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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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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豫医专〔2017〕48 号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党 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 年 5 月 25 日 - 1 -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 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 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 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5 号)及《河南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 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 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 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 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 展。 第四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 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 - 2 - 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 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第五条 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和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 授(含五级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人数应为不少于 15 人的奇数。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平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根据学科、 专业的构成情况, 合理确定系(部)委员名额,经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公正的推荐、 遴选等程序产生,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校学 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 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 4 年,可连选 连任。 - 3 -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与科研外事处合署办公, 配备秘书长 1 名,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 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 算。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纪、违法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职责权限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 4 -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 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 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秉公办事,对在校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 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表决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学研 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建 设及发展规划,大型科研设备购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 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 5 -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 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 学研究成果奖; (二)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特聘(客座)教授聘 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骨干教师和学术技术 带头人人选、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 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立项;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 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 6 -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 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 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可组织具 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 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 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 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 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运行制度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 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随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 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 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7 -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其他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议题相关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 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为五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8 -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30 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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