (三)享受生活补助的引进人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企 业失去联系 30 日以上或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 响等行为,企业应及时报告辖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应 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和申报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 依法依规开展申报补助工作。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采取 举措定期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骗取、套取、 克扣补助的,通报批评并收回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及个人 3 年内 不得申报人才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初审、审核、推荐、公示等职责时,应 恪尽职守,依法合规,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 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 鼓励企业引进产业紧缺人才的政策。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10 — 合肥市优秀企业家国(境)外培训计划 暂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 作的意见》(合发〔2017〕1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领 域内,每年组织不少于 100 名企业家赴国(境)外知名高校、科 研机构和企业研修学习,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创新 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意识的优秀企业家。 第二条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下列企业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董事长、 总经理、 总裁、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一)规模以上企业; (二)上市公司; (三)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经营状况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其它重点扶持的高成长性企业。 参训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没有因环保、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管 理等社会管理事项一票否决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 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经信委负责 — 11 — 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机构确定、培训项目安排、培训人员(非市 属国有企业)选定及出国(境)外等具体事务的协调办理。市国 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培训人员选定,市工商联推荐非公经济代 表人士参加培训,其它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培训计划确定后应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培训机构。承 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应是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培训 内容应包括管理、经济、法律、金融、新技术等。教学方式应采 取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多种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 20 天。 第五条 申请参加赴国(境)外培训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 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所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完税证明; (三)能证明职务身份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五)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第六条 赴国(境)外的培训费用由市政府和派出企业共同 承担,市政府承担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签证费、国外城市间交 通费等,派出企业承担的费用包括:国际机票费、国内外食宿公 杂费等。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 12 — 2017 年 12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