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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河区330平方公里内危房翻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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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河区 330 平方公里内危房翻建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1〕4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临河区 330 平方公里内危房翻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5 日 临河区 330 平方公里内危房翻建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临河城区及周边范围危房翻建工作的领 导,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和规范审批流程,科 学、快速、高效开展临河城区及周边范围危房翻建工作的审 批和监管,切实解决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 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管理范围 东至保税物流园区新盛路、新道路,南至防洪堤,西至 临策铁路、双河区通宁路,北至京藏高速公路。 二、审批管理程序 审批管理范围内个人住宅及附属房,按以下程序办理翻 建审批手续: (一)提出申请。由用户向区自然资源分局递交危房翻 建申请材料(见附件 1),并提供所在地办事处、乡镇、农 场出具的《危房翻建证明书》(见附件 2)。 (二)组织踏勘。申报材料齐全后,由区自然资源分局 牵头,组织征收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和相关乡镇、农场、 办事处联合实地踏勘。 (三)审批。由区住建局根据实地踏勘结果,参照《农 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出具《危房鉴(评) 评定表》(见附件 3),属于 D 级危房的,由用户在确保安 全的情况下将危房自行拆除,区征收局出具不在征收范围内 的证明、区综合执法局在确认危房拆除后出具危房拆除回执 单(上述证明资料由出具部门直接报送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核发通知书。区自然资源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 行汇总,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核对无误后,印制发放《危房 翻建规划许可通知书》(见附件 4),用户在拿到《危房翻 建规划许可通知书》后方可建设,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 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三、审批管理要求 1.临河区 330 平方公里内危房翻建审批管理由区自然资 源分局牵头负责,区住建局、区征收局、区综合执法局、相 关乡镇、农场、办事处配合。对群众提出的危房翻建申请, 要及时受理,按程序迅速审核,符合翻建条件的尽快予以审 批,不符合翻建条件的要向群众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拖延, 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2.因人为故意造成危房或擅自拆除房屋的不得申请危 房改造,房屋安全隐患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消除。违法建设(由 区综合执法局认定)不得申请危房翻建。 3.危房翻建只能在原有的宅基地上进行,原则上不超过 原面积、原层数。危房翻建设计方案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 求,用地退让和建筑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须征求相邻利 害关系人意见,并取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见附件 5)。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和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翻建手续,对尚未建设的,撤销 审批;已经动工建设或完工的,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 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公示阶段把关不严、弄虚 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在审批、监管过程中落实不到位、巡 查不力、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予以严 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6.本办法审批管理范围之外的危房翻建,由所在地的乡 镇、农场牵头负责,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 7.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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