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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员会文件 东理城团〔2017〕37 号 ★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社团 管理办法(暂行) 为响应“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新格局政策,在党委统一领导、 院团委统筹指导下,加强我院社团的制度化建设,使我院学生社 团活动多样化,品牌化。为了更好地鼓励、规范社团活动的开展, 使社团活动更加规范有序进行,丰富广大学生的课余生活,使城 院学子的兴趣多元化发展并建设富有城院特色的社团文化,现以 规范有序,大胆创新,敢闯敢试的精神为指导,参考《高校学生 社团管理办法(暂行) 》 ,制定《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社团管理 办法(暂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团委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 团体。具体的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 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 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 育等活动。 第二章:活动支持 第三条:注册社团可以向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 “社联”)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 要的人员支持。 第四条:注册社团可以向社联提出共享成果的要求。 第五条:新成立的注册社团可以向社联或社团指导老师寻求 有关如何开展活动的经验。 第六条: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杰出表现的干部或个人可以参 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社团优秀个人评选。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 团的实践公益类、体育竞技类、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等类别 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我院学生社团的社团的管理组织为我院学生社团联 合会,团委授权于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等。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或申请人员为东莞 -0- 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在校学生或老师且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 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架构。学生社团的名称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且应当与 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相应的章程与组织架构须具备较 高的成立发展可行性;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由我院在册教职工主观自愿担 任;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独特的社团文化特色; 第十条:申请成立预备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文 件: (一)社团申请注册备案表; (二)社团可行性报告; (三)社团工作计划; (四)社团章程 (五)指导老师个人简介、社团学生负责人个人简介; (六)城院花名册; (七)社团学生负责人学生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财务制度; (二) 部门职责及架构。 (三) 干部选拔制度; (四) 学生社团类别; (五) 社团管理层例会制度; (六) 社团成员管理制度; (七) 社团成员权利和义务;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二条:社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 件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 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社联批准筹备之日起 90 日内召开会员 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 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 90 日内,社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社联自行制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 10 人的; 备注: 1.社团的活动经费由社团自主募集,自主寻求赞助商,自主 管理。社联只监督资金使用,不参与管理和使用。 2.活动如需场地可直接向社联提出,中心按实际情况安排场 地。 第四章: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各社团经批准成立,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 和义务。 第十六条: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第二条所规定 的原则。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和邀请校外人 员来校评价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呈报社联审批。社联 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社联备案。 -2- 第十八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 动计划送交社联审批或备案。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后应及时做好 总结和写好相关报道(图文)并以书面形式送交社联备案,作为 各项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协调各社团间的活动时间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 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 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联报告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社联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联应 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社联申请注册,具体注册 办法由各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 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联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 活动计划送交社联审批或备案。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 流活动,必须经社联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 须由社联审查通过。社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 -3- 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 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 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附件一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 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社团会员大会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 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 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 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了鼓励学生社团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学校对在社团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社团和成员给予表彰。 -4- 第三十二条:对社团及成员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头表扬、 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社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 评、停拔活动经费、整顿审查、降为预备社团、注销并勒令解散 等。 第三十五条:对社团成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 报批评、学校处分等。 第三十六条: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 的,可解除审查;屡教不改者降为预备社团和注销并勒令解散。 第三十七条: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城院”) 团委和社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综合评分前十名 的社团授予“十大优秀社团”称号,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 励。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责令其 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开展社团活动时出现违规现象;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将其解 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 -5- 事非法活动的而未予以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社团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情节恶劣者; (五)社团长期不配合学校以及社联管理,态度恶劣者; (六)预备社团不服从管理,其活动未备案并违反学校规章 制度; (七)未经学校许可随意进行摆摊宣传招新等,整顿后仍不 服从管理; (八)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九)未经审核登记而以社团形式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十)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十一)其他情节恶劣者,接受学校通知进行强制注销或解 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理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会与学生社 团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批准后立即实施。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的 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我社联制定细 则进行规定。 共青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11 月 22 日 -6- 附件: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社团财务每月监督制度及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与监督,正确管理社团的各项经费,营 造良好的财务环境,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流程,使社团的基本利 益得到有效保障。学生社团联合会本着为社团服务的精神,特制定本 每月监督制度及实施办法。 此制度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 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及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所有 注册社团。 第二章 管理及实施部门 一 、 本制度由社联评议部实施。 二、 评议部为各社团指派评议部干事作为联系人,由联系人负责与各社 团在财务事务上的联系与交流,平均每个联系人负责 2-3 个社团。 三、 评议部将负责收集及整理社团每月上交的财务报表及收据,检查后 评议部将统一放置,防止查帐等所需。 四、 社团若对联系人有任何疑问,评议部部长负责解释。社联希望各社 团与联系人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若社团因正当、合理的理由 希望更换联系人,须由会长上交书面申请到主任团,由主任团及评议 部部长讨论决定解决方案。 第三章 经费来源 一、 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会费、学院拨款、企业单位的赞助。 二 、 每年社团招新完毕后一星期内社团要上交会员名单及会费收据到 社联。(若个别会员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加入社团,学生社团应在确认 新会员加入后及时向社联申报。)社联要派出指定干事负责不定时考 察社团人数。 三、 社团如得到企业单位的赞助需及时上报社联,获得的赞助费必须用 于活动专项。 第四章 监督方法 一 、财务报表上交时间为每个月的 15 号之前,各社团需到社联办公室上 交财务报表及涉及的发票或收据,收据要在背后注明经手人、证明 人、用途。(注:证明人统一为会长或财务负责人)上交后统一交由 评议部存根。 二、 社团换届后的第 1,2 周工作日,由新老会长共同至社联办公室 5A533 验查该社团的财务报表并签字。新会长若对账目有任何疑问由老会长 负责解释,若有解释不了的情况由社联进行调解。 三、 所有会员均有权查看该社团的账目并提出任何疑义,由社联评议部 负责解释,若仍有疑义可提交书面申请至主任团,由主任团进行调解。 四、 主 任 团 负 责 对 各 社 团 上 交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抽 查 。 若发现有违规现象直接追究到该社团会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处罚条例 社团不能按照以上规章处理好财务监督的,违规一次就取消该社 团会长的评优资格,违规两次取消该社团评优资格, 违规三次将该 社团会长革职。财务报表迟交或不交的一次警告,两次记该社团违规 一次。 (社联保有对此制度的修改权和解释权。)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7 年 11 月 9 日 共青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