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1〕5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区政府 2021 年 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 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8 日 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 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 号)巴彦淖尔市民 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21】 9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 生活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 非定期、非定量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应救尽救、属地管理; (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 具有临河区户籍且在辖区居住的居民和居住一年以上 非临河户籍居民。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 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 地当年城镇低保标准 1.5 倍,下同)。 2.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 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 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 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自 费择校生)教育,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 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 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及权限 第六条 一次性临时救助主要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 (一起生活的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 等因素。具体计算办法为: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镇居民低 保月保障标准 x 家庭人口 x 困难持续时间(1—6 个月)x 家 庭困难程度系数。 困难程度系数: 1.特困对象、孤儿、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1-2 级) 对象的困难程度系数为 1;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困难程度系数为 0.7; 3.其他困难对象困难程度系数为 0.5。 第七条 各种类别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突发事件,诸如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 故、溺水等意外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 居住,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人口数按实际遭遇困难 人口计算,困难持续时间按 1-6 个月计算。 (二)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人口数只计算 患病成员本人,困难持续时间按 4-6 个月计算。 (三)对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 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报销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 合规的门诊治疗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50%给予救 助,救助金额不超过 20000 元。 (四)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 (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 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人口数 只计算学生本人,困难持续时间按 4-6 个月计算。 (五)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常年需要照顾,致使家庭 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人口数按 2 人计算,困难持续时间按 3-6 个月计算。 (六)对患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常年门诊 治疗、服药,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人口 数按实际生活在一起的人口计算,困难持续时间按 1-6 个 月计算。 第八条 同一个申请人或一个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 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确属特殊情况 的,年度内总救助次数不超过三次。 第九条 一个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 原则上不超过 20000 元。一次救助金额在 3500 元(含)以 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一次 救助在 15000 元(含)以内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一次 救助在 15000 元以上的,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审批确定后,由区民政局发放。 第十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乡镇、农场、街 道办事处人口和临时救助金的使用、发放情况,定期不定期 地预拨一定数量的救助金,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场解决困难对象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救急救助 资金。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申请,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 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受理。临时救助以家 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居)民委员会, 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临河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 申请对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者本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同时提供: (一)因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家庭申请救助,需提供村 (居)民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家庭 收入状况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 造成困难的家庭申请救助,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通知书、催款通知单或预交款收据的原 件和复印件。 (三)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的家庭申请救助,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 的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及门诊费用结算单据,或者是经医 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救助后出具的结算单据。 (四)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 (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困难的家庭申请救助,需提供考录 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五)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 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申请 救助,需提供家庭重残人员的残疾证和病残照片。 (六)对患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常年门诊 治疗、服药,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申请救助, 需提供近两年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 明。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接到临时救 助申请后,将基本情况录入内蒙古民政综合业务平台临时救 助管理系统备案,并严格履行对申请对象信息核对、入户调 查、评议公示等程序。落实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 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程序结束后,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在《临河区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核查意见并加盖民政专用章后, 按审批权限审批发放。审批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审批后的 救助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批准救助的家庭携带有效证件 到农村商业银行网点领取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 审批部门要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告知。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 处、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 庭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应先救助后补齐相关 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在 2—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发放工作,以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 第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低保系统中临时救助模块使用工 作。各乡镇、农场、办事处,按照系统数据项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救助的相关材料准确、完整、及时上传至低 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确保系统数据、纸质报 表、财务统计台账一致和真实准确。 第五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按照全区总人口每人每年 10 元的标准, 将临时救助基金列入年初预算,或者在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的 前提下,从低保结余资金中留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临时救助 基金。 第十五条 区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治区及市对区的临时补 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 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 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 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 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9 年 12 月 28 日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河区城乡困难群众临 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