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doc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烟海发办字〔2013〕4 号,2013 年 5 月 13 日)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和 科研生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 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条 研究所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包括了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废弃物处置等实行所统一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查究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所主要领导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负全面责任。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的规 章制度,完善安全科研生产条件,确保人、财、物的投入,强化和落实各部门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监督 落实; 2.组织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3.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对采购的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 毒化学品的用途进行审核; 4.负责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 5.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定期和日常巡查的方式实施检查。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责任。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统一采购、运输、验收等工作; 2.协助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3.协助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第七条 科研部门负责人、作业人员的基本职责。 1.科研部门(研究室、研究组、中心等)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 本部门安全责任的落实,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演练;研究组负责人对组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负直 接责任。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 2.实验室具体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须了解和掌握相关危险化 - 1 - 学品的危险特性、安全防护技能和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 悉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使用安全的防护用品;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处理过期、 无标识危险化学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 3.实验室具体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收集实验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并在指定位置、容 器内存放,严禁向下水道、排水口倾倒危险化学品废液;管理和作业人员有义务向安全部门举报 违法违规行为。 4.科研部门及人员不得违规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 险化学品;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 1.危险化学品统一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安全部门要求集中采购,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危 险化学品。 2.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供应单位提供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 挂与包装内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包装物、容器应保持完整性,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更换。 3.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选择具有相应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所 内搬运或装卸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应根据所内实 际情况,尽量做到零库存,如确有少量的危险化学品,设专用库房单独存放,实行专人进行出入 库核查登记,双人保管和双人分发制度。 5.安全和资产管理部门经常对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包装物、容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 除安全隐患。 6.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真实记录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流向,采取 必要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生丢失或者被盗,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安全 主管部门报告。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所安全主 管部门备案。 7.科研部门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对使用、放置危险 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 8.科研部门根据当天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因素,严格控制领用量。剩余的危 险化学品应当退回库房;如需对危险化学品的昼夜连续作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安排人员值守, 并需实验室主任审批和向所安全部门报告。 9.科研部门对于高危险的实验,应进行安全评价,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 2 - 第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验室和作业人员应按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同时向所安 全部门报告,安全部门向分管所领导汇报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条 责任处理。 1.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应责成实验室限时整改,并视情况在全所通报。 2.如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按国家、中科院相关文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所园区内其它单位从事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工作 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和资产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 《烟台海岸带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烟海发〔2007〕17 号)废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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