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国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兴府发〔2023〕9 号 兴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国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 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兴国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2023 年 5 月 14 日县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6 月 7 日 1 兴国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 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 烈士保护法》《江西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 法》《赣州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为缅怀或者纪 念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 富强和人民幸福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专门 修建的设施。本县现有烈士纪念设施 17 处,其中国家级 烈士纪念设施 1 处,为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市级烈士纪 念设施 2 处,为县烈士陵园、莲塘战役烈士纪念园;县 级烈士纪念设施 2 处,为良村烈士纪念园、鼎龙乡烈士 纪念园;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12 处,为良村镇革命烈 士纪念塔、鼎龙乡无名烈士公墓、长冈乡大塘村烈士纪 念塔、茶园乡烈士纪念碑、方太乡宝石村烈士纪念碑、 社富乡双龙村烈士纪念碑、枫边乡茅坪村革命烈士纪念 亭、长冈乡泗望村空军烈士墓、枫边乡密石村无名烈士 2 公墓、崇贤乡北胜村无名烈士公墓、崇贤乡齐分村无名 烈士公墓、永丰镇豪溪村烈士纪念碑。 第三条 根据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 模,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分 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不同级别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建、布展批准权 限由对应级别的政府(部门)批准。未列入等级的零散 烈士纪念设施,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保护管理或者委托 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 护管理,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管理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 级财政预算。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县级烈士纪 念设施建设和维修管理经费,建设和维修管理经费的使 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相 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3 依照“属地原则”,配合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 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 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 施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或者核定为文物 保护单位。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 费用。 第七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履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职责: (一)设立保护标志,建立相关档案; (二)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 悼念英雄烈士; (三)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 环境和氛围,维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安全以及纪念、 瞻仰、悼念英雄烈士活动的秩序;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者义务讲解员,对有 关工作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搜集、整理、保管、展陈英雄烈士遗物和事 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法予以鉴定和保护。 第八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党史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英雄烈士遗 4 物、史料的收集和整理,编纂完善英雄烈士名录;发挥 本地资源优势,及时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 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 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 身、商业等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英雄烈士以外的 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者从事与 纪念英雄烈士无关的活动。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 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 产、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 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 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每年 9 月 30 日烈士纪念日,县人民政府应 当举行纪念活动,缅怀英雄烈士。 5 有新评烈士的,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烈士光荣 证》颁授仪式。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 穆、文明、节俭的安葬仪式。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 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 记英雄烈士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 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充分发挥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传承爱国主义、集体主 义精神的教育作用: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列入红色 旅游等相关发展规划,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 育基地、中小学研学基地和红色旅游景点; (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 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 (三)在清明节和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机 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 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十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履责,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监督巡查,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6 第十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职 责的; (二)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7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7 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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