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粮油管理办理(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
赣州市章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维护粮油市场稳 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人民政府为调节 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 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 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 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保证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 领导,研究解决区级储备粮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区级储备 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 1 政府批准,并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 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赣州市章贡 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区级储备 粮油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区级储备粮油的银行贷款利息、 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并将相关经费 纳入年度预算,对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 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 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 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 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购销、储存、轮换 等业务的管理,以及具体执行动用命令,并对区级储备粮油的 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 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 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油。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提升区级储备粮油规范化、 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2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区级储备粮油 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区级储备粮油安全管 理水平。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计划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农发行,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 体布局(章贡区粮食应急储备实施方案)制定区级储备粮油的 收储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 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农发行根据 承储企业的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 要以及区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区级储备粮 油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 换计划,严格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购销、轮换,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确需调整区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 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农发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 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 3 委备案,并抄送农发行。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 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储备粮油储备地点进行布局。区级储备 粮油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区农业农村局审定。承储库 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区农 业农村局批准后及时通报农发行。在承储库点内,区级储备粮 油实行专仓专储,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区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 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 品种、规模、储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省级储备粮(油) 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 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 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择 优选定承储库点,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4 第十九条 对承储库点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发现承储 库点存在不适于储存区级储备粮油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区农 业农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区级储备粮油 的,该承储库点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 整到其他承储库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 (二)收购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 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 (三)对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 载,保证区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 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落实区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区 级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六)对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 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 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区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 确。 5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油 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油)不宜 存; (五)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六)将区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区级储备粮油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 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 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 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违反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由区政府负责承担区级储备粮油的各项补贴,区级储备粮油的 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贷款利息和保管 费用按季在季前及时拔补到位;轮换出入库等费用在计划执行 前一次性拔付到位。财政拔付的轮换费用必须全额存入企业在 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资金由区财 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农发行三方共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6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的定额以内 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审核 确认后,由区级财政负担。自然损耗超定额部分,以及因管理 不善造成储备粮(油)短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 承担,所占用贷款按没有区级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及时收回。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进行保险, 所需保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并 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 政局及农发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 差额,由区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农发行共同核定的入库收 购价和区政府下达的区本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 示统一向农发行开户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区 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 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区级储备粮油的 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承贷承还。并实 行销售出入库通报,即企业销售、收购、调出、调入库存储备 粮食应及时向农发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 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区级储备粮油库存 7 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贷款利息列入区财政预算,由 区财政全额承担,按季及时拔付。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原粮)的保管费用、出入库费 用补贴标准: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不低于中央储备 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保管费用为原 粮每年每公斤补贴 0.15 元、收购费用为原粮每公斤补贴 0.05 元标准计算,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农发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 算和补贴。粮食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拔 付。由于保管、轮换、自然损耗、水分减量等原因所造成的价 差损失,由区财政进行全额偿还。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实行每 季度初预拨,年终区财政对拔付资金进行清算。 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综合补贴费用(含保管费、轮换费), 由区农业农村局对实施单位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成品粮按每年 每公斤不低于 0.35 元、食用植物油按每年每公斤不低于 0.50 元标准计算。区农业农村局在每季度末月将核定的当季度综合 补贴划拔到位。区级储备粮油由于保管、轮换、自然损耗、水 分减量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区财政进行全额偿还。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油)质 量检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 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区级储备 粮(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于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省有关要 8 求的粮油,在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处理,同时农发行向承储企业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流入口粮市场。