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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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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 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差旅费管理, 本 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新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新校区教职工在出差期间 所花费的必要支出,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出差伙食补贴等。 第三条 各部门差旅费支出纳入年度费用预算管理, 坚持先预 算后支出,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报销。 第二章 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标准 第四条 出差的审批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院级领导由院长审批,其他教职工由 部(处)级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因科研业务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 批;院长、院党委书记发生的差旅费用报销,由院长、院党委书记 相互审批。 (二)教职工外出(境内)进修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按 上述办法审批后,尚须经人事部核准。 (三)教职工出国、出境,应凭国家或学院相关部门的批件, 须经经费提供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 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及杂费开支标准如下: 差旅费开支标准 项目 火车 (含动 车) 轮船 院级领导 软卧车 二等舱 商务舱 处(部)级、教授级 (副教授级) 硬卧车 三等舱 经济舱 其余人员 硬卧车 三等舱 经济舱 等级标准 职务 飞机 其他 交通 工具 按实 报销 按实 报销 按实 报销 住宿费 标准 元 伙食 补助 元 住宿费 标准 元 伙食 补助 元 一般 地区 特区 一般 地区 特区 实报 实销 实报 实销 实报 实销 实报 实销 200 250 30 50 150 200 30 50 上述表列中: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一) 交通费开支标准 1.两个以上教职工出差的,皆以其中最高级别教职工的标准享 受交通待遇;因紧急情况出差,在没有相应等级舱位的情况下,经 分管院级领导书面批准,可以享受高一等级舱位。 2.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处(部)级、教授级可视工作 需要,乘坐双程飞机;其余人员原则上应乘单程,个别人员因任务 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需乘坐双程飞机的,由分管院级领导审批同 意予以核报。 (二) 杂费(含出租车费、市内交通费等)开支标准 1.教职工到省内外出差,杂费开支每人每天 30 元限额内凭据 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 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2 — 2.教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工厂实(见)习、到外地支援 工作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3.杂费以相应的票据为报销凭据,按出差自然天数报销。自带 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通 费。 (三) 住宿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住宿 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 20%。 2.在上述标准范围内, 正院级领导以上人员出差可以单独住宿, 其他级别的教职工同性需合住,并以合住教职中最高级别的标准报 销双人间住宿费,逢单人或异性可单独住宿并以该人员的相应级别 标准报销住宿费(同行人员,如果所在酒店的最低住宿费用高于该 人员住宿标准,该人员可以在最低费用房间住宿)。 3.出差人员投亲靠友、无住宿费票据的,按住出差人员住宿标 准的 40%发给,因回家住宿或借宿发生的绕道交通费自行负担。 4.凡参加会议,若会议组织者对食宿有统一规定或统一安排且 食宿自行承担的,按会议通知执行,据实报销;凡统一已支付过会 务费、资料费,食宿费等会议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费补助,不 予发给。 5.出差期间发生的非接待性质的游玩项目相关费用(如门票、 旅游费等)自行承担; —3— (四) 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1.教职工出差其伙食补助标准按上述表所列标准执行。 2.教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市内各镇区办事误餐费每餐 15 元。 3.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坐飞机,节约开支,鉴于乘 坐火车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连续超过 8 小时的,可 凭车票每满 8 小时,加发 30 元伙食补助费。 4.教职工参加本系统和其他部门举办的短期(3 个月以内)培 训班,培训期间在培训单位自费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 10 天(含)内,省外 15 元,省内 20 元;10——30 天(含)内, 省外 10 元,省内 15 元;30 天 ——3 个月(含),省外 8 元,省 内 10 元。 培训时间在 3 个月(不含 3 个月)以上的,补助费按本款上述 30 天——3 个月的补助标准减半发给。 5.教职员工离开学校带学生去外地实习,省内、外(除东莞市) 每天补助 20 元,市内各镇区每天补助 15 元。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招待 费用,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招待费管理办法》(另行 制定)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紧急,经部门领导批准,驾私人汽车 在广东境内(东莞市境内除外)公出,按油料费 2.5 元/km 标 —4 — 准补助,路桥费据实报销,伙食补贴参照相关规定。 第八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 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等原则上 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与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 解会议费用支出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用的会议,应拒绝 参加。 第九条 学院引进人才交通费, 由人事部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其行李、家具、书籍等可包汽车拉运,费用可全额报销,但行程在 200 公里以上的,原则上应办理火车托运,不得汽车包运。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学院的汽车出差, 按学院新校区综合 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接待外宾方面的费用、车辆和用餐由学院新校 区综合部统一安排。 第三章 差旅费的报销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的时间、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东莞 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费用开支及审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 院新校区员工借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等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任一项标准的,报销时,必须提交经院长审批的 情况说明,财务部方可办理报销。 第四章 附则 —5—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新校区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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