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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梅花借记卡章程(2016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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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梅花借记卡章程(2016年修订).doc

南京银行梅花借记卡章程(201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规范梅花个人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 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梅花个人借记卡,是南京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分支机构面 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以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 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三条 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梅花个人借记卡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 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简称借记 IC 卡)。持卡人可在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 上使用梅花个人借记卡进行交易。 第四条 梅花个人借记卡内基本活期账户的性质为个人结算账户,账户的资金属 个人储蓄存款,其来源和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 元(含),账户不得透支、不计付 利息、不能提取现金、不提供对账单服务,脱机消费交易不使用密码。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均可向本行申领梅花个人借 记卡。 第七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 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第八条 梅花个人借记卡申请人须开立对应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透支,因 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取款或消费的,由持卡人本人负责。持卡人按人 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的存款依本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 付利息,我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我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本外币储蓄业务(外币储蓄 业务仅限在经营外币业务的营业网点办理),可在我行具备查询、存取款、 转账、汇款、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助柜员机、自助终 端、POS 终端等设备上使用,也可在具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的境内外自 助柜员机和特约商户使用。 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须统一遵守 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持卡人在柜台及 ATM 上所做的交易须统一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使用梅花借记卡在自动存款机(CDM)上存入现金,以自动存 款机出具的存款凭条为准,持卡人对存入金额有疑问的,应在 3 天 内持存款凭条到我行核实确认。 (二) 持卡人在我行受理梅花借记卡的营业柜台取款时,按中国人民 银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执行;在 ATM 上办理取款业务,每日取款最 高限额不超过 20000 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一条 梅花个人借记卡在 ATM 上所做的交易和在 POS 终端上的消费均视为 已获得持卡人的授权,持卡人应予以确认。因持卡人操作失误或机器故 障引起的差错,持卡人应于 24 小时内与我行取得联系。因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梅花个人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为方便持卡人,我行各营业网点均可提供账单打印服务,持卡人对 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 30 天内向我行申请查询。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 的银行记账日起 30 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三条 梅花个人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仅凭密码办理消费结算、取 款、转账汇款等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须妥善保管个 人借记卡和密码,个人借记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抵押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 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 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 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 成资金损失。 第十四条 如梅花个人借记卡遗失、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我行办理 挂失手续,并交纳挂失手续费。在紧急情况下,持卡人可以拨打我行客 服电话申请口头挂失,并及时至我行柜面办理正式挂失。挂失生效前所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但由于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 失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卡片损坏、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至我行营业网点申请换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在本行规定的期 限内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本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七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 3 次,我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 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 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我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我行 营业网点书面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八条 我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梅花个人借记卡服务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 人须按我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梅花 个人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持卡人如 证件过期,应向本行重新提交有效证件,未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信息的, 我行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Formatted: Font: Bold Formatted: Font: Bold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我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 章程规定以及其它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我行营 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 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 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在营业 网点或网站(www.njcb.com.cn)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 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挂失、伪造个人借记卡,使用伪造、涂 改的个人借记卡,冒领、冒用个人借记卡,或利用个人借记卡进行诈骗、 洗钱活动的,我行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或有关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本章程项下的所有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我行将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进行公告。公 告满 30 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 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 用借记卡的,可向我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 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我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 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 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银行制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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