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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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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 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应用基础研究,着力推动原始 创新和源头供给,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合肥市自 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根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面向合肥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 他从事科学研究的法人组织科研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 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与合肥市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的战略 性、原创性、前瞻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 学中心相关发展领域的原创性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向基金捐资。基金由合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 效自评。合肥市财政局依法对基金的预算、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 并组织开展第三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请与受理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 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通 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网上申报,定期集中受 理方式,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五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 士学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科研课题或 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必须是项目的实际 主持人; (三)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只能申报 1 项本基金项目。 已承担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得申报本基金 项目。 第六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依 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肥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市级 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 (二)有专门的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 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 2 -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 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第七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 位科研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 项目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已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研究课题 不得重复推荐申报。 第八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 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按照择优原则,按程 序进行审定和公示,列入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实施与管理 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依托单位、项 目负责人共同签订《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项目任 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基金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 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 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资助经费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核拨 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应符合《合肥市市 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合财教〔2017〕979 号)有 关规定,列入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 3 - 或挪用项目经费,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并及时报送研 究进展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监 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作 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 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合肥市内新单位,需 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合同书原定内容和计划, 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科 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如项目负责人因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 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依托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 终止的建议,经市科技局批准后终止项目,结余资金需退回市科 技局。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基金项目执行期 结束后 3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 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 项目负责人应在原执行期到期 60 日前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一年。 - 4 -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考核 指标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 通过验收”。 (一)项目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取得研究成果,经费使用 合理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二)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结题报告需写明 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合同书 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 使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不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进行 整改,2 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项目负 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监督与保障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 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efei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5 - 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基金项目有计 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 科学伦理道德、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 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追回已拨 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 两年。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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