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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 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 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25 万元(含)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的招标投标,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 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 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 象。 第三条 符合国家、上海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的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1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凡纳入学校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采购计划已被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具体项目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学校各级领 导干部,主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 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招标工作,由财资处(资产)自 行组织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专业代理机构的选择,由 财资处(资产)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招标代理费、专家评标 费、法律咨询等相关费用,在招标项目经费中列支,支付标 准按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招标投标工作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 下,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 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组,挂靠财资处(资 产),主要负责为校长办公会进行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决 策,提供决策前的审核把关和专业支持,提高决策效率。招 2 标投标工作组由主管招标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协助分 管学校督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财资处(财 务)、财资处(资产)、监察室(纪检办)、办公室(督 审)、教务处、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等相关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的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核学校 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校年度招标投标计划; (三)审核学校“评标专家库”的成员; (四)监督采购项目的招标,协调和解决招标投标工作 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 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审核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招标投标工作组完成上述审核事项后,涉及有关招标投 标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财资处(资产)负责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 织和管理,为招标投标项目的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其 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 善学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提议召开招标投标工作组会议,汇报招标投标工 3 作,整理会议纪要,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组的会商意见; (三)组织学校年度招标投标计划审核汇总,定期通报 招标投标执行情况; (四)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投标活 动,主要包括:接受并审核招标申请资料;组织编制招标文 件(含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资格审 查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收取(退还)投标保证 金;答疑、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收取 (退还)履约保证金;发放中标通知书;审查与中标单位商 签的合同,并备案; (五)建立并逐步扩充“潜在投标人信息库”、“评标 专家库”,并根据投标人及评标专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办理对外委托招标投标事宜; (七)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根据学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整理招标投标管理 风险点,有效防范和降低各类风险; (九)完成招标投标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室(纪检办)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全 过程进行监督;办公室(督审)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内部控 制节点和制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部门是指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 部门,是招标项目的主体参与方。学校的项目承办部门有教 务处、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等,其主要工作职 4 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前期论证及资金落实 等准备工作; (二)负责向财资处(资产)报送部门年度招标计划; (三)负责提出项目的招标申请,并提供招标需要的各 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四)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五)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参与项目的开标与评标过程; (七)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及合同的执 行; (八)负责付款流程,检查中标项目的完成进度、质量, 组织最后验收,处理维保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 家库,参与招标活动的技术咨询和评标。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及范围 学校招标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原则上公开招标优先于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 5 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 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经财资处(资产)审核,招标 投标工作组审定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 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 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 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 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 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 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 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以下四种情况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概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1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概算 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概 算在 1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概算价低于第(一)、 (二) 、(三)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个项目的同类设备原则上不得分开采购。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依据项目的经费来源在国家指定的相关网站及学 校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条 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 概算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 审公告,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已通过资格预审 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概算 达到 6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 告,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已通过资格预审并具 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具有相应工程专业资质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四章 工作程序(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具体包括项目申报、编制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答疑、投 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均应遵循公开、 7 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财资 处(资产)负责组织,项目承办部门协办。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 各项目承办部门应在年初将本部门年度招标计划及根 据预算批复数调整之后的项目文本报送财资处(资产)。涉 及重大项目的招标计划,应研究制定标段划分实施方案,进 行科学论证。财资处(资产)审核汇总各项目承办部门的招 标计划,报招标投标工作组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 年度内临时设置项目或个别调整项目,经招标投标工作组提 出,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项目实施招标前,项目承办部门应填写《上海海关学院 招标审核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财资处(资产) 。 第二十四条 编制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含邀请招标资格预审下同)由财资处(资产) 组织编制,项目承办部门协办,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四)接受投标方报名登记的时间与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与方式。 