造成的损失由 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在保持规模不变的情况 下,实行“成本动态计价,建立轮换风险金”的轮换机制,原 则上原粮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食用植物油半年为一个轮换周 期、成品粮半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承储企业根据粮油质量检测 情况,对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粮油,按照储备仓容 情况、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 轮换,推陈出新。轮换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农发行确认同意,采取“先销后购” 、 “先 购后销”或“边销边购”方式进行。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农发行联合下达。承 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区 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均衡轮换,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 计划的 70%。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的 100%。 (一)“成本动态计价,建立轮换风险金”机制。按照区农 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农发行共同核定新的入库价 格(不含费用)重新记入成本,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 9 发改委和农发行要按照新核定的入库成本重新出具相关文件。 承储企业轮出粮油后必须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轮入粮 油时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按新核定的收购成本(不含费用)全额 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新核定的库存成 本(不含费用)发放区级储备粮油贷款。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 改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二)区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方式。在轮换过程中,承 储企业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 当报经区农业农村、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农发行批准,延长 期最长不能超过 2 个月。超过架空期(如同意延长,则以延长 架空期限计算)的储备粮费用,区级财政不予补贴。 一是“先销后购”轮换。粮油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全额归 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购进时,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新核定 的库存成本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区级储备粮油贷款。 二是“先购后销”轮换。轮换所需要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 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农业发展银行申 请贷款解决。 三是“边销边购”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资金需求按 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并承担还款,农发行根 据企业粮食轮换进度,在企业购买时发放贷款,销售时收回对 应贷款。 10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时,销售货 款先归还对应的农发行贷款;轮换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农发行共同验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动 用及轮换(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区级储备粮所产生的出 入库、运输、销售费用,以及正常储存出库过程所发生的水分 杂质减量和自然损耗等相关费用,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区发改委和农发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共同核定后,由区财政全 额负担;销售盈利全额缴入粮食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实行专 账核算,发生价差亏损先用轮换风险保证金弥补,不足部分由 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原粮轮换购进时,由区粮食收储有限 责任公司向农发行申请收购资金贷款。农发行按照区农业农村 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当年市场粮油行 情共同核定收购成本向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用于 收购入库。轮换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 委和农发行共同验收,并最终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一条 原粮轮换费用原则上在年初根据年度轮换计划, 由区财政局与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商定补贴标准,列入区财政年度 预算,待轮换结束并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共同审 核后,由区财政据实核算拨付。新增原粮入库计划时,收购费用 参照执行。粮油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拔付。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原粮的轮换销售必须经过南昌国家 11 粮食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竞价销售。轮入购进时原则上收购 农民余粮,不足部分通过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采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区应急成品粮油轮换方式。按照“自主动态 管理,库存保持足量”的原则,在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备规 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证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品质符合国家规 定,承储企业根据自身库存和生产情况适时自行轮换,推陈出 新,保证库存成品粮油常储常新。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 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区财政资金兜 底的原则确定,轮换不得有架空期。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工 作的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对已批准轮换的,要及时对 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对轮换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轮换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 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当保留六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任 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农发行对入 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 的区级储备粮,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实行定仓管理。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12 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 出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 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 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方 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 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批 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区农业农村局和 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 动用命令。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 用命令。 第三十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用于调控市场或者其他用途的 储备粮油,经区政府同意,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 13 改委和农发行四家联合发文,在本年度的粮油生产周期或者下 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承储企业及时按同品种、同数量补回。 动用储备粮油发生的销售费用和补回的收购费用以及销价与进 价成本之间的价差损失,由同级财政负责补贴;产生的价差收 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 局共同核定。 第四十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必须 由区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抄告单规定要求执行。事后 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农发行补办出库计划 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区级储 备粮油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 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 求。 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扦样、检测,但不得与区级储备粮入库时委托的粮食质量检测 机构重复。 第四十二条 区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 程序,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区级储备粮油 14 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监督 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 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 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区农 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 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 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变更储存 库点和仓号、未按要求建立专卡、专牌、专账和实物台账、未 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检 15 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 离任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由区农业 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 令其予以赔偿;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改正的,区农业农 村局可以视情节轻重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了有关损失, 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油库存,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品种和质量等级、未按计划及时轮 换造成就本级储备粮油品质陈化损失、入库粮油质量达不到储 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 限期改正;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区级储 备粮油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中,区农业农村局 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 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区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 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 食的业务。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