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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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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件为准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省车区动员局 粤财规〔2021〕1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 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警备区)动员处∶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 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 -1- 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广东省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 2021 - 2 - 年 1 月29 日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 教 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 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 1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 实各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 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 补助资金(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 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 童资助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 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 《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 〔2017〕49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 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 3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 校);普通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 (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义务教 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 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和幼儿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要求,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预算资金下达,组织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和年度预算草案。负责牵头拟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助资 金绩效目标,办理资助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 - 4 - 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全面负责 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 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 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申报资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 细分配方案,制定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 评审(认定)等要求规定,完善各教育阶段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各地各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 管理进行指导;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资助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 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开展重点核查和抽查,组织用款单位开 展绩效自评;负责资助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省军区动员局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 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组织当地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 助资金绩效目标,按程序拨付资金,做好上级资金转下达和本级 资金下达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级监督检 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职责∶负责和承担省级下达资助资金和本级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 和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资金监管和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 任,确保完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任务清单 和绩效目标;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后 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审核 下级报送材料; 对所属学校学生资助信息、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 行指导,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 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学校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负责建立 健全校内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制定校内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 实施办法,承担学校学生资助宣传、申请、评审(认定)、公示、 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对学生数据信息 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定期公布资助资金 的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 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 -6-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 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 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 旧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 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000元范围内 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 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 生每年20000 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 生,由省和市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属高校补助标准。省财政对省属 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 每生每年 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 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 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 - 7 - 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 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 金 额 执 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 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广东省生源 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 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6000 元,学费标准低于 6000元的,按实际 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 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 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 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九)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 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特别优 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 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8 - 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免除学费。 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 3500元,具体折 算系数按现行标准执行。资金安排时适当向理、工、农、医、外 语、体育、艺术等专业和高水平学校倾斜,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850元。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 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 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 校结合实际在每生每年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 档 。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 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财政按 每生每年 2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 3850 元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标准的部 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具体标准由 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 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 档 。 - 9 -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 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 每生每年1250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家庭 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 500元,初中 生每生每年750元。 3.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 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 每年8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 生、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补助。省补助对 象为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 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农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学 年按 200天计。各地根据本地贫困地区实际开展的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地方试点,补助标准不得低于省的标准。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助在经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 - 10- 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十六条 各教育阶段资助标准以国家基础标准为依据,我 省现行资助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继续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省 定标准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财力情况 等综合因素,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适时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根据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学生资助工作绩效情况等制定。 第十八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 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 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 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补助所 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补助资金由各地财政负责,经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试点的,省财政予以奖补,奖补资金由 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二十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按 国家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少数民 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 -11 - 负担。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超出国家或省定标准部分由市县 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分 别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生源当年 被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其中市级财 政资助资金不低于 50万元(珠三角地区市不低于80万元),县 (市、区)级财政资助资金不低于30万元(珠三角地区市不低 于50万元),高校不低于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取的学生 奖助基金的10%。市、县(市、区)和高校资助资金不足以支付 本辖区本校补助额度的,高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向上级教育 主管部门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等 职业学校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由中央、 省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 省级资金承担;市县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省市县财 政资金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方式原则上按《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分担方式执行(具体分类分档方式 见 附 件 1 )。 -12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 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 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 为 35%。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 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 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 基数提前下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 后,有关部门合理提出分配方案并按《预算法》要求资金下达时 限及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办理下达手续,并抄送财政部 广东监管局。资助资金按规定已列入部门预算部分的随部门预算 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 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资助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应 用,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做好基础数据的审 核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加强资金发放、 - 13 - 执行管理;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 尽助。