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借款暂行管理办法.doc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金管理,规范教职工的 借支行为,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结合 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人必须是城市学院的在册教职工。 第三条 借款是指因公出差或其他公事的借款,包括:差旅费、 零星采购、接待客户及其他因公借款。 第四条 教职工借款规定 (一)出差借款。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出差人填写《东莞理 工学院城市学院出差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差申请表》 )及《内部借 款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出差申请表》应详细注明借款用途、各项支出明细等要素,出 差人员未填写《出差申请表》的,财务处不得给予借款。 (二)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列明借支 原因、金额、预计还款期限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获批后,财务处予 以借款。 (三)备用金借款。因工作性质需对经常性业务借备用金的教职 工,由本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方能办理借 支。除司机外,行政、教辅部门只限一人可借用备用金,有学生的教 学系部最多 2 人可借备用金。 教职工日常报销费用不冲减个人备用金借款,年度末借款人应 偿还备用金借款,新年度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四) 专项业务费借款。以院领导批准的请示报告为依据,在 专项请示报告所列金额范围内,由经办人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 1/3 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报财务处办理。 第五条 对教职工非公用途的借款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须 经院长批准方可借款。 第六条 对教职工的临时性借款,凡上次借款尚未结清的,不能 办理第二次借款,不同性质(类型)事项除外。 第七条 教职工借款的程序。 分管院领导审批 借款人 部门负责人 财务审核 财务负责人审批 出纳付款 第八条 教职工借款的审批权限。 在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下,教职工因公借款额度实行适度授权、 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审批权限 类别 借支额度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 分管院级领导 院长 10000 元以下 30000 元 以下 30000 元 以上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借款的管理工作,财务 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编报《超期借款余额表》(附件一) ,送交借款 人的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督促借款人归还借款。 第十条 对辞(离)职教职工,须先到财务处办理还款结算后, 所在部门负责人方能为其办理辞(离)职手续;因辞(离)职没有清 偿借支且无法追回所造成的呆帐损失,由造成呆帐损失的部门负责人 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3 第十一条 借款人因公借支,逾期经催告仍未清偿借款的,财务 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借款人或经办人的工资中扣还。 (二)暂停支付借款部门各种款项。 (三)酌情暂扣该部门同等数额的院内津贴。 第十二条 财务处实行大额现金借支预约制度,凡需借支大额现 金(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的教职工,应提前一天向财务处预 约,由于没有及时预约造成的资金借支不便,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超期借款余额表 部门: 年 序号 借款人 合 月 超期借款余额 日 借款到期日 单位:元 借款超期时间 计 财务负责人: 制表: 3/3