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位、双专业实施细则.doc
青岛理工大学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 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 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 理暂行办法》(2009 年 5 月 27 日鲁教高字〔2009〕9 号) 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 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 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 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类型: (一)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 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 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举办条件 第三条 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 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 届以上毕业生。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 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 一个专业类。 第五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 育,一般应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 1 至 2 年修业时间。 第六条 凡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必须制定 教学要求,报教务处备案。根据培养的实际需要安排合适的 实践性环节,但必须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环节。未经批 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且平均学绩数在 75 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列专业的前 20%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 双专业。 申请办法 第八条 凡可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需向所 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核同意后,向接受学院推荐;接 受学院应对申请的材料审核或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考核后, 择优录取,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审批。每届学生 一般在第三学期第六周内办理申请辅修手续,第四学期开始 修读。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被批准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每学期开学 第一周到接受学院办公室注册所修的课程,凭交费收据领取 听课证,不按期注册,按自愿退修处理;中途辍修,不退还 学费。 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教学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双学位、双专业学生的学籍仍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双 学位、双专业的课程成绩单由任课教师一式三份报接受学院、 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科,修读学分及成绩不纳入主修专 业的学分和成绩中计算。 若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某一课程内容要求相同或相当 时,经接受学院院长确认后,可不必重修,否则,应按接受 学院要求修读。 学生辅修后,学习有困难可向所在学院申明停止辅修, 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接受学院。 一学期内主修专业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课程考试不 及格,或者一学期辅修专业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即取消辅修 双学位、双专业的资格。 中途停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若已修合格的课程学分 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可按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对待;若未达 到辅修专业要求,已修合格的课程记入学生总成绩表内。 第十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应纳入学校的正常学 籍管理组织教学,以随堂听课为主要学习方式,原则上不单 独组织教学。严格考试管理。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 制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不高于同名主修专业。除学校在双学 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中明确认定的免修学分外,其余学 分均属收费范围。 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 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 不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能单独颁发,和主 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两个专业名称分为上下两行 或一前一后,主修专业名称在上(前),辅修专业名称在下 (后),两者毕业时间相同。 第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 书的前提下,如果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 的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如果未修 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则不得颁发 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但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 修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 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 的学分,都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但可 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十五条 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要及时总结 经验,不断改进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并定 期将本学院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办学情况报教务处。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