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河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临河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 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临河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 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6 日 临河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 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 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 区直各部门及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 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不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想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及统计调查 对象相关责任人严格依法履职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及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 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 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部 门及统计调查对象有关责任人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 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 领导责任。要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 和工作环境的保障,确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的顺利开展,支持配合统计法治宣传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工 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部 门及统计调查对象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 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 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区委、政府关于防范和 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部门 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和具体 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 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 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 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 假列入本单位、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 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 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 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把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 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做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 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把统计法相关知识纳入 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将《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条例》列入我区的普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 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 构全员普法机制。 (四)严惩违法行为。区政府统计机构要严肃查处统计 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 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 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支持统计执法 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 责任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认真贯彻企业 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部 门主要负责人要重视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日常 工作范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得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与实际情况 不相符的统计数据,做好各种干预统计数据的全程记录和留 痕工作,积极配合和举报、查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违 法行为。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 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 要求,组织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和 指标的解释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 确,对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 作。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 统计人员要各负其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 和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 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违法违纪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 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为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单位应建立 统计违法危机风险点排查制度,各类责任人对在工作中发现 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统计机构汇报。统计机构要 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区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 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对各类责任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 行责任制不到位的,要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责任人的任免机 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 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 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 到有效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 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 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 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 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 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 责任追究不到位; (四)本地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 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 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五)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 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六)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七)政府统计机构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 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 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未落实统计信用制度; (八)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 法行为未及时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 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 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 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十三条所列 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 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 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 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