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类学校要加 强学生学籍管理、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 用,规范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 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机制;从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信息管理、资助育人、监督宣传 等五个方面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 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 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各地各学校错 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 缺,由各地市或学校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 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学生资 - 14 - 助工作的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 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 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 取4%-6% 、3%-5% 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 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 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具体工作要 求按财政部、教育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 印发的《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财科教 〔2019 〕19 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我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 代偿包括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千名高校毕业生下基 层从医上岗退费、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暂 行代偿等相关政策,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 偿的资金管理,按我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除第三十二条外的其他学生资助资金管 理按附件各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各省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15 - 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解 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 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学前教育家庭 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7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 教〔2014 〕48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 教〔2017 〕231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 183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 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11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 财教〔2014 〕189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 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 〕97号)、《广东省财政 - 16 - 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 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广东省财 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3〕17号)、《广东省 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广东 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40号)同时废 止 。 附件∶ 1.统一分类分档名单 2.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7 - 附件 1 统一分类分档名单 第 一 档 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 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 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 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 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 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 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 二 档 除∶ 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 济带市县,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 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 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 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 三 档 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包括惠州市及惠 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 会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包括广州、深圳(由中央 直接补助)、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市、台 山市、开平市、鹤山市)7市。 省级财政对市县财政按统一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担,其中第 一档省级财政负担100% 、第二档省级财政负担85% 、第三档省级 财政负担65% 、第四档省级财政负担30%。 - 18 - 附件 2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阶段 1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2 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3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4 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5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6 义务教育阶段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省级补助 7 资金实施细则 学前教育阶段 8 广东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19 - 附件 2-1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 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下称国家奖助学金) 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含高职、第二学位)在校生(下称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 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在校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 评审一次。高校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 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实 行学生申请,高校核实、评审(认定)、公示,高校发放奖助资 金工作机制。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 确奖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 施办法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本校网站公开。 - 20-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下达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下达我省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的 名额,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 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各高校上一学年在 校学生人数、办学层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专业设置、学生 奖助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和学生资助工 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 和理工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 算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 80% 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 第三章 学生申请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1 -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不低于前 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 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学生在同 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国家奖助学金申 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四章 学校审核 第十条 高校组织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 对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结合各院系在校生人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专业设置、学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 况,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 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15日前,各高校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 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以及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报省教育厅,并 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 22 -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 生,高校应于每年12月 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高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 23 - 附件 2-2 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校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被 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含普通高校,下统称高校)录取就读的全 旧日制研究生(下称研究生)。 第二条 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 学金、国家助学金(下称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旨在发展 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 养 质 量。 (二)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就读且没有固定工 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学生申请,学校评审、公 示、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机制,由高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学 年评审一次。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单 位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 - 24 - 构设置相适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四条 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 资助对象、条件、标准、覆盖面、奖励等级(资助档次)、申请 办法、评审程序和办法、申诉渠道。实施办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并在本校网站对外公开。 第二章 名额与奖助学金下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预算按名额和奖学金标准等额下拨。省 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我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高 校在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 行情况,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 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 政、地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一)省属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博士生研 究生人均每生每年 1000元标准和在校博士生人数的70%比例, 硕士研究生人均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和在校硕士生人数40%比例 给予支持。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地级市财政予 以支持。高校分等级设立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最高等级学 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二)省教育厅根据高校上一学年在校生人数,以及学业奖 - 25 - 学金标准和支持比例,提出各高校国家学业奖学金预算方案,省 财政厅根据方案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年度资金下达各研究生培 养单位。 (三)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校资金、社会捐 赠等,奖励帮助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高校上一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清算结 果、上一学年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以及 助学金标准和分担比例,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方案,财政 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地级以上市财政收到省财政下拨预算后,在 20个工作日内 配齐分担资金下达市属高校。 第八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名额时, 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广东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 筹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合理确定奖励覆 盖面、等级和标准,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九条 每年 11月 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 算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 80% 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 第三章 学生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26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研究生培养单位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 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国家奖助学金 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四章 奖助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高校应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 27 -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 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和学 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应成 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 审 等 工 作。