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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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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版)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制 目 录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 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 (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 (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 (三)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1 (四)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 (六)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5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6 (八)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 (九)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 料规范 ...................................................28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9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2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3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5 (七)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6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0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1 (三)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4 — 13 — (四)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6 (七)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7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8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8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9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0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0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1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2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3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3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4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6 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57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 材料规范 .................................................57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 案)提交材料规范 .........................................58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 材料规范 .................................................60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1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1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1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2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3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4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 规范 .....................................................65 — 14 —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6 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7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7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8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9 第四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70 (一)企业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70 (二)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70 (三)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70 第五部分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1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1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2 (三)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3 — 15 —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 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 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 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 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 (领) 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 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 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 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 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 — 16 — 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 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 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 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 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 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格证明复印件。 (1)住所使用证明。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 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 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7 — 注: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自由 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 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 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 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 表人任免职决议、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 — 18 —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 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股东变更的,提交继承证明材料,无须提交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 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 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 19 — 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 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 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 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 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 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 规定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 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 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 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 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 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 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 — 20 — 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自 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 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 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 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 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 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参照公司设立登记中 的规定。 (三)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 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 — 21 — 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须提交 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提交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 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 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 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 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更换公司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 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 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自 — 22 — 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 立的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 关材料。 (四)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 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 依法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 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外商投资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的,过渡期内须提 交由董事会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 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 告的报纸样张。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 23 —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自由 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 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4、5 项材料, 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 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4 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 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自由 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 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24 — (六)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分公司类型的,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的主体资格 证明。 ◆分公司变更隶属企业的,提交原隶属企业与新隶属企 业签署的协议、新隶属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因合并分立变更 隶属企业的,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 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 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 — 25 — 5.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照正、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自由 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 的分公司申请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自 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 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 项,需要提交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26 — (八)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 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 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 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 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 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 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 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 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 — 27 — 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 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 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 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 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 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 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 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 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 3.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 正、副本。 (九)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 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 — 28 — 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 决定复印件。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 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字)。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由出资人签署)。 3.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 书复印件。 ◆出资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29 — 资格证明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复印件。 注: 依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 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 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 程的决定。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 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 表人任免职决议、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注册资金的,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国有企业或 — 30 — 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验资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 具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 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 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 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 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证明 复印件。(4)变动后的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国有企业或 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 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 资格证明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 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31 —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 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 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主体资格证明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 3.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可继续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 号)中变更登记提交 材料,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 决定。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组织章程或者章程 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改 经营期限的文件。 ◆更换企业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 — 32 —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 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 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 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3.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可继续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 号)中备案提交材料,有 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 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企业依法被撤 销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人民法院或主管部 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 33 —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 告的报纸样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 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 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 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4 项材料, 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 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 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 — 34 — 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 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 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 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35 —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 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 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或者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可继续参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 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 号) 中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七)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 36 — 1.依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 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 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 项材料,需要 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 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 件 ◆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 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批准文件应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应明述确 定注册资本所依据报告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报告文号及结 果)、债权债务处理(含金融债权、长期投资)、人员安置 等事项;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明确产权界定情况 ◆联营企业还应明确解除联营协议情况。 3.职工(代表)大会材料(限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提 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 — 37 — (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 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 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联营企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 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复印件。 5.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 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 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6.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 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 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38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证明。 7.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 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 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 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 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 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 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 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9.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 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0.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 — 39 — 照《公司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 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 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 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 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 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 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 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 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 无需公证认证。 — 40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 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 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 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 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 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 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 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 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41 —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或补充 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 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 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 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 人决定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的,提交相应更 名证明材料。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 须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 表》。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入 伙协议。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 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参照合伙企业设 立登记提交材料。 ◆因继承发生合伙人退伙入伙的,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提交继承证明材料,并提交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定。合 — 42 — 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的,须填写《合伙企业、个 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信息表》。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合伙 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 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 (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体资格证明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提交执行事务合 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 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 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 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43 —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 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人更改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 和出资方式的,须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表》。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 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企业登记联络员。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 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 信息表》,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 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提交《外商投 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 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四)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44 —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 定,人民法院的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 业依法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 告的报纸样张。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自 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 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4、5 项材料, 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 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 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 45 — 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 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 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 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因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 交变更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隶属企业的,提交原隶属企业与新隶属企业签署 的协议、新隶属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因合并分立变更隶属企 业的,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 — 46 — 决定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类型的,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的主体资 格证明,并同时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 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 5.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照正、副本。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 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七)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 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 47 — 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国(黑龙江) 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 项材料,需要 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住所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 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 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个人 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 范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48 —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 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因继承发生投资人变更的,同时提交继 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变更证 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企业登记联络员,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 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个 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49 —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 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 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个 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 项材料,需要 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 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 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 — 50 — 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个人 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 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隶属企业的,提交原隶属企业与新隶属企业签署 的协议、新隶属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因合并分立变更隶属企 业的,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 决定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 5.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 51 — 照正、副本。 注: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 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个人 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 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 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 项材料,需 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52 —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 2 年以上的合法营 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 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2 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 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 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 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 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 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 53 — 2.第 2 至 6 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 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 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 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 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 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 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 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 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 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 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2 年 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 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 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 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 2 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54 —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 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 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2 年以上 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 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 2 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 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 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 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 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 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 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 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 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 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 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 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 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 55 —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 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第 2 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 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 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 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 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 行规定办理。 3.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 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 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 56 — 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 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 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 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 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 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 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 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 — 57 — 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 区)企业无需提交)。 5.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 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 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 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 具。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 交)。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 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 58 —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 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 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 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 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 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 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 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 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 的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 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 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 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 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 — 59 — 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 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 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 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 范。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 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 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登记证、代表证。 — 60 —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 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 — 61 — 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 交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 定提交任免职决议、决定;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 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 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62 —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 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 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 章程的决议、决定。 ◆成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更换合作社(联合社)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 息表》。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 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 63 —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作出的解散决议,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农 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撤销的文件。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 告。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 告的报纸样张。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 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4、5 项材料, 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 合作社(联合社)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合作社(联合社)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 序的裁定)。 3.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的, 无需提交第 4 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 64 —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 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 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 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 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书》。因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 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 — 65 — 书》。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后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作社(联合社) 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 5.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照正、副本。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 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 本规范。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 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 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66 —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 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 项材料,需要 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67 — 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 材料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 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 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 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 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 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 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 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 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 — 68 — 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个体 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 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经营者姓名变更证 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改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 印件,同时提交参与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涉及其 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 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企业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 ◆歇业备案,填写歇业期限,提供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 达地址。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照正、副本。 — 69 — 注: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 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个体 工商户申请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 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 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设立的个 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 项材料。 — 70 — 第四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自拟)。申请应载明企业 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 业加盖公章。 2.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 地登记机关收取)。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申请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可自拟。 2.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 (二)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注: 1.注销登记可免予提交第 2 项。 — 71 — 第五部分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 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 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 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 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 — 72 — 规范。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 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 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 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 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 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 件。 — 73 — 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 规范。 (三)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 用本规范。 — 74 —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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