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东莞城市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法.docx
东莞城市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根据学校的培养目标,设立东莞城市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在力求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 想下制订本规定。在本规定中体现公平、公开以及规范化的 原则。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予以保证, 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学校 学生处负责承担。 第二章 第六条 种类、等级设置、比例、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年综合奖学金”和 “单项优秀奖学金” (简称单项奖学金)两种。 第七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 等级。 第八条 为鼓励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特 别突出的学生,学校设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对象 是指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娱体育、社会工作 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及单项奖的奖励 人数比例如下: 1. 一等奖学金占全校学生人数的 2%,每学年 3000 元/ 人; 2. 二等奖学金占全校学生人数的 4%,每学年 1000 元/ 人; 3. 三等奖学金占全校学生人数的 6%,每学年 500 元/人; 4. 单项奖学金 (1)占全校学生人数的 8%,每学年 300 元/人。 (2)占校级学生会组织人数的 8%,每学年 300 元/人。 第三章 第十条 评定资格、范围、评审时间 凡属普通高考统一录取的在籍本科学生,连续 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 学金评定的资格: (一)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学年内取得规定选课(重修课和任选课除外)的 学分; (三)全学年未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行政处分; (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 第十一条 以教学计划规定应完成的必修课学分数为 准:学年内累计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课没有合格的不能获 得学年综合奖学金;有一门必修课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 合奖学金中的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第十二条 参评各等奖学金的范围。按班内学生数计, 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名在前 5%内(含 5%),有资格参评一等 奖学金;在排名前 10%(含 10%)内,有资格参评二等奖学 金;在排名前 20%(含 20%) ,有资格参评三等奖学金;在排 名前 50%(含 50%)内,有资格参评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单项奖的名称及评比条件:单项奖指未获得 一、二、三等奖学金,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单项 奖从五个方面设置。 (一)思想品德奖:思想表现好,有拾金不昧,舍己救 人等突出事迹者。 (二)学业进步奖:在本学年内学习成绩由班上最后 10 名进步到班上前 10 名者。 (三)文体积极分子:在校运会、文艺晚会上表现突出、 获奖多者。 (四)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担任校、学院、班干部或社 团负责人,积极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特殊贡献奖:有科技发明或对学校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的十一月份评审。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和方法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的分配,按第九条规定的总 比例,在每年十月底由学生处核算,按照分配指标下达各学 院。 (二)各学院按照《东莞城市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量化管 理实施细则》组织对学生进行测评(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 绩+品行成绩),将上一学年两学期汇总后的测评成绩按班内 学生计数排出名次,并填写《东莞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 评成绩统计表》 。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生获得各 等级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并参考其参加学校课外素质 拓展的得分情况,确定本学院学生获得各项优秀奖学金的名 单。填写《东莞城市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表》,并经班 主任、学院领导签字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 3 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后,按照学生获得优 秀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进行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批准、公布及监督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获奖等级由 各学院评选,学生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七条 评审中的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处理、名次排列 以及给定名额等过程及结果应予公布,并均应有文字材料保 存,允许学生查询,由学院负责核实与监督,学生处负责复 核。 第十八条 学生如发现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 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向学生处反映 或举报。经复核,凡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得奖的均 应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所有奖项不可兼得。如有重 复,只可获最高奖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校审定批准后 须正式行文并张榜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记载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得者,由学校发文表 彰并颁发“东莞城市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获奖情况 记入获奖者档案。 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 12 月底发放。 获奖学金者违纪的附加处罚 对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 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视其情节,取消或追回当 年所获奖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由学生处 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冲突的文件同时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