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2012.4.28).doc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管理,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证 广大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05 年第 21 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 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批准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 责考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或有新的违 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 对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对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 分。 3. 对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 犯有偷窃行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 团体偷窃、骗取他人财物,为首者应从重处分。 四、损坏、破坏公物或引起事故者: 1. 因过失损坏公物或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赔偿经济损失,给予批评教育;若后果严重的, 还应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3. 故意破坏公物(包括毕业离校时)或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 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打架、提供伪证者: 1. 用各种方式挑起打架事端(包括用言语向他人挑衅),引起对方打架或双方互殴的,应视 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有殴打他人行为者,应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持械参与打架者,无论其有无造成伤害,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策划或参与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对重犯打架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对目睹事发经过,故意提供伪证者、阻碍调查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7. 打架参与者本人故意歪曲事实、提供伪证的,加重处分。 六、赌博者: 1. 学生不得在校内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以上(含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提供赌具、场地或聚赌为首者,应从重处分。 七、考试作弊者: 参照教务处《学生学习指南》有关规定处理。 八、酗酒滋事者: 学生不得在校内酗酒,违者应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执意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 处分;对酒后滋事者,应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有关宿舍管理制度者: 参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理。 十、有流氓活动和不正当的性行为者: 1.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或在浴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4. 对他人异性留宿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十一、传播黄色物品者: 1. 对借阅黄色书刊、观看淫秽音像制品者,应进行严肃的教育,并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 处分。 2. 将黄色淫秽物品带入校内者,除没收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 在校内或校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从事非法经济活动者: 对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从事传销等非法经济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十三、对外交往中的违纪者: 1. 在与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的交往中,为索取财物而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记 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 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蒙受损失或在学生中产 生较坏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十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十五、其他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 1. 学生在校内(含学生公寓)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 处分。 3.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 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4.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 或变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五条 学校将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 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 的申诉。 申诉机构组成和申诉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先经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或副院长签字。留校察看以下的违纪处分报校学工部(处)后送分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以 上(含留校察看)由学工部(处)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各类处分结果必须由违纪学生本人 签字并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生工作部(处)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