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管理办法(2015年3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doc
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 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2015 年 3 月 16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培养研究生的国际化视野,促进高等 教育国际化建设,决定实施“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 (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培养计划” ) 。 第二条 “国际合作培养计划”旨在支持与境外高水平 科教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 培养方式为主要派遣我校中国籍硕博连读和直博研究 生到境外知名科教机构访问学习(以下简称“访学”) 。访学 期结束后,学生回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和论文答辩,取得国 内学位。 第二章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内容 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为在读硕博连读和直博研究生。 选拔对象不包括曾获得国家、中科院或学校资助出国留 学机会但有违约行为的人员以及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 助的人员。 第四条 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中 的中德、中法和中丹等各项目将继续按照每年发布的具体通 知执行。 第五条 访学期限 一般为 6—12 个月。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访学 期限最多至 18 个月,但相关费用须自行解决。 有特殊情况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要求,经各方协商同意, 可以提前终止访学。 第六条 经费资助 资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资助项目:境外生活费和一年内往返国际旅费。 资助方式: 一、访学期间境外生活费,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 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由中国科学院大学财务处按季度折合成 人民币发放至访学人员本人建行卡账户。 二、一年内往返国际旅费由访学人员先行垫付,访学结 束后按财务制度以补助的形式发放。 第三章 第七条 申请与评选程序 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 二、已基本完成课程学习。 三、外语能力符合境外接收院校(研究机构)的要求。 四、申请时应已获得接收单位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或 书面接收意向(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项目和弗劳 恩霍夫项目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培养单位许可、专家评审、择优录取” 的方式选拔。 一、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所/院系同意,由培 养单位将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后送交至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 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 ) 。 二、国际合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学校成立“国际合作培养计划评选小组”(以下简 称“评选小组”)进行评选。 四、学校决定录取人员名单。 五、国际合作处公布录取名单,并通知相关研究所和学 院。 第九条 派遣 访学人员按照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进行管理,出境前培 养单位与外方导师之间须签订联合培养的书面协议。 被录取的访学人员原则上应在录取后的半年内派出。 访学人员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境外联系和管理 访学人员抵达访学目的地国后,应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访学人员出境后 10 个工作日内,须将本人护照首页及 签证页扫描件,发送至国际合作处和培养单位,报告境外学 习报到情况。逾期未办理该事项者,当月生活费暂缓发放。 国际合作处和访学人员的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访学人员 境外访学期间的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访学期间的注意事项 访学期间,访学人员在征得访学接收单位和 双方导师的同意后,可利用假期回国休假或开展相关科研工 作。 回国期间,生活费照常发放,国际旅费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访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培养 单位和国际合作处同意,不得擅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境外其它 单位。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报到和核销 访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前往国际合 作处办理报到和外事核销手续。 办理核销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单据: 一、《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录取通知》复印件。 二、附有签证等出入境记录信息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行程单和登机牌原件。 四、加盖培养单位公章的访学报告。 第六章 第十四条 附则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和中科 院相关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和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 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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