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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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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文件 院政字[2007]44 号 唐山师 唐山师范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 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 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全校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均实行 坐班制度。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 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二)所有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参加政治、业 务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教师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得无 故调课和请人代课。 (三)教职工因故不能出勤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得 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1 (四)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续假、销假, 履行手续。未履行续假、销假手续的人员,其超出的日期按旷工计。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主管行政的领导负责 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考勤员每月 5 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处,迟报的单位,造成本单位工资、酬 金不能按时发放等后果的,单位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六)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报《教职工考勤表》 ,不得瞒报、 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情节对 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七)各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请假条及相 关证明材料。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 理。 二、请假规定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经诊断(急诊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1、请病假手续: (1)请病假须持门诊病例、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属实后 向所在单位申请病假。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 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需休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所在单位领导可根据其 病情和本单位情况批准其休假天数。 (3)教职工病假休满两个月仍须休假的,所在单位及校医院 2 派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检查身体。经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 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教职工病假休满六个月仍需休假的,填写《长期病假登 记表》,持有效证明经校医院和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长期病假人员要定期到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身体,病假每满六个 月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检验单到人事处备案。如无正当 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5)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2、病假有关规定: (1)病假工资发放。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 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30 年的,岗位工 资和薪级工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按 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 限不满 30 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 80%计发。 (2)病假岗位津贴发放。当月病假超过 11 天的扣发岗位津贴; 不足 11 天的,按病假天数*岗位津贴/11 扣发。教学人员按此方法 扣除教师工作量津贴。 (3)病假一次性津贴发放。当月病假超过 11 天的,在核发各 类一次性奖金时扣发当月部分。 (4)病假工龄计算。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医院证 明确已康复。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正常坚持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 3 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再休病假的, 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教职工病假六个月以内的, 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 (5)长期病假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须持学校指定的市 级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及校医院的审查意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报 人事处批准。批准复工者,竞聘上岗后试工作三个月,试工作满三 个月后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作未满三个 月又病休者,其试工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试工作期间执行原 病假工资,待试工期满后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再补发其试工期 间的工资差额。 (6)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两个月 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7)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不参加年终考核、不定 等次。 (8)教职工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或小病大养的,对其要批 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并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二)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占用工作时间,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1、请事假手续: (1)教职工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提交事假申 请书,按照审批权限批准事假天数,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4 (2)请假五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请假五天以上,十 五天以内,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请假十五天以上者 由人事处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2、事假有关规定: (1)事假工资发放。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 者,超过的天数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 60%计发。超过六个月 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事假岗位津贴发放。事假超过 5 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不足 5 天的按事假天数*岗位津贴/5 扣发。教学人员按此方法扣除 教师工作量津贴。 (3)事假一次性津贴发放。当月事假超过 5 天的,在核发各类 一次性奖金时扣发当月部分。 (4)一年累计事假 20 天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当年考核优秀的 评选。 (5)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 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 自动离职处理。 (三)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都不住在同 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 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1、报销探亲路费手续: 5 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经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审批报销。 2、报销探亲路费规定: (1)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 年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四年报销 1 次, 交通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2)见习和试用期人员,均需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报销待遇。 (3)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报 销待遇。 (4)教职工与配偶虽分居两地,但当年因各种原因在同一地 居住 6 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报销待遇。 (5)教职工夫妇分居两地,对方已报销了探亲交通费,或对 方是军队干部已休假探亲,本年度不再报销探亲交通费。 (6)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交通费报销,以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 基准,超过户口所在地的部分,教职工本人自理,低于户口所在地 的,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 (7)所乘交通工具为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 一律报硬座,但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超过四十八小时的, 可报硬席卧铺;乘轮船的,可报三等舱位;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 据按实际支付额报销。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8)教职工出国(境)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国(境)内 段路费报销至其出入境口岸,国(境)外段所有费用自理。 6 (四)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请计划生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计划 生育办公室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1、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24 周岁以上的已婚初产妇视为晚育,奖励产假 45 天。在产假 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奖励产假 30 天。产假如遇寒暑假,产 假时间可以顺延。符合晚育条件女职工的配偶可享受 10 天护理假。 2、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 (1)怀孕两个月以下的休产假 20 天; (2)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的休产假 30 天; (3)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休产假 42 天;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休产假 90 天。 3、结扎手术假 30 天,上节育环假 5 天。 4、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 12 个月。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为半 小时。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女职工怀孕经诊断后需保胎休息的,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 理。 7、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医务部门诊断后仍不能工 作的,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五)婚丧假 7 婚丧假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工会批 准报人事处备案。 1、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 3 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奖励婚假 15 天。 2、教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可准丧假 3 天。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 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超过的期 限要请事假。 三、请假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一般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 如超过规定期限需学校审批的,应填写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正处级及以上党务干部请假由院党委书记批准,正处级 及以上行政干部请假由院长批准;副处级干部请假由本单位正处级 干部批准。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或外出要向组织部备案。 四、旷工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逾期不 归者; 3、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8 4、本人要求调动工作,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指定日期到工作岗 位报到者; 6、因打架斗殴而耽误上班者; 7、已准假但其请假理由确系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8、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及按作息制度上 班的人员,迟到或早退在 2 小时及以上,以及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 而无故不上课一次(2 节课),按旷工半天处理; 9、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又不回学校上 班者; 10、其他未办理合法的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者。 (二)旷工人员的处理 1、一经发现教职工旷工现象,所在单位必须及时上报人事处 并积极与其进行联系、说服教育(记录联系和教育的过程),或以 书面通知的形式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直接送达要由当事人签收、 邮寄送达要留收据)。 2、旷工 2 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及岗位津贴。不足 2 天 的按旷工天数*当月全部工资(含岗位津贴)/2 扣发。 3、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4、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及其以上者, 予以辞退。 五、其他 9 1、本规定所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 制度》(院政[2004]6 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中若有与本规 定相冲突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教职工考勤表》 2、请假条(单位审批权限内使用) 3、《长期病假登记表》 4、 请假条(单位审批权限外使用) 唐山师范学院 2007 年 7 月 30 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教职工 考勤管理 规定 主送:各单位 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7 年 8 月 13 日印 (共印 10 份) 10 附件一: 唐 山 师 范 学 院 教 职 工 考 勤 表 单位: ( 盖章 ) 2 3 4 年 姓名 1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注: 1.事假划“S”,病假划“B”,旷工划“K”,迟到划“C”,早退划“Z” 2.备注栏内填写:产假、婚假、进修等不扣除考勤的情况。 负责人签字: 11 考勤员签字: 月 合计 事假 病假 旷工 迟到 早退 备注 附件二: 请 同志请 假 假,时间自 存 年 根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销假日期: 本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请 假 条 人事处: 兹有本单位 年 月 同志请 假,时间自 年 日止。 销假日期: 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年 附件三: 12 月 日 月 日至 长 期 病 假 登 记 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病休时间 工作部门、职务 情 况 说 明 年 月 日 校医院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部门 审核 意见 人事处 审批 意见 13 附件四: 请 假 条 : 兹有本单位 日至 年 同志请 月 假,时间自 年 月 日止。 请审批。 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年 审批单位意见: 1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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