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docx
临河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0 年秋冬季森林草原重点 区域防火戒严令》要求,全市从 9 月份开始进入防火戒严期。 为加强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切实 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 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 火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发布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防火期及戒严时间 森林草原防火期为 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15 日。 高火险期为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高火险期为森 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防火区及戒严区域 全区范围内的林地、草原、林带及林缘 300 米范围内的 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绿化区域, 公园、湿地、主干渠道绿化区域,厂区、园区、村庄、绿化 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陵园、林场、苗圃、林业 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区域及苗木基地区域,以上范围为森林草 原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有关要求 (一)防火期及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 防火区、戒严区域焚烧秸秆杂草、点火取暖、上坟烧纸、燃 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以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违者将依 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防火区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 要做好防护措施,消除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确需在 防火区和防火戒严区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森 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 草原防火条例》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向临河区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野外用火。 (三)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 动的, 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 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四)各乡镇、农场和有关单位要开展防火检查,排查 火险隐患,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各森林、林木经营管 理者、林权所有人等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清除火险隐 患,加强巡查防护,切实履行防火义务。 (五)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 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防火区违法野外用火,过失或 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 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 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六)各防火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 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森林草原防火知 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立即报 告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拨打报警电话 12119。当地人民政 府或防火组织接到报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 减少火灾损失。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