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城市学院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方法12.13最终确定版.docx
东莞城市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主的意识和能力, 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 助学活动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财务处专项管 理,专款专用。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内勤工助学 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文简称“资 Deleted: 成立校 助中心”) ,统一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勤工助学岗位,事先须向资助 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本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到资助中心办理报批手续,经 Deleted: 资助中心设在学生处,负 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布 置、指导和协调工作。¶ 过批准方可录用学生。 第五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 确立后,由学生处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给用工单位, Deleted: 贫困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用工单位负责招聘、录用,并 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负有培训、教育、管理、考核和安全责 任。 Deleted: 之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校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道德品质好、敬 Deleted: 本校 业精神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拥有下列权利:了解用工 单位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协议以外的要求;要 求学校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 Deleted: 学生处 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认真完 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履行与用 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用工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 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章 岗位设立 第九条 校内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必须是非创收性 的工作。属创收性的工作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在学生的正常学习时间内不得安排学生上岗, 不能替代教职工的本职工作,还必须保证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存在 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为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每年六月份设定 一次,由资助中心核准岗位下一学年度的用工工时。用工单 位设岗必须填写《东莞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年度设固定岗申请 Deleted: 各单位凡需要使用校内 临时工的, 如果适合学生参与的, 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这条考 虑是否删除?想表达什么意 思?)¶ 第十二条 Deleted: 该 Deleted: 时间 Deleted: “ 表》,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学生处审核,学校分管 Deleted: ” 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确立岗位。每学年对勤工助 学学生进行评优评先,对表现突出或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为完成学校临时性活动而设置的岗位为临时 岗位(包括寒、暑假),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提出 申请,申请须填写《东莞城市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申请表》, Deleted: 助理 Deleted: 活动 Deleted: 三 Deleted: 临时性 Deleted: 大型 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学生处审核,学校分管勤工助 Deleted: 必 学工作的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执行。 Deleted: “ 第十三条 参加由学校组织进行的校内外文体、科技竞 赛等活动,是否可视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团委 Deleted: ” Deleted: 确立岗位 Deleted: 四 提出,分管校领导审核确定。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资助中心将用工单 Deleted: 五 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 报酬、招聘条件等情况通报各用工单位,或通过校园网、广 Deleted: 学院 播台、海报等形式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将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后定为家庭经 Deleted: 六 济困难学生名单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 Deleted: 优先录用。 Deleted: (待商议)¶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的同学须填写《东莞城市学院学生 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以下简称“上岗申请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的“上岗申请表”交 Deleted: 七 Deleted: “ Deleted: ” Deleted: 八 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 Deleted: 九 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 Deleted: 二十 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结束时应对勤工助学的学生 Deleted: 一 作认真考评,考评结果报学生所在学院和资助中心,作为评 Deleted: 的 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大学生” 、 “优秀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约、违纪、拒不接受管 理者,不能胜任或出现失职行为者,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 经资助中心审查,可以解聘,并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Deleted: (待商议怎么执行的问 题?)¶ Deleted: 二 第七章 酬金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教财〔2018〕12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校内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 Deleted: 三 Deleted: 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标准 参考 Deleted: 国家教育部发布的 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校内勤工助学 Deleted: 文号? 小时工资标准定为 18.1 元/小时,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 8 小 Deleted: 酬金 时,每月不得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期临时设立的全日制 勤工助学岗位可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学生因勤工助学而 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 勤工助学活动。 Deleted: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每小时 16.4 元) ,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每月第一周内向资助中心报告上 Deleted: 四 一个月学生劳动考勤情况。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填写学 校财务领款单,经办人和用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报资助中心 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走报销流程。由财务处 直接将酬金打到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 Deleted: 五 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领款单时,应按用工实际 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它违规行为, 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 生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 件同时停止执行。 Deleted: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