第二十五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财资处(资产)组织编制,项目承办部门协 办,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 (一) 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以及概算; (二)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三)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 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 评标办法; (六) 工程量清单(仅限于工程项目) 。 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应由财资处(资产)、项目承办部 门、投资监理共同审核,必要时可提交招标投标工作组复审。 第二十六条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财资处(资产)应按招标公告上规定 的方式受理投标单位的报名登记,依据招标公告中约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发标会。 财资处(资产)及项目承办部门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答疑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财资处(资 产)应根据需要,协调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投标方进行项目现 场踏勘及召集项目答疑会。 答疑会由财资处(资产)召集和主持,答疑会纪要由财 资处(资产)撰写经项目承办部门确认,发送各投标人及项 目承办部门。 第二十八条 投标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项目答疑会会 9 议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按要求 送达招标公告指定的地点。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不低于二十日。逾 期或不按规定送达投标文件的,财资处(资产)有权拒收投 标文件。 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不得开标,应重新进行招标,第 二次投标单位仍少于三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办部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修订的,应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报财资处(资产),财 资处(资产)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 提交的投标文件,任何改动以书面为准。 第二十九条 开标 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 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开标会由财资处(资产)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与监察室(纪检办)人员共同检 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财资处(资产)工作 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 他主要内容。财资处(资产)应书面记录开标全过程。 第三十条 评标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项目评标办法独立完成。评 10 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项目评标办法因项目而定。 评标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和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由财资处(资产)或委托专 业代理机构从上海市财政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学校代 表由财资处(资产)按照回避制约原则,双人进行操作,从 校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察室(纪检办)适时进行现 场监督,原则上项目组成员不担任本项目的学校代表。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 员会名单在评标会前应当保密。投标人不参加评标过程。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当场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表明专 家意见与推荐的首选中标单位,重要项目可同时推荐次选中 标单位。财资处(资产)依据评标报告,原则上以首选单位 为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报告为项目合同签订的基本依据,原件一式二份由 财资处(资产)及项目承办部门分别存档。 第三十一条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采用公开招标的,由财资处(资产)将 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以及校园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由财资处(资产)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采用邀请招标 的,由财资处(资产)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1 中标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项目承办部门应按照国家 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的订立不得违背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 第五章 工作程序(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十二条 对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公开(邀请)招 标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资处 (资产)审核,招标投标工作组审定后,采取竞争性谈判 (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 购具体工作,由财资处(资产)负责组织,项目承办部门协 办。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形式的采购程序 (一)项目承办部门应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招标审核 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财资处(资产) ; (二)财资处(资产)发布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公 告; (三)财资处(资产)编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 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项 目承办部门协办; (四)财资处(资产)组织三人以上的谈判小组与参与 谈判的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磋商) ; (五)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后,应提出书面谈判报告,阐 明谈判小组对各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推荐 12 成交供应商; (六)财资处(资产)发布竞争性谈判(磋商)成交公 告; (七)成交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项目承办部门应 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的 订立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采取询价形式的采购程序 (一)项目承办部门应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招标审核 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财资处(资产) ; (二)财资处(资产)发布询价采购公告; (三)财资处(资产)编制询价文件,文件由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项目承办部门协办; (四)财资处(资产)组织三人以上的询价小组对响应 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满足需求的最低价原则选择确定供应商; (五)财资处(资产)发布询价成交公告; (六)成交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项目承办部门应 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的 订立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形式的采购程序 (一)项目承办部门应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招标审核 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财资处(资产) ; (二)财资处(资产)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文件由 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项目承办 13 部门协办; (三)财资处(资产)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组直接与单 一来源供应商谈判; (四)成交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项目承办部门应 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的 订立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 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和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且经查实的,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组研究提请学校 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 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 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4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 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内 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擅自附加金额搭带其他产品的; (七)其他存在违反国家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并且 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同时禁止其在未来三年内参 与学校投标的资格: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的; (二)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四十条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 标人的,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 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财资处(资产)履行职能监督职责,与学 校监察室(纪检办)、办公室(督审)协调配合,增强监督 合力与实效,制定各部门 25 万元以下自行采购规范化的工 作流程;自行采购部门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 守财经纪律,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15 第四十二条 办法中招标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规 的解释为准,所有招标方式的确定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限定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投标工作组授权财资处(资 产)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上海海关学 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沪关院财〔2014〕36 号)同时 废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