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关于电子发票报销试行的通知.doc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关于电子发票报销试行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84 号〕规定,电子 发票可以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但因实务操作中电子发票报 销存在管理风险,为了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管理,现对我校经 济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发票报销事宜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电子发票适用于学校所有经费,包括行 政经费、基建经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工会经费、食堂 经费、党费等。 二、电子发票的取得必须合法合规,电子发票的版面必 须完整、要素必须齐全; 三、教职工、学生取得电子发票时,需同时保留消费时 对应的付款凭证原件、消费小票原件或其他唯一性辅助凭证 原件,报销时作为发票唯一性的辅证; 四、对于无法取得唯一性辅助凭证的电子发票,报销时 需填写电子发票承诺书,承诺没有重复报销该电子发票的行 为,报销人及经费负责人对经济业务及电子发票的真实性负 责; 五、电子发票取得后应及时办理报销业务。为减少重复 打印发票引起重复报销风险的机率,教职工应从发票开具之 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报销,超过三个月的电子发票,原则上不 予报销。教学和科研项目确因研究需要,电子发票的报销期 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寒暑假延期。 六、电子发票报销试运行期间,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 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发票的合规性。对弄虚作假,恶意 重复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通报或问责,情节严 重的依照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取得的电子发票,报销截止日为 2017 年 年底财务结账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将根据电子发票报销试行期间的实 际运行情况及时改进和完善报销管理。 希望教职工积极配合, 共同做好电子发票报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发票承诺书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