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章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doc
关于《赣州市章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 情况说明 一、修订《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来由、背景、依据及 形成过程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 号) 及《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 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办字〔2022〕26 号)相关要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市粮食工作会议 及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代拟了《赣州市章贡区区级 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部分:共三章八条,下划线为修增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修订内容:第六条第四款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核 拨区级储备粮油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 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 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承储企业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购销、储存、轮换, 以及具体执行动用命令,并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 1 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修订内容: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 的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 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区级财政负担。自然损耗超定额部分, 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油)短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 储企业自行承担,所占用贷款按没有区级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 款及时收回。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进行保险, 所需保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并 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 政局及农发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 差额,由区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区级储备粮(原粮)的保管费用、出 入库费用补贴标准: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不低于中 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保管费 用为原粮每年每公斤补贴 0.15 元,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农发 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粮食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 用、利息补贴照常拔付。由于保管、轮换、自然损耗、水分减 量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区财政进行全额偿还。区级储 备粮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实行每季度初预拨,年终区财政再对 2 拔付资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综合补贴费用(含 保管费、轮换费),由区农业农村局对实施单位实行综合定额 补贴,成品粮按每年每公斤不低于 0.35 元、食用植物油按每年 每公斤不低于 0.50 元标准计算。区农业农村局在每季度末月将 核定的当季度综合补贴划拔到位。由于保管、轮换、自然损耗、 水分减量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区财政进行全额偿还。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修订内容:第二十八条 (二)区级储备粮(原粮)轮换 方式。在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 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 发改委和农发行批准,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 2 个月。超过架空 期(如同意延长,则以延长架空期限计算)的储备粮费用,区 级财政不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归还对 应的农发行贷款;轮换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区发改委和农发行共同验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及轮换(含 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区级储备粮所产生的出入库、运输、 销售费用,以及正常储存出库过程所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和自 然损耗等相关费用,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 农发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共同核定后,由区财政全额负担;销 3 售盈利全额缴入粮食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发 生价差亏损先用轮换风险保证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原粮轮换费用原则上在年初根据年度轮换计 划,由区财政局与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商定补贴标准,列入区财政 年度预算,待轮换结束并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 共同审核后,由区财政据实核算拨付。新增原粮入库计划时, 收购费用参照轮换费用执行。粮油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 补贴照常拔付。 第三十三条 区应急成品粮油轮换方式。按照“自主动态 管理,库存保持足量”的原则,在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备规 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证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品质符合国家规 定,承储企业根据自身库存和生产情况适时自行轮换,推陈出 新,保证库存成品粮油常储常新。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 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区财政资金兜 底的原则确定,轮换不得有架空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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