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 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 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 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 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 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 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 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高校10月15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 审材料报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评审 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和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并在 - 28 - 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 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 10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助 学金清算结果和当年秋季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 生人数报送省教育厅,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九条 经批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的学生,高校应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 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 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 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或注册,下同)的层 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 - 29 - 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 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评定和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 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 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对联合培 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 因 。 - 30- 附件 2-3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 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户籍当年被普通高校(下称高校)录 取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本专科学生)缴纳第一学年学 费和各地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二条 新生资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地市县或高校组织 实施,实行学生申请,资助部门核实、评审、公示,市县或高校 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 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施办法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三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 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最高资助标准 不超过6000元。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同时享受省财 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四条 新生资助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解决的资助机制。 省外高校录取新生资助由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 责;省内高校录取新生资助由省、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县(市、 - 31 - 区)级专项资金无法满足辖区内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所属市申 请专项资金补助;市设立的专项资金无法满足辖区内新生资助需 要时,可向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高校提取的新生资助经费不足 以支付当年度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 学生申请 第五条 新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每年9月 30日前,考入外省高校的新生向县(市、 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向高校提出申请, 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七条 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广 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审核学生录取报到注册情况。 - 32 - 第八条 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审核后,应及时公示拟资助新 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补助发放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外省高校新生,由县级专项资金给 予资助,并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县级资助专项资金不足以资助全部拟资助新生的, 由县级教育部门于10月10日前向地级以上市申请不足部分资 金 。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月15日前对所属县级 教育部门和高校报送的申请上级解决的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报 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从本级设立的专项资助资金予以资 助,并将资助明细报省教育厅。地级以上市专项资金仍不足时, 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省级补助资金解决的 新生资助明细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内高校新生,由高校按规定从 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中给予资助。当年度计提的专项资金仍不足 时,高校于10月10日前将申请上级补助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明 细报上级教育部门(市属高校上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省属高校 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上级教育部门收到下级教育部门(高校)帮助解 - 33 - 决专项资金申请时,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收到申请后 20个工作日 内下拨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地各高校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 专项资金一次性发给学生,用于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学的, 取消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各高校和 县(市、区)负责收回,用于下一年度新生资助。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局、高校应在 11月10日前将新生资助 信息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各级教育局、高校应 及时告知原因。 - 34 - 附件 2-4 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 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 校附属的中职部)。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负 责 。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免 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指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 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资金。奖励对象为中等 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后, 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免学费 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 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 - 35 - 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是指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 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的资金。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中等职业 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 明确奖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 并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对外公开。 第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办学资质进行全 面清查并公示。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各地要将本地纳入免学费 补助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审定。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 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 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 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章 申请与学校审核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36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和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六);申 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和(七),并符合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2019 〕104 号 文 ) 要 求。 第九条 每年9月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国家助 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学生具体申 请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认 定),按照《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要求,认真核实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做好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职学校在10月10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技工学校在10月18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经评审、认定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中等职业学校应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 37 - 中职学校于10月10日前按程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 部门审核、汇总,技工学校10月23日前按程序通过全国技工院 校信息管理系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地级 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月15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地级以上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0月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根据财政部、教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名 额,提出各地市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 案。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各地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和相关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地市教育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下达相关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三条 我省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 总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 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 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 业为主的学校,以及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当年度国家级技能 大赛中获得一等奖、世界级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学校予以 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 - 38 - 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市(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 督促、审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做好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工 作 。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 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 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将评 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区、 县)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 统一汇总评审结果后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评审材料 统一报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财政按照核定的享受免学费 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及分担比例补助学校。其中,民办中 等职业学校比照当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类型同专业免学费标 准补助,学费标准高于财政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八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 按规定已列入部门预算部分的随部门预算下达,学校应按国家国 - 39 - 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免学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 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地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 学金采取提前下达,年度清算的拨付程序。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 学校当年10月30日前在资助管理系统评审(认定)的秋季学期 在校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情况,结合当年清算情况,按照不低 于应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总额的90%提出资助资金 下达方案。每年 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至各 市。第二年10月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上一 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各校当年 提交的资助申请表、汇总表、资金情况表等纸质材料和全国技工 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信息,结合当年清算上一年度免学费补助 资金结余情况,于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上报下达方案。每年 12月上旬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至各市。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在开学后的两个 月内通过银行转账给受助学生。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 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 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 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于每年12 月 31日前一次性 发放给获奖学生。 - 40-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须按规定时间在资助系统完成免 学费、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数据确认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 间的,须经省教育厅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所需资金由各 地或学校自行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 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时将学生困难资助 和获奖信息录入资助系统,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 原 因 。 - 41 - 附件 2-5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普 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 通高中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 学 费。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 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 施。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 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并报送省教 育厅备案,同时对外公开。 第二章 申请与资格评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42 -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 调整。 第七条 每年9月15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杂费和国家 助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认定), 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加强 对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在9月20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组织由学校领导、 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 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 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执行情况 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经评审、认定拟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学校应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 25日前按程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 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学校 10月 30日前在资助管 理系统评审的秋季学期在校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情况,结合当 - 43 - 年清算情况,按照不低于应下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 总额的90% 提出资助资金下达方案。每年 11 月30日前省财政厅 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至各地市和省属学校。第二年9月30 日前,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上一年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在开学后的两个 月内通过银行转账给受助学生。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 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须按规定时间在资助系统完成免学 杂费、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数据确认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 间的,须经省教育厅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所需资金由各 地或学校自行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 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 44 - 附件 2-6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用于补助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少数民族地区 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在学期间生活费开支。 第二条 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 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 瑶族自治县和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 乡、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龙门县蓝田 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7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寄宿生。其中 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活费标 准执行。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 施,实行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核实、认定、公示、发放资 助资金工作机制。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 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 诉渠道。实施办法报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开。 - 45 - 第二章 申请和资格认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民族班寄宿生补助的学生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应同时符合条件(一) 至(五)。 第五条 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 学期动态调整。 第六条 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 出补助资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受理申请,在9月20日前完成核实、评 审工作。评审时,学校应成立由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 的评审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以适当 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校公示 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 9月25日前按程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 总。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 46 -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各地各学校9 月 30日前认定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人数, 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人数,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每年 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第二年9月30 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上一年度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地按学期下达补助资金。每年秋季学期,各地审 核批复补助名单后,按受助学生人数和标准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每年春季学期,按秋季学期受助学生人数和标准,在开学后 15 个工作日内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 学生按学年申请补助资金。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 一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 享受。获得资助后,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在每年 4 月 30日前(春季学期)、10月31日前(秋季学期)将资助资金 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监护人)。 第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采取直接打入学生就 餐卡、发放餐券方式发放补助资金,未设立食堂的学校,须通过 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学校不得以任 何理由用补助资金抵扣欠款或收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 转账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 - 47 - 好签收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按规定及时更新学生资助管 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未及时更新系统 数据,影响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缺额资助资金由属地地方财政 或学校自行统筹资金补足,以确保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 助尽助。 第十四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 48 - 附件 2-7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试点省级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 善计划)试点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省级试点膳食补助和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进 行奖补的资金。 第二条 省级试点资金下拨。每年9月30日前,省级试点县 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汇总上报 当年秋季学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和上一学年资金结余 情况。省教育厅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和结余情况进行审核,并 将资金分配方案于10月 31日前提供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 年11月30日前,根据省教育厅核定的学生人数、上一学年结余 情况和试点开展情况,提前下达省级试点县下一年营养改善计划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地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应继续落实义务 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相关政策,不得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费补助和民族地区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等资金。 第四条 省级试点膳食补助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 划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 一- 49 - 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 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劳务费、个人 奖励,不得用于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抵减地方 试点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坚决杜绝各种形式 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 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五条 各地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优先采取食堂 供餐,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实现学校 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 和用于全体消费的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直接提供免费就餐, 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 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 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 定 执 行。 第六条 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除按《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要求公开相关资助信息外,各地各学校应定期公布学 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试 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 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 督 。 - 50- 附件 2-8 广东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 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 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二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评审、资助 资金发放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实行家长(监护人)申请,幼 儿园核实、认定、公示,幼儿园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学校要 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 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施办法应报 送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二章 申请与学校审核 第三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 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各地教育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发布 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幼儿园及时采取书面通知、公告 等方式将学前教育资助的有关政策告知家长(监护人)。 - 51 - 第四条 每年9月15日前,家长(监护人)根据自身实际向 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五条 幼儿园在收到家长(监护人)困难申请后,学校应 在9月20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评审时,幼儿园应成立 由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教育、财政 部门核定的本学期资助名额,按照《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对申请家长(监护人)提供的相关 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和认定。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 在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25日前按程 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地级以上市 教育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汇总各地当年10月30日前在资助管理系 统评审(认定)的秋季学期在校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结合当 年清算情况,提出资助资金下达方案。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 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各地。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幼儿园在每年 5 月30日前(春季学期)、10月30日前(秋季学期)将资助资金 发放给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儿童家长(监护人)。 第八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 - 52- 方式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监护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必须全 部发放到儿童家长(监护人),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 扣减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 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 续 。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幼儿园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学生资助 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未及时更新系 统数据,影响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缺额资助资金由属地地方财 政或幼儿园自行统筹资金补足,以确保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 童应助尽助。 第十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 5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司法厅、省档案馆。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 54 - 2021 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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